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杰/文 从1978年以来的46年间,中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巨大变化,也是世界历史上极少有的巨大变化。这个巨大变化中,推动变化的根本因素是改革开放,推动变化的最大动力是民营经济。改革开放彻底改变了民营经济的生存与发展命运,民营经济根本改变了中国经济的增长格局与发展面貌。回顾过去46年,民营经济既富民、又兴国,是中国人民从温饱到小康、从基本小康到全面小康的最主要推动力,是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最主要推动力。展望未来到本世纪中叶,民营经济既能富国家、富民族,又能强国家、强民族,是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世界一流经济与科技强国、世界前列富国的最主要推动力。
民营经济,是老百姓的经济,是大众的经济,是人民的经济。中国民营经济,起于改革开放,兴于改革开放,成于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改变了民营经济命运;改革开放,解放了蕴藏在千百万创业者身上的无限潜力,激发了蕴藏在亿万民众内心的无限活力。
以市场经济代替计划经济,以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代替国有经济一家独大,以对外开放代替闭关锁国,是影响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大根本性方针政策的转变。这三大根本性的方针政策转变都与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转变高度相关、紧密相连。三大根本性方针政策的转变,内含了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转变;民营经济政策的转变,充分体现、推动和实现了三大根本性的方针政策转变。
改革开放46年来,国家关于民营经济的基本方针、法律与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以下是主要变化过程。
一、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五次宪法修改,逐步以至完全肯定了私营经济发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的近30年里,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规定,从开始的基本肯定,到后来的全面否定,经历了根本性变化。
1978年之后,中国开始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的多次修改,既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体现,也是推进改革开放的根本法律保障。四十多年来,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其中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宪法表述,从过去的完全否定,到明确其是经济的有益补充,到确认其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到正式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新的根本性变化。
1982年宪法:个体经济是补充。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1988年宪法修订:私营经济是补充。第十一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宪法修订:个体私营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宪法修订: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018年宪法修订中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规定不变。
二、关于发展民营经济大政方针的多次改进与完善
国家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宪法和一系列法律与政策的改变,都是在党中央相关大政方针的改进和完善推动下进行的。
十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宣告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做出了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上来的战略决策。
党的十二大(1982年9月)提出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
十二届三中全会(1984年10月)提出个体经济应该大力发展。“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别是在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个体经济应该大力发展。”
党的十三大(1987年9月)提出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党的十四大(1992年10月)提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提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
党的十五大(1997年9月)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大(2002年9月)提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
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年11月)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党的十七大(2007年10月)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党的十八大(2012年11月)提出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11月)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都不可侵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党的十九大(2017年10月)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打破行政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
党的二十大(2022年10月)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三、国家法律政策的不断制定与完善
为落实宪法修正案与党的大政方针,国家先后制定并形成了一整套比较系统、全面、明确和细致的法律政策,以切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主要法律有(以下均为简称):《民法通则》(1986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公司法》(1993年、后来多次修改)、《合伙企业法》(1997年)、《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2017年修改)、《物权法》(2007年)、《反垄断法》(2007年,2022年修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以及集经济与民事众多法律之大成的《民法典》(2020年)等。
主要政策有:《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等。
四、改革开放政策彻底改变民营经济生存发展命运
正是由于党和国家四十多年来的关于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持续不断地制定、改进与落实、执行,逐步地以至根本地改变了千百万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及亿万民营经济人士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舆论环境和生存环境,逐步地以至根本地改变了国家政府和社会大众对民营经济及其人士的传统观念和价值判断,逐步地以至根本地改变了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人士和个体工商户的自主创业、投资兴业、产业创新、价值实现、自我评价的自觉性、自信心和自豪感。从此,深藏在千百万创业者身上的无限潜力得以解放,蕴藏在亿万民众内心的无限活力得以激发,潜藏在民间的无限生产力得以释放,而这一切,逐步地、持续不断地、积极有力地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使其从小变大、由少变多、由弱变强、由局部发展到整体。
经过四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直至今天,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的最大就业群体、最大市场主体、最大经济实体。“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看,党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每一次调整、改变、推进与执行,都有力地推动了民营经济的新的更大、更好的发展;反之,民营经济的每次新的发展,又推动着党中央和国家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新的改进与完善。这就是改革开放政策与民营经济命运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增益的历史与现实的辩证法和自然的逻辑推演。
(作者系大成企业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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