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泛滥成灾,闯入家中,撕咬老人致死,当地林业局该不该为老人的死担责?

2024年11月24日上午,陕西省岚皋县,一野猪闯入一农户家中,七十多岁老人被野猪当场撕咬致死,现该野猪仍下落不明,不过就算该野猪被抓获,它又能如何补偿死者呢?是千刀万剐,还是烤全猪?



现在人们将问责目标投向了当地林业局,毕竟2023年以前,野猪可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有”动物。“三有”是指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正是在这个名头的保护下,野猪的数量近年来才得以激增,以致泛滥到了威胁到人类生命的程度。

那么,林业局到底该不该为老人的死担责呢?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隔离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由上可知,林业局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并在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不过,若是有证据证明,林业局已经采取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的措施,就可以不必承担责任。



本案中,2021年,岚皋县就被确定为了野猪危害防控试点县,2024年,该县又申报了野生动物危害监测防控与补偿项目,这说明当地政府及林业局对野猪危害已采取了一定措施,至于这些措施是否足够,是否还存在疏漏,还需等调查结果。

若调查发现,林业局在野猪防控方面存在疏漏或未严格执行防控措施,则林业局需要为老人的死担责。

若调查发现,林业局在野猪防控方面已经尽到了职责,则林业局不需要担责。

鉴于岚皋县早已启动了野生动物致害救助保险机制,即便调查结果为林业局不需要为老人的死担责,老人家属仍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程序,依据保险合同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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