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赵彦伟】一房四个产权人,二十三年未完成过户,家人变故,当事人焦虑难安,如此“罕见”又让当事人“糟心”的案件该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甲将一间平房出售给乙,乙将其自有的平房以及购买的甲的平房出售给丙,另有丁将其自有平房一并出售给丙。同日,四方当事人一起与临江市某建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上述三户房屋一并拆迁后,回迁安置本案案涉楼房,产生的扩大面积款由丙补齐。

2006年3月,案涉楼房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甲、乙、丙、丁;2013年丙因病先于其父亲去世,其与妻子有一婚生子,丙的母亲在世,妻子与儿子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丙尚有一弟弟,因丙先于其父亲去世,弟弟亦书面放弃继承其父亲应继承丙的部分。丁亦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丈夫和婚生女。丙的母亲遭遇家庭变故,伤心的同时又不了解司法程序,面对法院也存在“畏难”心理,但因其年事已高需尽快解决问题,遂无奈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其他各方或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案涉回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理过程及结果】

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提前对卷宗和起诉书进行审阅,发现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和阐述的事实与理由不符且提供的证据并没有达到完整的证据链标准。经过与代理人询问案件产生的背景,得知其准备申请追加当事人。可开庭当日申请追加,不仅法官不了解被追加的当事人的信息,且需要再次开庭,会增加当事人诉累。

考虑到上述情况,法官决定将审判工作向庭前延审,将应当补齐的材料告知一次性补齐,并根据案件事实就可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庭前调取完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但经过沟通得知,被追加当事人对此事非常抗拒,不愿配合。法官考虑到案情及各方当事人的年龄、家庭等实际情况,决定与被追加的当事人联系。

联系到该当事人时,其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表示怀疑,认为可能存在冒用公检法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的情形。对其与父亲被追加为当事人也非常不理解和气愤:“房子是我母亲处分的,跟我和父亲有什么关系,另外,我们被追加为当事人,会不会对我们产生影响?”当事人的抗拒心理使得法官意识到,庭前将有大量工作需要做,包括调证、缕清当事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其证据,更需要耐心解释和悉心安抚当事人的情绪。由于该案涉及的部分当事人在外省,不解决好这些问题,外地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参与庭审也将困难重重,也会使得庭审时间无限延长,有碍于高效做好审判工作。

面对该当事人的疑虑,法官耐心一一解释,为其出示手机定位证明所属地为白山,并表示其可以与家属进行沟通,确认事情的真实性。为了让其充分了解与核实工作人员不是“招摇撞骗者”,法官也与其互加了微信,并详细解释了“为何追加其与父亲为当事人”的法律规定。通过多次电话和微信沟通,当事人彻底打开了心结:“好的法官,那我就明白了,我也与家里沟通了,确实存在这个房子的事。我父亲会出具委托手续提交给您,委托我为他代理诉讼。因为他年纪大了,我也不想他参与太多,对他身体不好。”在其将送达地址告知法官后,该案件的当事人追加和送达手续就此完结。随着其他调证工作的完成,该案件顺利开庭,庭审当天整个庭审过程很顺利,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

【后语】

案件审结后,原告家属向法院和法官送来了锦旗以表示感谢。很多人认为,法官办案一般都是高高在上地坐在审判席上,但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时候,他们或是穿着水靴穿梭田野、或是顶风冒雨东奔西走,庭审只是他们工作的一小部分。在现实工作中,他们“走出去”的身影才是“如我在诉”的具象化写照。

编辑:魏海智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