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高艳东、刘一岑】

近期,接连发生的恶性伤人事件,让整个社会陷入深深的思考。

从珠海市体育中心的驾车撞人事件的惨剧,到江苏宜兴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发生的持刀伤人事件等,这些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不断考验着我们的社会治理能力。

据了解,珠海事件的肇事者是因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而采取极端行为,而宜兴事件的行凶者则是一名在校学生,这些案件背后都反映出我们在心理危机干预、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努力,也凸显了建立系统性预防机制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已经具有完备的网格化社会安全管理体系,下一步需要做的,是找到威胁预防这个新的危险防控突破口。


社会治理中的“事后处置”困局

当前我国现有的治理模式更多依赖于事后处置,即在事件发生后通过加强硬件防控、增派安保力量等手段提升安全保障。然而,这种模式的局限性在于,它更注重对已发生事件的应对,而非在法律框架下对潜在威胁的前置性干预。

从法律层面来看,当前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在心理危机干预、矛盾纠纷化解以及高风险个体识别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例如,在珠海事件中,肇事者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长期处于心理失衡状态,却未能通过法律框架下的心理干预机制得到及时帮助。宜兴案件的行凶者则是一名性格内向、少与人交流的学生,尽管其在事件发生前表现出明显的预警信号,但由于校园安全体系缺乏法律支持的评估和干预手段,未能有效阻止悲剧的发生。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威胁评估与预防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更多关注事后处置,缺乏对预防性干预的系统性规定。这种立法空白导致相关部门在开展预防性工作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这些案例表明,仅依靠事后补救措施难以从根本上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虽然我国在校园、社区等场景中逐步加强心理咨询服务,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性要求和具体实施细则,这些服务往往流于形式,无法有效覆盖高风险人群。

现有治理模式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信息共享和多部门协同的不足。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使得潜在威胁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处理。例如,某些高风险个体可能频繁就医或多次涉及轻微违法行为,但由于各部门缺乏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这些信号往往被分散化处理,最终导致风险升级。


2021年12月20日,河南郑州公安治安巡特警系统“平安守护”专项行动正式启动。 新华社

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威胁预防法律体系

相比之下,国外在威胁评估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实践,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例如,美国的威胁评估体系以“预防性干预”为核心,强调法律在风险识别和干预中的规范作用。通过立法,美国建立了覆盖学校、社区和职场的多层次威胁评估机制,并通过法律明确了各主体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除此之外,德国制定了《暴力保护法》,特别强调预防性保护令制度,允许法院在发现潜在危险时及时发出禁制令,防止暴力行为的发生。该法还规定了完整的心理健康干预机制,对有暴力倾向的人进行强制性心理治疗。

这种“防患于未然”的危险预防立法理念,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针对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建议构建以预防性干预为主、事后处置为辅的威胁预防法律体系。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校园、社区、职场等重点场所,并坚持保护公民权益、保障个人隐私、注重专业性的基本原则。

在立法定位上,应当将其确立为一部社会治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应当以“预防为主、保护为先”为基本理念,强调通过专业化、法治化手段预防极端暴力事件的发生。立法目标应当是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安全预防网络,实现从单一的事后惩戒向综合性预防转变。对于具体的制度而言,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要建立社区层面的“早期预警网络”。目前我国已有较为成熟的网格化管理体系,但需要进一步提升其专业性。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威胁评估的职责分工、流程规范以及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手段,将威胁预防的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现象。

此外,建议在每个街道(乡镇)设立专门的心理服务站,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社工。这些专业人员要主动走访、发现问题,而不是被动等待事件发生。例如,可以定期走访独居老人、失业人员、有精神压力的青年等重点人群,及时发现潜在的心理危机。

同时,要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升基层工作者的专业能力,使他们能够准确识别危险信号。在美国的实践中,许多成功预防案例都得益于基层工作者的敏锐观察和专业判断。


2017年6月15日,民警携捜爆犬在上海地铁徐家汇站值勤。 新华社

其次,需要建立分级干预机制,依法提供针对性支持。对于不同风险程度的个体,应通过法律规定相应的干预措施。

例如,对轻度心理困扰者,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服务;对生活困难者,依法提供就业帮扶和经济援助;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极端倾向的个体,通过法律强制医疗介入或限制其危险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完整链条,避免简单化的行政管控或“一刀切”处理。

第三,要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各个部门有时会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信息不能有效流通。建议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让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能够及时分享相关信息。

这个平台应该具备智能预警功能,当某个人出现多次轻微违法行为、频繁就医、家庭矛盾等情况时,系统能够自动预警,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介入。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建立严格的信息访问权限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便捷的求助预防渠道。很多潜在的危机个体往往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或者因为各种顾虑而不愿求助。建议设立24小时的心理危机热线,开通网络求助平台,让有需要的人能够随时获得帮助。这些求助渠道要确保隐私保护,同时要配备专业的危机干预人员。此外,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消除寻求心理帮助的污名化,让更多人愿意主动求助。可以借鉴一些国际成功经验,如设立匿名求助通道、提供在线咨询服务等。

最后,为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法律还应当规定建立数字化支撑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行为模式分析和风险预警。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确保个人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与展望

通过专门立法建立威胁预防体系,是提升我国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法律保障对潜在威胁的早期识别和系统干预,能够有效减少极端事件的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虽然这一体系的建立需要大量资源投入,但比起事后处置的代价,这种投入无疑是值得的。

未来的威胁预防体系应在法律框架下实现“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法律规范确保防控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注重保护个体尊严和权益,避免过度干预对个人自由的侵害。通过法律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构建更安全、更温暖的社会环境,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更有力的安全保障。

(高艳东,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刘一岑,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科研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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