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指导意义
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时,充分运用实地调查等方法,尽最大努力予以查明。在实地调查中,适时做好释法说理以及纠纷调处工作,尽可能一次性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系甲村村民,此前该村进行村庄内部路面硬化,刘某因家门口道路地下水泥管道破损,便在村集体施工过程中一并要求更换铺设新的水泥管道。刘某在水泥管道安装过程中不慎致手指受伤,后向村委会索赔,双方沟通未果,刘某遂以义务帮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未尽到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判令其对刘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村民刘某和村委会均不服,双双上诉至市中院。
二审期间,法官助理张连富发现案件部分基础事实仍然不清,便积极与一审承办法官联系,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得知一审为查清事实已对案涉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但由于双方矛盾较为激烈,且缺少证人和证据证实,未能查明刘某铺设排水管道行为是为私还是为公。张连富认为,要彻底化解本案矛盾纠纷,必须尽可能扫清案件疑点,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在此基础上明确双方责任。张连富决定,到纠纷发生现场去看一看,听听当地村民怎么说,尽可能在现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在纠纷发生现场,村民刘某和村委会中负责道路硬化的干部王某在村民的围观见证下,情绪比较激动,张连富首先稳定在场人员情绪,告知其如实陈述的义务,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在张连富耐心细致的询问下,终于查明,刘某铺设的排水管线在村集体公共道路上。此前该村约定由村民个人负责自家门前排水管线的维护,案发时,刘某家门前的排水管线年久失修损坏,因重新铺设水泥管而发生意外伤害。虽然案件事实查清,但张连富认识到案件一判了之并不能完全化解双方矛盾,而此时正是化解矛盾的良机。于是张连富趁热打铁,基于当前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调解。
一开始双方僵持不下,村委会认为刘某铺设的是自家管道,因此村委会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刘某则认为其是为“公家”干活,村委会应当赔偿更多才行。张连富会同一审法官便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释法说理并进行背靠背调解,一方面讲法理,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责任;另一方面讲情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增进理解。经过释法说理,村集体认识到,刘某确因铺设村集体公共道路上的排水管线受伤,其应对刘某损害承担一定责任,主动表态能够接受一审判决;刘某也认识到其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要求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合常理,也会被其他村民误解。张连富见双方对立的情绪慢慢得到缓解,便继续与双方耐心沟通,用拉家常的方式将法言法语变成双方都能听得懂的日常生活语言。经过一个下午的调查和调解,最终双方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当场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握手言和,本案纠纷就此全部化解,基层社群关系也得到及时修复。
案件指导思路:“一次有效调查”
张连富 市中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本案妥善化解,进一步诠释了“一次有效调查”的理念和意义。为实质化解纠纷,对事实不清案件应当通过现场调查、走访,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耐心细致与当事人沟通,获得对方的理解和信任。调查过程中以及调查结束都是组织双方沟通协商的时机,要及时组织双方沟通协商,促成纠纷及时化解,做到胜败皆服。本案的处理,二审在一审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再次现场调查,理清了法律关系,查明了案件事实,化解了矛盾纠纷,修复了社会关系,维护了乡规民约。本案的审理,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供稿:徐州中院速裁庭
审核:李飞 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