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北京一女子和母亲遭遇丈夫家暴,还手后却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综合案件起因、双方过错、女子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认为她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处罚。这是司法部今天发布的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中的一例。

案情显示,女子杨某与丈夫童某2022年2月,因家庭纠纷发生冲突。童某对杨某及其家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在此过程中,杨某对童某也进行殴打。经鉴定,杨某及其母亲、童某所受伤害均属轻微伤。

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于2023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因家庭纠纷对童某进行殴打,情节较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杨某认为其长期遭受丈夫家暴,事发当日为制止童某再次实施的家暴行为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违法,于2023年3月7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应否给予她行政处罚。关于杨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规定是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具体适用。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均不能保持克制引发打斗,一方先动手且在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另一方还击造成先动手者伤害的,还击一方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杨某确有对童某进行殴打的事实,但并无证据证明杨某采取了努力避免冲突或使冲突降级的行为,故难以认定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不过,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中发现了新证据——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童某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童某骚扰、殴打、威胁杨某及其家人。结合本案证据可知,在杨某与童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系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有已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综合案件起因、双方过错、杨某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处罚,公安机关给予她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属于未正确适用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将对杨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不予行政处罚。

司法部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首位,意在强化行政复议的监督效能,未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的法定情形。

司法部表示,本案因家庭纠纷而起,后演变成治安案件,是诸多涉家庭暴力、婚姻矛盾案件的缩影,具有时间长、矛盾深、隐蔽性强的特点,如何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机关面临的难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原处罚行为未正确适用依据,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作出变更案涉行政行为的情形,直接变更为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公正高效解决了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优先适用变更决定的立法精神,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性。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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