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贼也好意思索赔”?江西赣州,男子伙同他人去偷电瓶,被主人发现后驾车逃跑,因车速过快撞上山体当场身亡,经交警认定男子为事故全部责任,不料事后男子父母竟将追赶者诉至法院索赔33万:你不拼命开车追他,他就不会发生意外死亡!
(案例来源: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林昊和谢贵是朋友关系,两人经常一起小偷小摸,主要盯的目标是各类车子的电瓶,事发前7天,两人已经合伙盗窃8次,共得手12个电瓶,但一直未被发现。
事发当日,林昊和谢贵于凌晨出动,驾驶丰田轿车,来到兴国县石角塘桥边,见邓永货车上有电瓶,林昊下车偷偷靠近,不料在盗窃电瓶时,被邓永发现。
林昊、谢贵赶紧驾车逃跑,邓永报警后又电话联系哥哥邓通,想要一起抓获小偷,后邓通驾驶轿车来到邓永家中,表示在龙口中学附近看见一辆轿车。
随后邓永、邓通驾车来到龙口中学,发现林昊的车就停在路边,两人观察后,确定是一辆白色丰田轿车,并将车牌记下,此时有警察联系两人,两人将车辆信息告诉警察。
随后,邓永、邓通驾车停在林昊车辆左前方,以防止其逃跑,林昊见状快速往后倒车并驾车逃离,邓通、邓永认为该车就是偷电瓶的车,由邓通驾车追赶。
双方一追一逃车速极快,当林昊驾车行驶至赣县区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与山体相撞,林昊当场死亡,赣县区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林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警方调查确定,谢贵、林昊两人连续盗窃12个电瓶,且当晚邓永被盗窃的电瓶价值255元,谢贵因犯盗窃罪,被兴国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邓永、邓通本以为此事尘埃落定,不料林昊家人却不依不饶,将两人诉至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1348元,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事发当晚凌晨1时40分许,林昊孤身一人驾车从兴国回赣州,邓永、邓通驾驶小车尾随追逐,林昊发现两人一直追随、无法摆脱,于是自龙口中学开始提速,时速超过100公里。
可邓永、邓通也提速追逐,当晚1时52分32秒,林昊驾驶车辆行驶至S223线458KM+700米处时驶出路外与山体相撞,造成林昊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监控视频及GPS显示,林昊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时速为151KM,邓永、邓通驾驶的车辆行驶至S223线463KM+400米处的时间是当晚凌晨1时54分10秒,该地点距离事发地4.7KM,所用时间为1分钟38秒,车辆时速达到174KM。
林昊家人认为,汽车本身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工具,尤其在深夜疲劳时高速行驶更加危险,可邓永、邓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对林昊的车辆追逐竞驶,导致发生林昊去世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此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邓通、邓永答辩称:事发当日凌晨,林昊伙同谢贵驾车到邓永处,将其停放在自家门口货车上的一个白色电瓶盗走,邓永发现后向龙口派出所报警,并叫来邓通帮忙拦住林昊。
在这一过程中,邓永所驾车辆与林昊驾驶车辆并未发生接触碰撞,且两车距离很远,林昊死因是其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与山体相撞而引发单方事故,交警部门已认定林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林昊等人对邓永实施盗窃行为后逃跑,盗窃行为虽已既遂,但失主邓永在现场发现小偷林昊等人,财产损失还来得及挽回,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尚未结束。
邓永追赶小偷林昊的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且追赶中并无不当行为,邓通受失主邓永的请求,帮忙去拦小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综上所述,邓永、邓通的行为既无过错,与林昊的死亡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林昊家人要求邓永、邓通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经法院查明,邓永驾驶的车辆在跟随林昊驾驶的轿车过程中,两车未发生接触碰撞,且经鉴定,林昊平均时速为111.25公里,邓永平均时速为123.04公里。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证据显示,林昊生前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镇居住务工,其死亡赔偿金可适用城镇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法院认定林昊死亡的合理损失合计711270元。
但林昊实施犯罪行为在先,邓通、邓永驾车追赶,是为维护其合法利益,在追赶过程中,车辆并未与林昊驾驶的车辆有接触,不存在过错。
且林昊死亡是因其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与山体相撞而引发单方事故,交警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可以直接采用,故邓通、邓永与林昊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林昊家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70元,由林昊家人负担,但考虑到其家庭困难予以免交。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