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到笔录内和笔录外所有内容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讯问笔录外、庭审笔录外向辩护律师讲述的,与笔录内的供述和辩解,往往有出入。笔录内的供述和辩解并非都不属实,笔录外的供述和辩解也并非都属实。辩护律师不能盲目地全盘接受己方当事人的辩解。对于己方当事人的辩解,辩护律师需要理性审查,避免将无效的辩解理由当作案件事实,更不要将无效的辩解理由当作辩护意见的基础事实,否则可能导致辩护效果大打折扣。

01

理性分析被告人的辩解

绝大多数被刑事调查的当事人都实施了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其中大部分可能确实实施了案涉犯罪行为。但他们面对辩护律师时容易将辩解代替事实,对案件事实真相遮遮掩掩,希望律师能够肯定他们的辩解,帮助他们继续辩解下去。所以,辩护律师不能盲目信任被告人的辩解,要理性分析,对案件事实形成自己的判断。

部分辩护律师有时会完全听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根据他的辩解重构其被冤枉的事实,据此撰写辩护意见,向办案机关提交。这样的辩护意见,其实还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作用有限。

而且,由于辩护律师的“加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辩解更加自信,对案件事实真相更加隐晦不言。既高估了他们辩解的效果,也低估了办案人员的侦查能力、裁判者还原事实的能力,导致案件很可能走向非常糟糕的地步。这种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牵着鼻子走的辩护方式,很难发挥效果。

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觉得他自己想出来的辩解理由,甚至能完全说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可能会变得自信、盲目傲慢,对辩护律师及其意见可能不屑一顾。甚至会认为辩护律师并没有给他提供帮助,只是听了他的意见,然后相信了他的意见,辩护律师并没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既然这么好糊弄,那何必花律师费请这样的律师。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会信赖他的律师。长此以往,如果案件变得更糟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随时解除委托,甚至归咎于辩护律师的“无能”。

其实,对辩护起到更大作用的是,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与他们沟通过程中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并向他们仔细分析办案机关的侦查方向、预测可能的侦查结果,建议他在这种不利结果的基础上做最充分的准备和努力。并且,在充分考虑办案机关的侦查方向、可能得到的侦查结果基础上,有选择地吸收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提出有建设性的应对方案和辩护意见。

案例: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陈某被控告侵占公司1000万元,面临刑事指控,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随时可能将他抓获归案。他在与辩护律师洽谈过程中,始终将辩解当作事实,给出很多自认为站得住脚的辩解。

陈某认为,这些钱都是自己的个人账户支出的,但纯属私账公用,所有账号都是公司保管,所有资金都是为了公司业务而支出的。每一笔支出都有付款申请书,付款申请书都有公司盖章、法人签名,他按照付款申请书将款项付出去,如果说侵占这1000万元,那也是法人侵占,而不是他侵占,他只是按照付款申请书,操作了付款行为,有凭有据,没有问题,责任不在他。

细致分析发现,陈某跟辩护律师陈述的并非案件事实经过,全部是他的辩解。而且,他的辩解不合情理,肯定隐瞒了其中重要的细节。于是,律师一步步挖掘相关的案件细节。最后,陈某才透露了一小部分实情,“其实,坦白说,这里面有200多万元是我为公司,拿给了一些领导,我这里也没有证据”。由此可以猜测,大部分钱款可能与陈某有关。辩护律师需要理性判断他的辩解,耐心挖掘真实案件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给出更好的辩护方案。

02

独立判断案件事实真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性不同,他们对待事实真相的态度也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出现隐瞒事实、避重就轻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但是,他们对辩护律师陈述的应当尽量是真实的案件事实,不然辩护律师也认为他们的供述不合理、不可信,自然很难说服裁判者,判决结果很可能不理想。

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愿意向辩护律师透露全部案件真相。办案时可以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跟辩护律师讲述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全案的疑点又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导致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都认为他在撒谎,都选择了一种对他非常不利的法律真相和法律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律师隐瞒真相,甚至误导辩护律师,就很容易导致辩护律师误判,后果不可控。

辩护律师能看到的疑点、能推测到的真相,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等办案人员也基本都能够看到、猜测到。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对案件疑点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回应,结果将非常不理想。面对这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说服他们告知真相,或者自行猜测判断案件真相,在了解真相的基础上,辩护律师才能帮助他们解释各种疑点,才能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

案例:曾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

曾某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在学校某宿舍。曾某被指控两人感情纠纷过程中,将被害人推下楼,导致被害人坠地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高处坠落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

本案是自杀、相约自杀、协助自杀、还是谋杀?没有人知道真相,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真相。所有案件事实都发生在仅有曾某和被害人两个人在场的私密空间,而且没有监控录像、没有提取到有效的聊天记录,没有目击证人,被害人的家属、朋友等人,也都不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曾某几乎否认全部的事实细节,认为自己当天都没有碰到过被害人,被害人自己坠楼的。

在当前司法环境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没有给出真相、也没有解释疑点及回应各种猜想,结果大概率是相当不乐观的。曾某对事实真相完全隐瞒,但是面对众多的疑点他却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曾某的供述和辩解,辩护律师都认为不合理、不可信,如何能让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相信。结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在猜测,各自都认定了一种对曾某不利的犯罪事实真相。辩护律师处理该案,最重要的是在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帮助他对这些疑点作出合理解释,对各种真相的猜想给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回应。

本案的事实真相究竟如何?面对辩护律师,曾某依然没有如实告知。对于案发现场留下的足迹、指纹、生物成分,他要么矢口否认,要么认为不知道、无法解释,总之对事实真相缄默不言。辩护律师只能靠猜测,在与曾某会见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沟通发问、听取他的答案、观察他的肢体语言,猜测最有可能的真相。

本案的事实真相,究竟是曾某将被害人直接推下楼坠亡、纠缠逼迫被害人坠亡、相约自杀还是被害人自己轻生,抑或是其他真相,只有辩护律师形成相对准确的独立判断后,才能确定是否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网络云盘资料、U盘资料等证据,避免造成错误判断、确定错误的辩护策略,甚至弄巧成拙。

03

沟通充分给予法律支持

辩护律师与己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要充分理解他们的行为,他的举动都是有原因的,充分理解并获得他们的信任,才能顺利开展辩护工作。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说的细节,辩护律师也需要进行猜测,然后给予相对应的法律分析支持。

案例:陈某涉嫌放火罪案

辩护律师会见了解到,事发前一天晚上,陈某想要利用煤气罐自杀,于是拧开了煤气罐。半夜醒来发现没有死成,于是就起来关掉煤气,不想死了。第二天起来继续办公(居住和办公一体),工作两个多小时之后,就玩了一下打火机,然后瞬间爆炸。他被重度烧伤70%,消防人员经过努力将大火扑灭。后来,公司给他垫付了医药费,他也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几十万元医药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后,公安机关将他刑事拘留,指控他涉嫌放火罪。

辩护律师会见时,明显感觉到陈某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认为自己想要自杀,没有造成严重伤害,没有其他人员伤亡,也没有烧毁什么东西,涉案那个房子也已经恢复原状,才花了2万多元装修费而已,不是什么大事,办案人员也跟他讲这不是什么大事,配合调查把事情说清楚就好。显然,如果不是缺少法律知识,那就是他的自我安慰。但我们也比较温和地和陈某分析法律后果,没有当面“浇一头冷水”,理解、尊重并给予法律支持。

如果陈某被认定为是放火罪,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公司很可能会开除他,没有抚恤金、没有补偿;已经理赔的商业保险理赔款可能要被追回去;保险公司可能以编造虚假事故的理由控告他保险诈骗罪。如此一来,所有的医药费可能都要自己承担。而如果构成失火罪,不属于故意犯罪,公司可能不会开除陈某,保险公司也不能追回保险理赔款,也不会控告他保险诈骗罪,工伤也可以认定并获得相关补偿费用。如何解释这个事情发生的经过,定性为是失火还是放火,对陈某、他的家庭来说,绝对是天堂与地狱的差别。

因此,辩护律师把不同定性的法律后果给陈某解释清楚,他就会好好思考要怎么解释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怎么辩护了。这个提供法律支持的过程,其实已经提供了辩护策略。让陈某明白事情的严重性,明白自己要怎么辩护,辩护律师与他的沟通就比较充分了。

04

辩护与挖掘真相的关系

厘清辩护与挖掘真相之间的关系,辩护律师才能在确定辩护策略时,有所取舍,避免在辩护过程中因为律师的失误,造成负面的辩护效果。尤其是在事实真相不明朗的情况下,辩护律师更加需要慎重把握辩护与挖掘真相之间的关系。

案例: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侦查机关委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周某的死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死亡原因是重度颅脑损伤,且“头皮损伤仅见于右侧顶枕,符合当天(××××年××月××日)早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不符合回到家中后造成”。

控方指控被告人许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证据,就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法医鉴定意见》,前者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者认定许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表面上看,本案已经没有回旋余地,但是本案关键证据为辩护提供了重要辩点。在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到医院检查做的CT报告显示,被害人胸部肋骨没有骨折症状。然而,法医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胸部有多根肋骨骨折。

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可能又发生了其他伤害或者意外,且该伤害或者意外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在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许某不宜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对于本案事实真相,辩护律师内心很清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无非两种:

第一种可能是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确实又发生了其他伤害或者意外,且该伤害或者意外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犯罪嫌疑人许某确实不应为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可能是医生误诊,医生对CT扫描的结果解读错误,导致出具了错误的CT检查报告,而CT底片是显示存在肋骨骨折的。

如果要查找真相,核实究竟是哪一种原因,则需要调取医院的CT扫描底片,让医生对该CT底片再次进行检查,组织专家对被害人的CT扫描底片进行会诊,确认被害人入院检查的结果究竟是否存在肋骨骨折现象,医生是否存在对CT扫描结果的错误解读。

然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没有调取被害人的CT扫描底片,没有让医生对该CT底片进行检查确认。那么,辩护律师需不需要穷追真相,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该CT底片,查清楚医生有无误诊呢?辩护律师需要仔细斟酌穷追真相对辩护的影响,需要考虑辩护与挖掘真相的关系。

这里就要谈一谈刑事辩护的“梅森陷阱”了,所谓“梅森陷阱”指的是辩护律师开始着手查找真正的凶手,开始了检察官的工作,立足于“因为是其他人干的,所以,被告人是无辜的”,但是,辩护人没有能力履行查找真凶的证明责任,当辩护人这么做时,被告人就遭殃了。通过消除真伪不明这一合理怀疑的状态来辩护并不明智,因为“试图消除的真伪不明状态——合理怀疑——恰恰是被告人最好的辩护理由”。

律师的辩护与挖掘案件事实真相的关系,其实就要考虑是否陷入“梅森陷阱”的窘境。探究真相虽然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做到更好的辩护必不可少的工作,辩护律师应该去探究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必须牢记、辩护律师没有揭露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需要的,往往并不是案件事实真相,也不是正义,而是对他们有利的、无罪或者轻判的辩护结果。辩护律师可以挖掘案件事实真相,但必须衡量案件事实真相是否有碍于辩护,如果挖掘辩护真相的过程或者披露了案件事实真相,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被证实,甚至遭致比指控更重的刑罚,这显然是辩护律师的失职。

在许某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如果申请调取被害人的CT扫描底片、对医生是否误诊进行调查,此举对辩护的影响无非两种:

第一种影响:确认系医生误诊,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后就有骨折,医院的病历与法医鉴定报告没有矛盾,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确定,需要为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许某的罪名确定成立。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最坏的结果。

第二种影响:确认不是医生误诊,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之后就没有骨折,医院的病历和法医鉴定意见确实存在矛盾,则验证辩护意见成立,稍微能够增强辩护意见的可信度。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有一点点好处的结果。

对比之下,辩护律师穷追真相可能带来一点点好处,也可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最糟糕的结果,那辩护律师还穷追真相吗?还申请查证病历与法医鉴定意见矛盾的原因吗?显然需要慎重考虑、权衡,避免因辩护律师的举动导致负面的辩护效果。


赖建东律师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

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辩护》、《全方位质证》、《刑事控告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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