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相关视频。其中显示,一位疑似受害者家属在群聊中质问物业,“一栋的高空抛物,你们是管还是不管,菜刀掉下来,把人打到了。”,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
该事发生在21日晚上7点半左右。当时,一把菜刀从高空坠落,正好砸到了一栋的一名业主。所幸只是砸在肩膀上,且被砸业主的衣服穿得较厚,他没有受到太大的身体损伤。
11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对此事作出了回应。据警情通报,该局接群众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将居住在该小区居民楼高层的犯罪嫌疑人邓某(男,75岁)查获。邓某对高空抛物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邓某已被该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案件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一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高空抛物罪量刑较轻,如若抛掷菜刀这类危险物品,是否仅能以高空抛物罪处罚?
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高空抛物行为,需要结合主观目的、危害结果、危害程度等因素界定罪名。本案中,邓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有两种可能:第一,若邓某高空抛物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杀人,则已经超出了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如行为人高空抛物已经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后果,则应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未造成人员死亡结果但是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而高空抛物行为通常难以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即使是在人流量或者车流量较大的场所抛出物品,也很难造成大范围的危害结果,只有邓某明知是人流量巨大的街道而抛物,恰好该行为当能够威胁不特定且多数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才能认定其侵害了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