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上下班理应是当代打工人的良好品德,若打工人因迟到违反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进行处理。然而,仅因为早退1分钟而直接收到《辞退函》,用人单位的此番操作是否合法合理呢?


王女士就职于广州增城区新塘一家公司已有3年。一天,公司的人事通知王女士谈话。王女士疑惑之余,打开了手机的录音功能参加谈话。

公司人事经理拿出视频截图,称王女士在去年其中一个月内有6天提早下班,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连续早退,按照规章制度,应当予以辞退处理,向王女士发出辞退通知。

王女士不服,认为自己不属于早退,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还相应提起劳动仲裁与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有视频截图显示王女士确实有在中午或下午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的情形,但是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另外,按照常理,用人单位会按月发放工资并按月审查劳动者的出勤情况,但此前公司从未向王女士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反而是隔了数月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该行为明显不当。

据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当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

对此,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碧云表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了要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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