事发2024年11月24日,在陕西岚皋县佐龙镇黄兴村,因为野猪祸害庄稼严重,村民陈某4人自行带着猎狗,上山驱赶,结果摊上大事了!
猎狗紧咬不放,野猪仓惶逃窜,闯进一农户家中,凶狠直奔着站在院子拐角的76岁老人胡某撞去,老人当场被撞伤在地,无还手之力,野猪仍然没有放过她,继续上前撕咬。
院子里窜出来3条狗冲着野猪狂吠,企图制止,但是为时已晚,老人伤势太重,失血过多,经120救护中心抢救无效离世。
76岁的老太太,正是安享晚年的好时候,哪知道人在家中坐,祸从山中来,就此一命呜呼了!这是硬生生疼死的啊!
央视新闻在11月26号下午4点半发布文章报道说:“目前,受害者家属情绪平稳,已达成和解协议。”
就这么一句带过,之后通篇都在教大家怎么躲避野猪。还有很多媒体都是这样描述的模糊不清,关于具体怎么和解,怎么赔偿的,都没有具体细说,让人看了感觉雾里看花。
再说了,所谓的和解,究竟包不包含赔偿呢?
事情虽然是有了结局,但是很多网友都觉得有些意难平!纷纷惊诧不已: 目前达成和解是啥意思?谁和家属和解?野猪吗?又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人没了,一分不赔偿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老人是无辜的,可是驱赶野猪的4位村民又何错之有?
按说,4个村民带猎狗追逐野猪,也是无奈之举,谁人不知野猪凶狠?这不是庄稼被祸害得没办法了吗?这难道不算是为民除害?
这件事情,是因为野猪被驱赶,导致伤人的,那他们能不能逃脱罪责?让村民负责赔偿,显然也不符合情理,但是让相关部门赔偿,也拿不出依据。
野猪,早在2000年就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到了2023年因繁殖太快,被取消了“三有”保护地位,虽然不是重点保护动物,但也还是属于保护范畴的,不可随意猎杀。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才可以申请补偿。
但是,野猪已经被“三有”除名了,那老人有很大可能是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的,那野猪带来的伤害,究竟该谁来承担呢?
陕西发生的这起野猪伤人事件,让网友们为老人心痛之余,纷纷发出声声灵魂拷问:到底该谁赔?!
吉林网友: 东北林场有句话,一猪二熊三老虎,说的不是绝对战斗力,而是危险程度,野猪悍不畏死,攻击性极强,战斗意志极其顽强,不死不休,老虎没有十足的把握轻易不会攻击大型动物,但是只要惹了野猪它会死斗到底。专家说的一点用都没有,就是找房子躲起来。
江苏网友: 得看放猎狗追野猪的是村民还是专业队伍了吧,如果是村民,出发点是为了保护集体利益,赔偿主体那就是村集体或是政府相关部门了,如果是职业捕猎的,那捕猎队伍为自己的非专业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赔偿理所应当。
河南网友: 野猪本来就是危险动物,是哪个部门把它立法当成保护动物的,受害老人的赔偿金应该由该部门负责。
广东网友: 野猪真正不能保护,第一是繁殖能力特别强,第二是适应环境能力强,第三破坏能力和功击能力强。在八十年代正常捕猎情况下,野猪数量基本正常,主要是这30年的过度保护造成如此大的社会危害,希望社会专家学者正确评估。
陕西网友:既然是国家保护的动物,伤害到人,又不允许私人猎杀,国家应该有相应的补偿!
浙江网友: 希望有关部门对野生动物不要再保护了,不光是伤害人,农民地也没法种了,这样下去再有几年,在家务农的百姓也会饿死,连人的生存权都不能保障,谈何让人保护这些伤人的野生动物。我家是农民工,每年中的红薯玉米也会被野猪糟蹋,收益薄弱啊,该管管了!
看了网友们的控诉,野猪这样的“保护动物”真的是害人匪浅!
如果某人在受到野猪攻击时,当场把野猪给打死了,那会不会因为混乱中失手打死保护动物而需要承担罪责呢?
就好像人与人之间的争执一样,不还手就得挨打,被打了如果还手的话,就是“互殴”,是不是同样的道理呢?
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大家在同情老人的同时,最关注的就是后续赔偿问题,所以是不是应该告知大家具体情况?
希望相关部门能有个妥善的处理方法,不让老人平白枉死,也不要让好人受到伤害。
大家对这件事情怎么看呢?一起讨论一下,来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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