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咸宁多地明确:严禁!)

近日,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陆续发布最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

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咸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特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1. 咸安区泉都大道、太乙大道、嫦娥大道、巨宁大道、107国道和常横线围合的区域。

2. 永安街道办事处、温泉街道办事处、浮山街道办事处所有村、社区(白鹤村除外)。

3. 向阳湖镇广东畈村一、十、二十组;铁铺村八组;宝塔社区。

4. 官埠桥镇小泉村一、二、七、八、九、十、十一组;渡船村四、五、六、七、九、十组;湖场村一、二、三组,原种场;官埠村;鱼水路社区;官埠社区。

5. 横沟桥镇栗林村;甘鲁村一、二、九、十组;付桥村还建点二、三、四、六、七组;老付桥村五、十二、十三、十四组;孙祠村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二组;群力村十一、十二组;孙田村一、二、三、十八、十九组;凉亭垴村;高新社区;朝阳社区;利民社区。

6. 马桥镇潜山村;金桥村一、二组;马桥村三、四、五、六、七组;严洲村三、四、五、六、七、八组;马桥社区。

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提升文明县城形象,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2025年1月1日,重新公布我县城区禁鞭范围,现将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至范围:

东至嘉鱼东收费站;南至官朱路、官桥集镇;西至山湖温泉、南门大道;北至长江干堤(含外洲)、嘉鱼北交通枢纽武深和蕲嘉高速高架桥。具体包括:鱼岳镇茶庵社区、方家庄村、铁坡村、十景铺村、三湖社区、樱花社区、小湖社区、东街社区、南街社区、西街社区、北街社区、梁家山社区、护县洲村、陆码头村一组、南门湖村南门大道以东区域;官桥镇官桥社区、田野集团、官桥村一、二、三、六组,石鼓岭村一、三、四组以及朱砂村二组官朱路以北区域;新街镇马鞍山村、晒甲山村、港东村、新街社区以及王家月村一、二、三组。

三、在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使用电子鞭炮、电子礼炮。

四、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整洁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禁放区域内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对禁放区域内制止、劝阻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每次奖励人民币200元。

嘉鱼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

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城区空气和环境卫生质量,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噪声和地面渣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市2025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二、禁燃区域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东至赤马港街道夏龙铺社区;南从赤马港街道莲花塘村起,经砂子岭社区、赤马港社区,陆水湖街道青泉社区、锁石岭社区、泉门社区,蒲纺工业园区桂花树社区、六米桥社区、桃花坪社区止;西从蒲圻街道红旗桥社区起,经大田畈社区、凤凰山社区、斋公岭社区至望山社区止;北从赤马港街道营里社区起,经周画岭社区、木田畈社区至夏龙铺社区止的环形区域。

(二)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地点:1.机关办公场所;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4.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7.文物保护单位。

三、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在房屋楼道、走廊、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抛掷;2.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等投掷;3.妨碍行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4.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氛围。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坚决抵制违法燃放行为,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五、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及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予以批评教育,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责令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3.根据《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查实的,每次奖励200元,并严格保密。举报受理电话:110。特此通告。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事关禁鞭!

致通山县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燃放烟花爆竹会对公共安全、空气质量和环境卫生带来危害,对市民身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在通山县通羊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功在当前,利在千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件大事好事,希望得到您的支持与配合。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通羊镇南门、双泉、马槽桥、古塔、凤池、新城、洋都、大路乡迎宾8个社区、洋都村、柏树下村、井湾村和石航村五组、六组;大路乡犀港村、塘下村一组、山口高速出口及绕城路沿线;县开发区内园区各企业、单位办公楼和居民小区;凤池山林场所组成的区域。

咸宁多地明确:严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在禁鞭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鞭”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同时按县纪委《关于严明“禁鞭”工作纪律的通知》(通纪发〔2017〕28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为了大家能过一个幸福、祥和的春节,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政府禁鞭决定,倡导文明生活,自觉遵守全面“禁鞭”规定,自觉抵制燃放,保护美丽家园。

祝您生活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通山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指挥部

2025年1月15日

关于在崇阳县城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维护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规定,崇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崇阳县城区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以下简称“禁鞭区”):东从浪口大桥(含浪口大桥)沿河堤公路至天城公园,南从四桥桥头经天城大道、发展大道至崇阳二桥(含经济开发区),西从崇阳二桥桥头经香山大道至武深高速连接线,北以人民大道和影视城为终点所组成的环形及周边200米区域。

二、取消原设定的浪口大桥空旷地、崇阳二桥空旷地、县人民医院至华美达酒店沿线(赤通公路)空旷地等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

三、在禁鞭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四)对阻碍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鼓励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通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建设“平安通城”,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和《通城县隽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域

(一)隽水镇全域,五里镇五里社区、锡山村、五里村,大坪乡下畈村、青山村,石南镇樊店村、牌合村;

(二)上述禁鞭区域外的其他七类区域、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1.党政机关所在地;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重点消防单位和区域;3.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场所;5.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教学、科研等场所;6.山林、旅游区等重点防火区;7.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运动中心等场所。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鞭区内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和鸣放电子礼炮。

三、禁鞭区内禁止布设无合法手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和使用电子鞭炮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全县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

来源:

咸宁新闻网微信公众号综合

编辑:石丽丽

审核:陈小彬

监制:朱封金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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