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消息,1月30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中,不慎引发化粪池井沼气爆炸,导致现场7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此事成为春节期间的社会热点,引来众多网友围观议论。
爆炸时多辆汽车被掀翻(图片来源:潮新闻)
记者注意到,短视频平台上,涉事雷克萨斯的车主在短视频账号更新了事件后续,他称,车的定损结果还在等待中,目前正在和各方协商,后续进展将在抖音号当中更新。
当事人账号主页截图
截至发稿时,该账号粉丝量已达到24.4万。
据了解,7辆受损车中有两辆都是该车主的,分别是雷克萨斯和奥迪,其中雷克萨斯受损较为严重。
爆炸现场画面(图片来源:潮新闻)
在车主1月30日发布的短视频当中,画面显示爆炸现场停着的两辆车,一辆为雷克萨斯ES300h,另一辆为奥迪A8 45 TFSI,由于雷克萨斯距离爆炸中心较近,一度被爆炸冲到半空中。
该账号直播时的截图
在该抖音号里,另一条展示受损雷克萨斯的视频点赞数高达180多万。另外,该账号在1月31日当天有3条直播动态,其中一场直播的观看人数达到了10万+,收获49.7万点赞,人气排名一度达四川省第27名。
2月1日凌晨,该车主更新了后续,他称最近网上有许多人冒充自己,发布一些不属实的言论,希望大家不要去相信。这是他唯一的账号。
男孩被警方带走(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最新消息显示,资中县委宣传部表示,现场多辆汽车受损,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男孩和家长已被警察带走,警方正在调查处理。
据了解,化粪池内一般含有大量有机物,经过长时间的厌氧发酵,会产生甲烷(沼气)、硫化氢等可燃性气体。这些气体在化粪池内积聚,浓度较高。鞭炮点燃后会产生明火和高温,当鞭炮被扔入化粪池时,明火可能点燃池内的沼气,引发爆炸。
事件发生后,多地发布提醒:燃放鞭炮要选择空旷无人场地,避免孩子因为放鞭炮炸伤路人。此外,燃放鞭炮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如干燥的木柴、窨井、加油站等场地。
延伸阅读
男孩玩鞭炮引爆化粪池致多车受损 律师:物业需部分担责
孩子将点燃的鞭炮扔进化粪池或者窨井引发爆炸,同类的事故几乎每年春节都见诸报端。
2025年1月30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一名男孩将鞭炮扔入化粪池,不慎引发化粪池井沼气爆炸,四周车辆被炸翻。资中县委宣传部表示,现场多辆汽车受损,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男孩和家长已被警察带走,警方正在调查处理。
那么,事故中各方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多位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在该事故中,除了点燃化粪池的孩子及其家长,作为化粪池管理方的物业公司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除了未成年人和家长,
管理方也有赔偿责任
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冷鑫鸿认为,作为化粪池的管理方,首先有排出沼气使其浓度低于危险浓度的责任;其次,管理方有责任设置警示标志,让他人知晓该区域存在沼气的危险性。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明静认为,市政部门对公共区域的地下管道等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职责。若疏于管理,导致沼气浓度过高,且未采取防范措施、设置警示标识等,即使没有小孩扔鞭炮,也存在安全隐患,对爆炸及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化粪池存在设计缺陷、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清理沼气等安全隐患,管理单位(如物业、市政部门)可能因未尽到管理义务承担部分责任。这就需要调查化粪池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如井盖是否牢固、是否定期检修)。若管理存在疏漏,则需按过错比例与监护人分担赔偿责任。
内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9月27日已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该通告显示,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禁放区域由属地人民政府自行划定。
资中县公安局1月7日公布了该县11个集中燃放点位,并且划定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区域为重龙镇、水南镇、明心寺镇、银山镇、公民镇、双河镇、鱼溪镇、新桥镇、铁佛镇、罗泉镇、双龙镇。
目前,对于资中县这起燃放鞭炮导致化粪池爆炸的事故,官方尚未公布具体地点,事发地是在禁燃区还是限燃区尚不清楚。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如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相关的人员都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此外,事故造成几十辆车受损的严重后果,需要进一步调查现场情况,比如要进一步鉴定当时的化粪池沼气浓度。按照规定,化粪池到期就应当清运,如果没有及时清运,就会发生沼气超标的问题。就本案而言,未成年人的家长肯定是要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化粪池管理者而言,是否及时清运、对化粪池井盖是否管理到位等问题,也应该予以考虑。
判例:肇事儿童及监护人主责,
物业公司次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曾发布一起类似的案例,两名儿童因点燃鞭炮扔进化粪池产生爆炸而受伤。法院判决两名孩童及其监护人共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该案事发于2021年2月,白银某商业街附近,曾某、滕某两名孩童燃放鞭炮,出于好玩心理,将点燃后的鞭炮扔进了化粪池井盖内,结果引燃下水道内的沼气,导致爆炸发生,两人均受伤住院抢救。
受害人曾某将滕某及其监护人、白银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白银区法院判决:被告滕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2万元;白银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6万元,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白银区法院判决后,原告曾某、被告滕某及其监护人、该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滕某及其监护人承担60%责任。被告滕某与原告一起玩耍时将燃着的爆竹扔进化粪池小孔,导致爆炸发生,致使凑前围观的原告受伤。滕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该责任由滕某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
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人流密集的商业街公共区域,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维护服务,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周围无明显的警示标志,且对禁放期管理区域发生燃放爆竹的行为未发现加以制止,疏于巡查,也无证据证明对化粪池沼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爆炸隐患,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原告曾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责任。事发前曾某母亲与滕某母亲走在两孩子身后,但未发现并制止两孩子玩炮的行为,属监管不力。且曾某应知滕某向窨井扔炮行为的危险性,不但不阻止甚至主动凑前,对受到损害也有一定过错。
法官表示,滕某实施侵权行为,滕某及其监护人应当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部分侵权责任。曾某及其监护人监管不力,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燃放鞭炮、烟花是中国的传统习俗,但鞭炮、烟花具有危险性,需要谨慎燃放,不让孩子燃放鞭炮、爆竹,平时加强燃放安全教育,同时成年人燃放时要遵守燃放规定,按时按规燃放,不让喜庆的爆竹引发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