淤泥中检测出重金属严重超标

——检察技术辅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时,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是否超标,单凭肉眼观察无法分辨。借助检察技术的力量,出具检验报告,成为检察办案的重要支撑。近日,记者在河北省河间市检察院采访时获知,在该院刚办理终结的一起案件中,检察技术应用“立了大功”。

2023年5月,河间市检察院检察官沈之凯在河北省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平台中发现一条案件线索——河间市兴村镇某村东北方向的一处大坑内,有大量倾倒的红褐色淤泥(淤泥已经干燥呈固体状),散发出刺鼻气味。据此,沈之凯带领办案组进行实地查访,发现举报线索属实。周围群众还告诉他,这些红褐色淤泥大概是十多天前被发现的。对此,办案人员向专家咨询后初步认为,红褐色淤泥可能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弃置的固体废物,重金属含量可能超标,存在污染土壤和周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

如何确定红褐色淤泥中重金属含量是否超标?河间市检察院委托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协助现场取样固定证据,并进行了快速检测。



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在现场取证。

2023年5月30日,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来到现场进行勘查,对红褐色淤泥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采样封存。检察技术人员运用无人机技术航拍污染现场全景,固定证据。

“我们在河北省检察院的支持下,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卫星遥感技术,调取案发地近5年的卫星影像。经过分析,发现在2023年5月卫星影像上开始出现疑似红色固体废物,与村民提供的时间节点吻合。”沧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只茂芹对红褐色淤泥样品进行了初步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因该工作室无出具检验鉴定报告资质,沧州市检察院向河北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报告后,将样品委托至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

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污染现场实地测量绘制的现场图出具详细的采样方案,沧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按照采样方案要求,对红褐色淤泥和土壤进行采样后送至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参照《土壤和沉积物 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803-2016),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对检材中铬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红褐色淤泥下土壤检材中铬含量超过国家有关标准限值17.5倍。

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及检察机关调查情况,2023年6月3日,河间市检察院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环境受污染情况严重,同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道路监控录像,找到了倾倒红褐色淤泥的嫌疑车辆和金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经查,金某等5人在2023年5月19日、20日两次将200余吨某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淤泥)倾倒至上述大坑中。经鉴定,倾倒的固体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在查办刑事犯罪的同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同步进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污染环境属于无过错责任,在污染环境案件中,无论污染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环境污染和损害,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沈之凯介绍,某公司和金某等人应对该起污染环境案件承担共同民事责任,经生态环境部门与某公司沟通,该公司主动表示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2023年6月25日,生态环境部门与某公司就如何修复生态环境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编制专门生态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并对被污染区域进行生态环境修复。7月2日,某公司将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清理完毕,对固体废物按相关规定处置完毕。

同年7月11日,河间市检察院委托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对修复后的土壤进行检验。经检验,土壤中的铬含量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受损区域土壤已得到修复。

此外,金某等5人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2023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金某等5人移送河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金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于同年1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10月22日,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金某等5人拘役六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记者:崔晓丽 视频:钟心宇 崔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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