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通过菏泽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申报进口东革阿里4票,进口总数量为34653 千克,总货值折合人民币523187.23元。申报商品编码为 1211909999(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9%)。根据归类决定,上述东革阿里应归入商品编码 1212999990(关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9%),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争议焦点:东革阿里如何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东革阿里,学名为Eurycoma longifolia,是一种原产于东南亚的植物,尤其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这种植物通常被称为"马来西亚人参",是一种流行的草药,被用来提高能量、减轻压力、增强体力和性能力。东革阿里含有多种化学成分,被认为具有提高人体的整体健康和耐力的功效。 本案中当事人A公司将货物东革阿里归类至12.11品目项下,而海关则归类至12.12品目项下。对比两个品目:
(1)12.11 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植物或这些植物的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鲜、冷、冻或干的,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
(2)12.12 鲜、冷、冻或干的刺槐豆、海草及其他藻类、甜菜及甘蔗,不论是否碾磨;主要供人食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果核、果仁及植物产品(包括未焙制的菊苣根)。
根据东革阿里的形态与用途,可以如下归类:
(1)东革阿里将根茎清洗、切块、晒干而成,呈不规则块状,直径约2-4寸,主要用于煲汤、泡水饮用,具有提高免疫力、强肾等功效。该商品属于主要供人食用的植物产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商品“东革阿里”应归入税则号列1212.9999;
(2)东革阿里提取物散装的归入品目13.02;
(3)东革阿里提取物制成吃的,胶囊状作为膳食补充剂的归入品目21.06。
(4)制成喝的,一袋含有棕色/白色粉末,是咖啡与灵芝、东革阿里和人参提取物的混合物,内容量约为21克。这些咖啡包装袋是为零售而准备的,并装在一个塑料袋中,每袋20个,归入品目21.01。
(5)制成药片胶囊,内装棕色粉末;胶囊装在泡罩包装内。根据外观和成分,该产品被认为是一种用于治疗或预防的药物,该商品应归入品目30.04项下。
综上,海关将本案中的东革阿里按供人食用产品归类至12129999。
因此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进行定性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