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日22时52分,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到高某某驾驶的停在公路停车位上的机动车,造成高某某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系刘某的姐夫,事故发生后,王某在帮刘某处理交通事故的现场给高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高某某人民币180000元整,29日之前付清”,并于当日给高某某微信转账35000元,刘某在该欠条证明人处签字。此后,高某某的受损车辆仍由其自行保管,并未交付给王某和刘某。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与王某共同支付购车欠款145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因刘某驾驶车辆撞至高某某的车辆并导致车辆受损的侵权纠纷,刘某与其姐夫王某为高某出具的欠条实为对高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所承诺的赔偿数额,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买卖案涉车辆的真实合意,欠条亦不具备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等基本要件,故高某主张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本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刘某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交警部门也已认定其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根据鉴定部门对车辆的鉴定结论,欠条中的数额180000元明显高于实际车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刘某系饮酒后驾车,违法在先,本应依法接受处理,但其为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以出具欠条的方式向高某承诺支付款项,其后却又不履行承诺,导致高某损失未及时得到弥补,故其对本案存在较大过错;另外,事故发生后,高某亦本可循合法途径,及时报警后依法处理,但其却选择双方自行处理,导致本案成诉,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全面考虑曾经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酌定刘某赔偿原告损失9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5000元后,刘某需再赔偿高某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刘某姐夫王某自愿为刘某出具借条,视为其向高某表示愿意加入刘某所负债务,故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刘某赔偿高某某损失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王某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要求订约双方应当达成真实合意,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对于合同内容有所规定,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等基本要件,但是刘某、王某给高某某出具的欠条实为对案涉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所承诺的赔偿数额,双方并不是对于买卖事故车辆达成合意,二人出具欠条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追责,且欠条仅有一个金额,不具备买卖合同的以上基本要件,不应属于买卖合同。本案高某某的诉讼请求应是因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毁产生的财产损失,因此本案案由并非买卖合同纠纷,而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生活中,经常出现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私了”的情形,尤其是本案中驾驶员存在酒后驾车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为达到逃避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不法目的,承诺以远高于车辆实际损失的价格买下受损车辆,以此作为让另一方放弃报警处理的条件,其行为扰乱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应予否定性评价,其给另一方出具的欠条也因显失公平被依法撤销。而财产受损一方本可循合法途径,及时报警后依法处理,但其为获取高额赔偿对肇事方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理,导致自身损失未能及时得到弥补,对于产生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案例撰写人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王菲 薄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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