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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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周期长、环节复杂,阶段性验收合格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承包人而言,这不仅是工程质量的阶段性认可,更关乎自身核心利益 —— 能否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合同无效但阶段性验收合格的,能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工程款吗?

最高院在《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但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承包人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工程价款。

最高院认为,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无效,建投公司已将相关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中,天宝公司应折价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包括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和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

因此对于工程没有竣工,但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承包人也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工程价款。天宝公司认为必须经竣工验收才能支付工程款的上诉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建投公司已提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验收记录、相关隐蔽工程验收情况等证据,能够证明基础工程及主体工程等已阶段性验收合格。建投公司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天宝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天宝公司对安装工程部分提出异议,认为存在灯具损坏未修复、百叶封口未修复、缺地漏、缺支架、预留洞未封堵、接头漏水等质量问题,并提交其自行编制的《工程预算编审书》证明应减少价款11441235.34元。天宝公司在一审中撤回确认质量不合格工程量及对应工程价款并从实际施工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的申请,也未向法院申请对质量问题及维修造价进行鉴定,不能证明其减少价款的抗辩理由成立。因此,对天宝公司主张安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减少价款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当建设工程阶段性验收合格,在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准确确定工程量及计价等前提下,承包人通常能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工程价款 。但实务中因合同约定不明、工程量争议、质量保修责任等因素,常引发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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