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一个1亿元项目,刚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就遭到自然人“曾某英”投诉称,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类似业绩,不满足答疑文件要求,招标答疑文件有瑕疵,是否应作废标处理?
前天,《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发布《关于成都市郫都区郫温综合开发项目3号地块施工批量及公区精装修工程标段的投诉公示》,引发业界关注。
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项目呢?作为一名自然人发起的投诉,有关部门将作何处理?
2025年4月3日,招标人——成都郫都区菁蓉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上述项目招标公告,最高投标限价为104225207.56元。
5月6日,该项目发布评标结果公示:(牵头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成员)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序中标候选人第一名。
笔者注意到,该公示还披露了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共计8条类似业绩。而这8条类似业绩中的3条,恰恰成了“曾某英”的投诉内容。
据《投诉公示》披露,“曾某英”投诉称,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的业绩中,有3个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合同登记信息中,数据等级为D级,不满足甲方4月11日招标答疑文件中第15条的明确回复。
果然,在该项目4月11日发布的答疑文件第15条中,笔者发现,有投标人提问:请问是否四库一平台7个界面任意一个界面满足数据等级C即可?
对此提问,答疑文件回复为:需全部满足数据等级为 C级及以上。
此外,“曾某英”在投诉内容中还称,招标人于2025年5月15日约见了我,他们也承认答疑文件有瑕疵,但因为我是自然人,对此次投诉,他们可以不予接受。
对“曾某英”的投诉,成都市郫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部门处理信息”: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那么,在招投标活动中,自然人可以对其进行投诉吗?
据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解释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也就是说,自然人是完全可以投诉的,但必须要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和间接的利益关系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