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破产法治建设暨企业破产浦东新区法规实施三周年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共同主办,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协办。2022年1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浦东法规》)正式施行。本次研讨会聚焦破产法治前沿问题与破产创新制度实践,深入讨论推进破产制度改革、加强破产法治供给、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促进破产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阎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罗培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出席研讨会,来自市人大法工委、浦东新区人大监司工委,市发改委、浦东新区发改委,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市高院、市三中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台州市中院、张家港市法院、浦东法院的有关领导、专家学者、法官代表,市管协、市清协、浙江省管协的代表等约百人参加本次研讨。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罗培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致辞。
罗培新指出,高效率的破产制度框架是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作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指标城市,近年来全方位大力度加强改革系统集成,不断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着力提升破产办理效能,取得积极进展。在法规制定上,三年前,市人大常委会大力推动浦东新区破产领域法规制定工作,浦东新区破产审判工作由此迈向新的高度。在法规贯彻落实上,浦东法院已先后出台三个实施规则,分别对重整保护制度、管理人履职情况个案监督与指导、破产申请人提名管理人等加以细化规定,并对多项制度创新进行了实践探索。在学科体系构建上,为适应营商环境法治体系构建,华东政法大学积极推进新兴学科专业建设和一流政法大学建设,与上海市发改委联合举行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院揭牌仪式,旨在通过建立常态化研究探讨交流机制,积极搭建破产法研究队伍,加强与多家单位的合作,提高学术研究对破产法治改革的贡献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在助力立法完善上,营商环境法学的发展对进一步推动破产法治完善、助力破产法修改,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稳中求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朱丹介绍了浦东法院在创新破产审判机制,落实《企业破产浦东法规》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服务大局,推进法规制定。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浦东法规》起草制定和调研评估。成立工作专班积极提出立法及法规修订建议。二是加强法规适用,深化司法实践。制定出台4部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实施细则,积极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各项创新制度。三是创新破产机制,提升救治效能。成立专门破产审判庭集中管辖相关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积极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拯救困境企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预重整机制。四是强化协同共治,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由区发改委、区法院共同牵头,16个部门参加的府院协调机制。凝聚市场、行政、司法合力,探索企业经营困境预警和预重整提示机制。五是延伸司法职能,增强司法权威。通过各类法治宣讲和培训活动解读和介绍《企业破产浦东法规》。连续三年发布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提升《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影响力。下一步,浦东法院将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效能,进一步提升《企业破产浦东法规》适用水平,进一步完善破产审判机制,进一步提升协调联动合力,全力护航浦东推进高水平改革开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阎锐讲话。
林晓镍指出,张军院长在上海法院调研时提出上海法院“四个表率”的定位,进一步明确了上海法院的目标任务和发展方向。上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者,浦东法院作为服务保障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前沿阵地,要做排头兵中的排头兵、先行者中的先行者,发挥改革先锋作用。一是围绕中心,抓好法规贯彻落实,实现服务大局新作为。上海法院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浦东法院要从优化我国办理破产营商环境的高度,抓好《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实践探索,增强上海破产法治供给,加快打造破产办理的“浦东模式”。二是聚焦效能,抓实审判主责主业,迈上破产审判新台阶。树立并贯彻破产保护、企业挽救、破产预防等现代化破产审判理念;加强疑难复杂案件及重点行业破产案件办理;深化府院协调,推进府院联动一口对接,破产事务集成办理。三是创新驱动,抓牢审判机制建设,取得破产改革新成效。推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创新机制落地,将成熟机制纳入《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预重整制度,积极引导市场力量参与司法程序前的企业救治。四是强基固本,抓稳专业队伍建设,激发破产审判新活力。在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上一体化推进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建设,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破产审判队伍。
阎锐指出,上海正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引领区的建设承载了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的重要使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突出创新性和变通性,制定企业破产等领域的浦东新区法规,不断形成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三年来,浦东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在加强破产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立审执破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探索预重整制度等方面内容丰富、成果突出。一是要提高站位,继续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发挥破产保护功能,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更好地维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基于问题意识目标导向,迭代更新系列实施规则。浦东法院陆续推出的《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实施规则,既是基于实践中的先行先试对《企业破产浦东法规》有效的实践积累,也对破产制度整体完善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要滚动完善、适时完善,不断积累新的制度经验。三是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沟通共同研究。对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梳理、及时总结,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沟通研究。同时,也希望破产法学界的理论工作者与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共同为完善企业破产法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研讨会开幕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郑天衣主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巍发布《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情况报告(2022年-2024年)》和《破产审判适用浦东新区法规典型案例(2022年-2024年)》。
俞巍通报了浦东法院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基本情况。三年来,浦东法院围绕服务浦东改革发展大局,构建企业退出快速通道,打造重整和解制度链条,形成合力整体推进格局,夯实破产审判队伍根基等方面,着力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浦东法规》。2022年至2024年,浦东法院共受理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3,171件,收案数量稳中有升,小微企业占比约七成。不同类型企业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呈现不同特点,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加速优胜劣汰,服务业轻资产类小微企业占比较多,类金融行业波及面广涉众性强,房地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共振效应明显,高新技术行业资产处置专业技术要求高。关于《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司法实践,俞巍指出,浦东法院在简易破产程序、财产快速查控解封处置机制、提名管理人制度、重整及预重整制度、管理人履职评价监督机制、府院协调机制、破产信息共享公示机制等7个方面强化创新制度落地,经过近三年的司法实践,《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各项创新制度实施效果逐步显现,创新制度适用率逐年上升,影响力逐步增强,针对性逐步提高,便利化程度不断提升。最后,俞巍就2022年至2024年期间浦东法院破产审判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10个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这些案例在积极实践浦东法规创新制度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也反映了优化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方面的成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负责人徐劲草发布《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四)》。
徐劲草发布并介绍了浦东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四)》,该规则是对《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五条预重整制度的细化,共8个部分34个条文,以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构建为目标,遵循意思自治、诚实守信、合法有序、经济高效的基本理念,主要在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范预重整程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预重整的协商谈判及方案表决均在庭外由当事人自行完成,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预重整市场化的基本属性。二是提供制度指引,保障程序有序运行。规则为预重整提供较为充分的制度指引,体现了预重整法治化的基本属性,对表决程序及决议效力、效力延伸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依法运用司法权限,法治化推动预重整进程。规则体现了司法以法治化方式对预重整进程的适度介入,规定了有条件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预重整终止与程序转换等。四是简化程序衔接,提高制度运行效率。规则明确了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后部分事项的简化处理。
主旨演讲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罗培新主持。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
二级大法官
题目
《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 推动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
杜万华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杜万华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理念认知、价值定位、体系构建等方面,对破产的“认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一是如何正确理解破产制度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七个聚焦,其中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居于首要位置,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三大改革措施。全会首次以党的文件规定破产制度并将破产制度上升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具有划时代意义,为下一步破产制度体系、破产主体制度、破产配套制度、破产工作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指明了方向。二是如何建立适应我国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破产制度。从破产性质特征来看,破产制度应当是依法对破产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从主体角度来看,应当建立适应不同市场主体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法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完整的非法人组织破产保护法律制度、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从破产方式的类型来看,应当建立不同的破产保护类型,建立完整的司法重整制度、完整的司法和解制度、完整的破产清算制度。从破产制度的主辅角度来看,应当建立完整的与破产制度实施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三是如何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现象和破产制度的关系。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现象,破产法律制度不是惠泽特定的某个主体,而是惠泽整个社会的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不仅是治理经济,也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法律制度;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加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宣传。
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
题目
《如何重建当前的重整制度》
韩长印围绕破产类型区分、重整功能定位、重整制度革新与重塑等方面,对完善重整制度提出建议:一是需要结合当前经济形势重新认识和重建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程序在功能或目标定位上有所差别。破产清算是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实现总括性的债务清偿。破产和解的目标是维持企业营运价值,可以避免债务风险向企业主个人传导。破产重整固然有总括集体清偿之目的,但其路径是维持企业法人人格,以通过持续经营获取营运价值来实现最大化集体清偿,因此需要在强调集体清偿和最大化清偿的同时,重视企业挽救功能和挽救工具的使用。二是企业重整需要甄别非破产法尤其是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和规则,有针对性地予以遵循或变通。三是围绕挽救工具的使用和最大化总括清偿目标,对重整投资、收益分配、债权人支配等诸多与公司组织法相关联的制度要素进行组合,其规则范围超越于总括执行之外,属于“破产挽救方案”的一部分。具体说来,可针对重整的不同阶段进行规则重塑。包括重整程序的启动、营业保障措施、公司治理、融资和股权交易、重整计划的提交、重整计划的内容、重整计划的表决、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程序的终结等至少10个方面,均需要做出制度要素方面的优化和重构。
许德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题目
《破产撤销制度的理论进展》
许德峰阐述了破产撤销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发展,从五个方面对以责任财产理论视角理解破产撤销展开论述:一是以责任财产视角认识债权的性质。债权是以债务财产为基础的权利,虽被称作“对人权”且其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行为,但因无法就债务人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故从责任财产角度“债权”已不再直接指向债务“人”,而是一种指向财产的权利。二是责任财产制度的伦理基础。作为自发的社会准则,清偿债务具有很强的正当性,要求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不得恶意削减其财产以逃避债务。三是破产撤销权的重心在于否定欺诈性的财产变动。债之保全制度所“保全”的,并非债权本身,而是债权实现的基础即财产,债权人撤销的并非行为本身而是转移财产行为的效果,其目的是回复责任财产的异常变动。四是代位权的实质是以充实责任财产为目的的债权收取授权。从责任财产的角度观察,代位权是用于保障“债务人对外债权”这一责任财产的制度,债权人代位收取债权是以“管理人”身份增加了债务人责任财产,以便债务人的各债权人就该财产受偿。五是责任财产观念是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理论内核。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相关原理及直接建立在该原理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公司法上各类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石。虽然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但内在机理相通。
本专题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秋玮主持。与会嘉宾分别从营商环境与破产法指标化的关系、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模式改进、环境债权与破产保护、以管理人履职实践助力营商环境建设、强化浦东引领区法治保障、破产法治的安定性发展性国际性等方面对破产法治与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展开深入讨论。
俞秋玮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高丝敏
清华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长聘副教授
石一峰
浙江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何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季诺
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詹朱宁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改革协调处主任科员
曹克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事(破产)审判庭庭长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图片
本专题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陆淳主持。与会嘉宾分别从江苏个人债务清理的实践情况、地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个人破产立法问题、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逻辑和具体构造、浙江个人债务清理的实践情况、个人破产立法与破产法修改及小微企业破产制度的关系等方面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与实践探索进行了详细阐述。
陆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事(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吴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钱为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庭庭长
殷慧芬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副教授
任一民
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章恒筑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教授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图片
本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伍坚主持。与会嘉宾分别从事实破产中的董事义务、上海法院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办理的实践探索、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破产案件办理相关问题、破产前程序和大清算理念的探索与实践、破产办理市场化理念的更新和优化等方面对高质量办理破产与破产法修改进行深入交流。
伍坚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
华政虞伟庆金融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程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副研究员
夏青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破产案件审判庭庭长
李业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庭副庭长
邹慷行
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
秘书长
徐子良
上海破产法庭
庭长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图片
研讨会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人事处处长、经济法学院教授季奎明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经济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忠孝以“全面深化改革破产法治的定位和再定位”为题对本次研讨会作出总结,指出本次会议坚持问题导向,对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进行了有益探讨,并在实践基础上对复杂法学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完善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制度创新、实践探索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未来的破产法治建设,杨忠孝提出了四点建议:一要进一步坚持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法律基础的更高定位研究破产法问题,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破产法治观,为增强经济韧性发挥作用;二要坚持进一步树立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定位讨论破产法治建设问题,建立更透明、规范、有效、繁荣的破产制度;三要始终坚持积极研究破产法前沿问题,发挥破产法在增强制度信任、法律信任和社会信任方面的特殊作用;四要坚持全面优化完善破产法治理技术性规范与实施机制的研究思路,既要构建自身精细的基础规范和框架,又要充分借鉴其他法律制度的治理模式。
素材提供丨破产审判庭
本版文字丨徐劲草、岑诗韵、易星、阮梦雅
本版摄影丨董雪皓
责任编辑丨周丹彤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