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婚姻生活里,房产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 “重头戏”,而当再婚家庭遇上房产分割,情况更是复杂多变。今天这起案例,就上演了一场围绕千万房产展开的激烈争夺战,再婚夫妻、继子三方各执一词,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故事?咱们一探究竟!
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晓向法院提出两项诉求:1. 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号房屋,判令房屋归自己单独所有,被告陈宇、陈浩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向被告陈宇支付房屋折价款;2.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原告事实理由
林晓与陈宇系再婚夫妻,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登记结婚。陈浩是陈宇与前妻生育的儿子。2009 年 3 月,陈宇用夫妻共同收入购置了一号房屋,房屋面积 211.72 平方米,总价 1609072 元(首付 509072 元,按揭贷款 110 万元)。此后,房屋的按揭还款、装修、车位租赁、物业、供暖等费用也都来自夫妻共同收入,所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2009 年 3 月 26 日和 30 日,陈宇在林晓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陈浩签订两份《共有协议》,约定陈浩占房屋 99% 份额,陈宇占 1% 份额,还据此办理了房屋登记。2019 年 4 月 18 日,林晓就这两份《共有协议》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程序,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如今,林晓与陈宇已离婚,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基础不复存在,林晓认为陈宇擅自处分财产是恶意转移,应当少分或不分,因此起诉要求分割房屋。
(三)被告答辩
被告陈浩辩称:1. 自己依据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等文件,依法取得一号房屋 99% 份额的所有权,这是个人财产,并非林晓和陈宇的夫妻共同财产;2. 林晓自合同签订时就知道自己拥有房屋份额,多年未提异议,现在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求。
被告陈宇则表示:1. 同意陈浩的意见;2. 房屋房款都是自己婚前个人存款支付,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按揭贷款及还款是因为自己和陈浩决定购房,且部分理财未到期,与林晓无关,林晓的说法与常理不符,请求驳回其全部诉求。
(四)法院认定事实
林晓与陈宇曾是夫妻,于 2008 年结婚,2023年调解离婚。2008 年 3 月 30 日,二人签订《婚前约定》,对部分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2009 年 3 月,陈宇、陈浩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随后办理贷款、签订共有协议、完成房屋登记,房屋登记为陈浩占 99% 份额,陈宇占 1% 份额。
2019 年,林晓起诉确认两份《共有协议》无效,经过多轮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无效。在购房款来源方面,定金 2 万元由林晓交纳,陈宇主张是其婚前存款但无证据;首付款、部分贷款还款等,陈宇也未能充分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陈宇理财所得收益及部分还款金额,林晓与陈宇对资金性质存在争议,但陈宇均无法充分举证。此外,陈浩表示购房时自己在部队服役,不在现场,陈宇主张自己出资部分归陈浩所有。庭审中,三方同意一号房屋现价值 850 万元。
二、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林晓与陈宇的夫妻共同财产?
陈宇、陈浩签订的《共有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房屋应如何分割?
林晓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财产性质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一般不转化为共同财产。本案中,陈宇虽主张购房款源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对定金、首付款、多笔贷款还款等关键部分,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来源。而且,陈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财所得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购房支出也应属于夫妻共同份额。所以,除陈宇能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的部分外,其余购房资金对应的房屋份额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屋分割依据
既然房屋部分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林晓与陈宇已离婚,共有基础丧失,林晓有权要求分割。法院综合考虑房屋登记情况、购房款出资等因素,认为房屋归陈浩、陈宇所有,由二人向林晓支付折价款更为合理。通过计算,确定了具体折价款金额。
(三)诉讼时效判定
陈浩提出林晓起诉超时效,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且房屋分割是在离婚后,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求,林晓的起诉并未超过时效。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晓要求分割房屋的诉求合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1. 一号房屋归被告陈浩、陈宇所有,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林晓支付折价款 2174444.50 元;2. 驳回林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一)婚前婚后财产约定要明确
再婚家庭财产关系更复杂,婚前最好签订详细财产协议,明确婚前、婚后财产归属,避免日后纠纷。像本案中,虽有婚前约定,但对购房等关键财产未明确,导致争议。
(二)财产处置需谨慎
夫妻一方处置大额共同财产,需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分不仅可能侵犯对方权益,还可能面临协议无效的风险。如陈宇未经林晓同意与陈浩签订共有协议,最终被认定无效。
(三)证据留存是维权关键
涉及财产纠纷,证据至关重要。无论是出资凭证、合同文件,还是沟通记录,都要妥善保存。本案中,陈宇因无法提供购房款来源证据,导致主张不被认可。
(四)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发现财产权益受侵害,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因拖延错过最佳维权时机。林晓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起诉,最终通过多轮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起再婚家庭房产纠纷,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婚姻生活中,处理财产问题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如果你也有类似困扰,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