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驾又逃逸,信阳一男子被重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邓某不服,认为其主动返回接受处罚属于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遂提起上诉。
信阳中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酒后驾车过程中看到公安交警设卡查处醉驾人员,为逃避查处弃车逃离,后经同车人劝说返回接受处罚。在该过程中邓某未实际脱离查控,不属于主动、自愿、直接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下,且该到案过程亦未减少司法资源损耗,不符合自首的价值功能,不应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被告人酒后驾车遇交警查处酒驾,为逃避处罚弃车逃离,且五年内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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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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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程琳
终审: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