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闹事就能赔!吉林长春,男子因强奸罪获刑4年半,在监狱服刑期间,与其他服刑人员发生冲突后死亡,对方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男子家人却认为,监狱存在虐待、殴打男子的行为,向监狱索赔239万元,监狱坚称男子是自身疾病加上被犯人殴打死亡,要赔也应该找犯人而非监狱,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吉林省高院,人物为化名)



宋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于事发前3年入狱服刑,分配在监狱六监区,事发当天,宋某和其他犯人一起在后勤监区主食库劳动。

11时许,李猛与宋某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口角,李猛拍打宋某头部,并用膝盖踢其裆部,当日下午,宋某出现左腹股沟处包块、左侧阴囊肿大症状,先后4次在监狱医院就诊。

次日,宋某因突发呼吸停止、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论为宋某系在腹股沟疝的基础上,由于肠穿孔致弥漫性腹膜炎而死亡。

事发后,李猛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时附带民事部分中,判决由李猛赔偿宋某母亲经济损失555219元。

刑事部分生效后,宋母对民事部分不服,向长春中院提出上诉,该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2项,改判李猛赔偿经济损失36906元。

期间,宋母因年老体衰,加之无法承受丧子之痛,只能含恨而终,宋某妹妹宋香以宋某在服刑期间被殴打、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致死为由,向监狱提出赔偿申请。

监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后,宋香申请复议,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后,认为法院对宋某死亡一案,已作出生效终审判决,由李猛赔偿36906元,宋香应按程序申请执行,决定不予赔偿。

宋香不服向高院申请,要求由监狱赔偿2391200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事发当日,宋某在劳动期间与李猛发生口角,李猛多次拍打宋某后脑、踢击裆部导致其倒地不起,后双方被其他犯人分开。

宋某继而又被狱警带到办公室内再次殴打、电击和体罚,宋某惨叫不断,承受不住酷刑不停地向狱警求饶,但狱警一直没有停止殴打。

狱警打完后安排其他服刑人员把宋某扶到宿舍,就不再关心宋某死活,宋某死亡后监狱可能担心承担责任才拨打120,宋某的病历记录显示,救护车到达时宋某已死亡。



司法鉴定报告记载,宋某身上2处可见电极片,多处可见可疑注射针孔,解剖后身体脏器多处淤血,肠破裂,鉴定意见认定宋某系腹部遭受外力最终引起肠穿孔死亡。

宋某死亡后家属多次要求提供宋某生前在监狱的视频录像,监狱先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在家属强烈要求下,后期提供观看的视频录像不完整,与宋某死因有关的关键节点缺失,不排除人为剪辑的可能。

宋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先是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后又遭到狱警毒打,造成宋某死亡,监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狱警刑事责任。

监狱辩称,监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宋某是自身疾病,加上李猛踢宋某裆部导致死亡,宋香对宋某死亡原因无异议,宋某死亡与监狱无关,并非如宋香所述监狱殴打导致宋某死亡,赔偿主体应为李猛而非监狱。

第二,宋某在进入监区前已患有小肠疝气,但其隐瞒病情,并未告诉监狱,且入监3年来,此病从未复发过,宋某也没到监狱医院看过,监狱在认知范围内已尽到注意义务。

第三,事发前宋某正常干活吃饭,无异常反应,事情起因为李猛踢宋某裆部,此情况突发、不可预测。

第四,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宋某疝气并发肠破裂的原因可能为外力;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李猛踢宋某裆部可以导致腹腔内压力增高,诱发肠管进入疝囊,最终导致肠穿孔及弥漫性腹膜炎。

第五,事发后,监狱4次送宋某治疗,经监狱医院治疗后次日早上有明显好转,下午14点突然急转直下,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急救车过程中,监狱医生对其进行一系列心肺复苏、盐酸肾上腺素、多巴胺、尼可刹米治疗,直至120急救人员到来,到医院后宋某抢救3小时死亡。

监狱一直都在努力治疗,并不希望或放任宋某死亡,并非如宋香所述置之不理。

第六,监狱安排同监犯人对宋某进行照顾,用担架抬着其来回走动,防止二次受伤,且宋某被打后监区民警将床铺调整到一层方便出入,还将自己的盒饭送给宋某吃。

第七,其他罪犯的询问笔录中,监狱对宋某无打骂体罚现象,在送监狱医院途中没有磕碰或其他伤害,尸体照片显示宋某身体表面光滑,无任何殴打及虐待痕迹。

监狱无(唆使他人)殴打、虐待宋某的行为以及对宋某违法使用武器、警棍等行为,无变相体罚虐待行为。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监狱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死亡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吉林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宋香无证据证明监狱对宋某存在上述行为,且监狱已经尽到管理和救治等义务,故判决驳回送香赔偿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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