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被严重低估的一部译著


苏力 2002年2月4日于北大法学楼

从禁忌到理性——代译序

作者简介

苏力,北京大学文科一级教授、博雅讲席教授。

波斯纳法官论性、理性与法律


〔美〕理查德·波斯纳 著 苏力 译

本书是一本研究性态及性态演进史和相关社会规制的法社会学作品。不仅是对人类社会最原始话题的深度挖掘,而且更重要的是对性与法律道德之间关系的探讨。波斯纳借助性这个主题以其独特的跨学科视角,将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融为一体。

作者在书中不仅引用了大量先前研究的实质性结论,而且对资料的可靠性、研究方法的准确性都进行了细致考察,对每一个相关概念都进行了仔细辨析或完善,特别将经济理论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用经济学的角度对庞杂的法社会学问题进行一一拆解。全书充满理性又超越理性,通过大量的案例和实证研究,展现了性在现代社会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序言

01

阅读和翻译这本书,是一个焦躁、反感甚至是痛苦的过程,但也是一个与愉悦交织的过程。

焦躁是因为,这本书研究、分析的许多问题都属于我的、同时也是我们社会的禁忌。尽管此书已经读过很久,许多地方的翻译却还是让我心惊肉跳,脸红心躁,就如同少年时代偶尔读到小说中零星的爱情描写——例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保尔与冬妮娅临别前夜的描写——时的感受一样。当然这些描写,在今天的小说读者看来,几乎一点也不“色”;但正如波斯纳在本书中所言,“在艺术或文学中,性的直白并不是一个绝对值,而是相对于当时社会规范创造的那种预期而言的”。在先前的中国社会中,性不仅是一种禁忌,而且还是一种神秘,因此,仅仅“爱情”这两个字就是对性的一种暗示,就是对内心禁忌的一种突破,就足以令我躁动不安了。翻译这本书的许多部分,对我的个人经验来说,更是一种不断突破禁忌的过程,因此也是一个焦躁不安的过程。

焦躁、反感和痛苦还因为,此书触动了此前我的生活中形成的一些偏见、前见,有的甚至是深刻的意蒂牢结。不仅有男同女同、娈童关系、肛交、口交、易装癖、窥淫癖、“喜新厌旧”、“拈花惹草”、溺婴(特别是溺女婴)、女性割礼等因种种原因在先前的我看来令人厌恶或极端反感的现象,而且还有另一些在先前的我看来近乎神圣并拒绝分析的现象。“一见钟情”“有缘千里来相会”“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有什么可以分析的?“可怜天下父母心”,有什么可以分析的?但在波斯纳冷静的、道德无涉(moral indifference)的笔下,这些都展现了一种令人难以抗拒的统一逻辑。分析理性突破情感的层层防线,最终迫使直觉缴械。不仅爱情被解构了,父母对子女之爱被解构了;甚至,许多经典的高雅艺术也被解构了:在一定的视角上看,米诺的维纳斯、拉斐尔的圣母也可以算是一种色情作品,芭蕾舞《天鹅湖》与脱衣舞也没有本质的区别。多年来心目中构建起来的神圣与亵渎之间截然清楚的边界,在这里都模糊——仅仅是模糊,而不是消失——了。对以往经验和信念的否弃不仅令人反感,更令人难以忍受。人有时必须保留某些虚幻,才可能幸福。

但是,这本书的翻译也是一个愉悦的过程,不仅是那种偶尔突破禁忌且未被人察觉的愉悦,更重要的是一种智识上的愉悦。追随着波斯纳的笔,我漫游了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今天的北欧国家,从现代美国到非洲的桑比亚(一个虚构的部落),性这个因禁忌、神秘而陌生的领域在不知不觉中展示出其自身的理性逻辑。当年的经验和直觉不断被唤醒和反思,我不仅看到了,而且理解了许多先前从未理解的事情。许多先前憎恶的,在理性面前,不再憎恶了;许多先前赞美的,如今在理性面前,获得了另一种迷人。先前社会文化禁忌塑造的、我的那个有关性领域之边界的修改,分类的更换,使我看到了另一个世界。对于一个对世界充满好奇心的人来说,能有比这更令人愉悦的吗?!

而这就是学习的愉悦,也是智识增长的全部意味。


02

这是一本法官写的关于性的书。因此,至少在两种意义上,它犯了忌讳。第一,性本身,至少性的许多问题,至今在包括美国的许多国家仍然犯忌讳。第二,如果说其他人特别是性学家偶尔谈谈性还可以理解和原谅(现有的知识研究体制并不如同人们想象的那样真的是对外开放的,而是很讲资格的),而一位法官,一位著名法学家丢下那么多“重大法律学术问题”(例如,正义、人权、法治、司法审查等)不讨论,却讨论这样一个“不入流”“下三滥”的问题,这也犯忌讳;不仅没有名分,甚至会被人们认为很下流。“在研究方法上可以价值中立,但在选择什么样的研究题目的问题上,不可能不受价值判断和情操的影响”,一些学术道学家们会这样说。因此,一个选题本身就足以证明作者的格调和情操,而格调低下的选题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不可能有多大的价值,甚至就是没有价值!这种观点在当代中国法学界可能更为突出。

但是,“你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亲口吃一吃” 。我相信读者在读完这本书后,即便在道德直觉上可能不会赞同作者的某些甚至许多分析和结论,甚至想与之展开辩论,却一定会感受到一种强大的智识冲击,发现世界上还有这样一个迷人的学术(不仅是法学的)领域。这是一个有滋有味、别有风味的梨子。

选题不决定研究成果的价值。研究的问题是否重大与研究的成果是否重大不成正比,研究问题的社会意义与学术意义也不相关,研究者的志向是否宏大、立意是否高远同样不能决定其成果的价值。问题的重要与否总是相对于人来说的。对于一个20岁的青年,也许重要问题之一是找到一个值得钟爱并愿意接受其钟爱的对象;对于一个为婚姻所困的成年人,也许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摆脱婚姻的桎梏。你的垃圾也许是我的珍宝。即便是大家都认为非常重要的食物,恐怕人们也无法忍受他人已经咀嚼多次的馒头。对于一个学者来说,真正有意义的工作是要开拓前人从未进入的处女地。

而“处女地”这样的表述,以及我们的语言中其他大量已经被人遗忘其曾经具有性意味的表述,以及本来没有却被后来人,在特定语境甚或狡黠的眼神的协助下,附加了强烈情色甚或色情意味的语言(例如,李敖的“一见面就爱上她”;例如,广告语“做女人挺好”),也许足以证明“性”并不像许多大义凛然,乃至一直在语言上忘记自己还有一个“沉重的肉身”的道德学家或法律人认为的那样,是一个不重要的领域。性至少是我们每个人一生中最难以回避的重大问题之一。无论是《诗经》中的“关关雎鸠,在河之洲”还是乡村野老干农活时说的“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无论是当今酒桌上的“黄段子”还是现代生物实验室中的“克隆”技术,都与性直接或间接有关。身体很诚实。在这种意义上,挪用并修改一下波斯纳的一个短语,我们可以说,人类有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色情”。这样的问题能不重要吗?

因为性是人的基本的本能之一,“食、色,性也” 因此,传统上属于形而上的“人性”范畴。这种生物本能往往只有在社会互动中才能实现(例如恋爱、婚姻、生育等),由此性可能以各种方式给他人乃至社会带来种种有时甚至是非常巨大的影响。这是一个有巨大的潜在社会影响的领域,有巨大的外在性。一位军事统帅如果爱上了敌国的女间谍,就很有可能造成全军覆没,甚至造成一国民众生灵涂炭(因此,为什么大人物婚姻往往禁忌更多,这就是原因之一)。即使是平民百姓的爱和恋,也不仅可能给他人的命运留下重大的影响(轻则“求之不得,辗转反侧”,重则会自杀和/或杀人);更重要的是,如果众多小人物的个人行为一旦改变,也同样会深刻改变社会的一些基本格局。设想一下,只要是恋爱中的中国人都习惯于给恋人买一束花,并且恋人们也都喜欢接受花,那么中国的花卉种植业就会发达起来;也许你家隔壁就会多出一家花店来。也正因此,自古以来,在一切社会,性都是,也永远会是——尽管方式可能变化——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领域。

法律规制的是人们与他人相关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在相当的程度上都与“人性”有关,因此,法学研究不考虑“人性”是不可思议的。军事学上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原则,同样适用于法律。任何学科,如果对其研究对象的基本特点都不了解,其知识体系以及从中演化出来的对策研究就不可能坚实、可信且有效。尽管许多法学家为了抵抗各种因素对法律的干预,为了保证法律的独立、中立地运行,有理由并且很必要地坚持了法律自身构成一个融贯的形式主义体系的说法;甚或仅为自己的所谓学术体系完满,便于教学演绎,也可以尝试建构一个形式化体系;但我们必须注意,如果这个体系与人性相违,就不可能有效运作。或迟或早,这个体系就一定要崩溃、瓦解。事实上,法治的一个最重要原则就是法律不能规定普通人做不到的事。 所谓做不到,其实就是因为人性的限制。

甚至可以说法律的一切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了人性的限制。例如刑法或民事侵权之所以规定了过失处罚较轻,除了其他原因,很大程度上就考虑到人的理性思维能力、判断能力的限制,因为即使最严酷的法律奖惩机制也无法调动起无限理性。各国的法律之所以是目前这个样子,并在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在历史上的法律只有变化,只有发展和拓展,却没有或很难说有什么进步,也正是由于“江山易改,禀性难移”。人性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法律以及其他社会控制机制的限度。在这个意义上,任何法律制度都隐含了一系列关于人性及其潜能的前提假定(尽管人们并不一定自觉);反过来说,也正是有这些相对稳定不变的有关人性的假定,法律才有可能成为制度。


必须注意两点。首先,尽管性属于却不等于人性,但对性的研究毕竟是把“人性”问题之一重新带进法学研究的视野,这对活跃法学是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其次,今天对性的研究,包括社会生物学对“人性”的研究,已完全不是传统的形而上的哲学论证猜想了。因此,在把人性重新纳入法学视野的同时,我们必须警惕:在我们现有的知识传统和资源中,很有可能出现传统的那种关于“性善”“性恶”的形而上争论,把人性或性视为一种固定的不变的实体,试图从这个稳定的基础上推演出什么法律的体系。这不是波斯纳在本书中体现的那种现代社会科学研究人性的进路。我们必须拒绝本质主义(essentialism)的研究进路,要在更具体、更语境化的,因此也更经验的层面上细致地研究性以及人性的具体表现,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换言之,今天对人性的研究是一种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而不是一种元哲学、元伦理学的研究。否则,就会是一种学术倒退。

因此,仅仅以问题是否“重大”、情操是否高尚、价值是否巨大作为研究选题的标准,作为评判学术成果的标准,实际上就是要把性以及其他以往认为“不入流”的问题或领域都放逐在学术视野之外。这实际上是在自觉守护一种禁忌,坚守某种关于可研究和不可研究、可言说和不可言说的边界。这是一种神学的传统。我们必须警惕这种传统,因为当我们不加反思地坚守某种所谓崇高的启蒙思想时,当我们把一些大词同诸多具体的世俗问题截断开来,以为这些词本身具有什么崇高意味时,我们恰恰可能是在坚持蒙昧,而不是启蒙!

学术研究,从本质上看,不是重复一些前人说过的重要的或正确的话,不必定要研究社会流行思潮认为重要的问题;而是要通过学者独具慧眼地对问题重要性的判断,通过他或她不断的创造性劳动,把原先人们认为不重要的问题变得重要起来,把那些无法言说的东西表述出来,把那些“不入流”的东西变成学术的问题,让人们熟悉的东西陌生起来,让陌生的东西熟悉起来,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暗物质”,就是要通过他或她的这些努力改变甚至——如有必要——颠覆整个社会现有的、对诸多问题相关重要性和相关联的宏观透视和布局。在这个意义上,学术研究注定了不是循规蹈矩的。挑战禁忌,突破边界!这就是学者的使命。

03

挑战禁忌,突破边界,说说很容易;同时,在今天我们社会的学术氛围中(或应当说是缺少学术的氛围中),这很容易被误解为“无知者无畏”(尽管写作同名书的王朔并非许多人认为的那样是“无知者”)。但是如果把挑战禁忌、突破边界仅仅理解为一种姿态,作为一种获取学术之外的什么东西的工具,仅仅以自身的欲望作为自身行为的正当化之根据,那就会一派胡言。真正的挑战甚至不是血气方刚,宏图大志,不是从一个先验正确的概念或立场出发,而必须在一个个具体的语境中细致地研究问题。

在这本书中,面对着“性”这样一个禁忌且神秘的领域,你可以看到理性的充分展示,对先前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对社会各种有关性的——甚至是我们大力反对的——现象的认真理解和细致反思,对相关事实、资料和说法近似证伪的认真对待。该书所涉猎的学科不仅有通常意义的性学研究,而且有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文学、艺术、心理学、地理学、经济学、神学、统计学、生物学以及社会生物学等学科;涉及对性习俗的历史考察,涉及女权研究、同性恋研究、种族研究、家庭研究、人口研究、衣着研究、信息交流、政策研究,以及——当然了——法学研究。这种研究不是零散地编撰,而是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理论框架地对资料和材料的整合。作者不仅考察了大量的资料以及先前研究的实质性结论,而且对几乎每个资料的可靠性、研究方法都尽可能进行了细致考察,对一个个相关的概念以及概念的操作定义都进行了仔细的辨析或完善。作者对相关资料之掌握是全面的。即使偶尔有遗漏,在后来的研究中,都加以注明, 对支持个别结论之证据不充分的,后来又补充了相关的间接证据, 或撤回了相关的结论。 只有在这种细致认真地阅读、理解、总结基础上的挑战,不教条主义地固守自己的立场,而是随时准备在新的强有力的实证材料面前修改乃至放弃自己的观点,才有可能获得真正坚实的突破边界挑战禁忌的成果。

因此,学术的挑战绝不意味着对历史现象的简单否决,对古人或前人的道德质疑,进而获得时下的道德上的自我优越感,而是要对一切现存乃至存在过的现象都做出一种融贯的理论解说,坚持学术逻辑的一致。波斯纳在本书中,就大量分析了历史上出现过的种种“恶”行是如何发生的,以及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例如,溺婴,特别是溺女婴,我们往往将之视为行为人的或当时社会的道德邪恶或错失。波斯纳的分析却雄辩地证明:溺婴最主要是无避孕和人工流产条件之社会的节育手段,是更有效控制人口的手段(因为人口增长快慢更多受女性数量影响,而不是受男性数量影响);由于溺婴事实上节省了该婴儿可能消耗的资源,可以转而供其兄弟姊妹使用,因此,可能有助于其兄弟姊妹的成长,并在这个意义上,溺杀一个婴儿并不等于总人口减少了一个婴儿。又比如,针对中世纪天主教会禁止离婚的规定,波斯纳的分析表明,从总体来看,这种今天看来是压迫妇女的政策在中世纪却是对妇女的一种保护。波斯纳甚至以“规模经济”的逻辑令人信服地解说了并预测了城市为什么历来更多性“不轨”行为,如男同,以及预测和解说现代社会中卖淫嫖娼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主要不是为了性,而是为了特定形式的性)。本书中有大量诸如此类的有说服力的分析。

有说服力,当然不等于正确,也不等于我们都应当接受。我可以肯定,所有这些现象都有争议,其结论、预测和提议常常与我们内化的社会道德和直觉相冲突,特别是在目前我们这样一个评价标准已经多样化的社会中。但是学术研究,尤其法学的结果不是要得出一个符合研究者个人的道德直觉和前见的结论,而是要努力发现社会生活条件与人们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推进我们对世界的因果理解;并基于这样一种实证研究,提出可能的、审慎的改革措施。

这就是我们经常说却未必真正理解其对生命之意味的“科学态度”。为此,是要付出许多代价的,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任何地方,均如此。波斯纳就坚持了这样一种社会科学的进路,哪怕是得罪了社会中有势力的集团和群体,甚至整个社会也毫不悔改。1978年波斯纳与兰德斯发表的有关以婴儿拍卖方式(“市场经济”)替代领养(“计划经济”)的论文,尽管许多人都认为就是这篇论文注定了这位活着的最有影响的美国法学家、法律家不可能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在1992年出版的这本书中,他一如既往地坚持并扩展了自己的提议。

因此,对禁忌之挑战需要勇气,却不是为了展示勇气;对边界的突破自然会标新立异,却不仅仅为了表明自己与众不同。那么这一切努力都为了什么?当然,最终说来,一切意义都是社会的;但对于学者来说,这些努力只是为向自己挑战,向昨天挑战,只是由于自己灵魂中的那个贪得无厌的“浮士德”。在这一过程中,那曾拒绝理性的荒原才成了理性的新沃野,理性的边界才成了理性下次出击的据点。整个社会的视野由此扩展了,社会则可能因此获利了。

04

在当代中国,人们往往习惯于把挑战禁忌、挑战边界看成是一个知识分子的自我学术定位以及是否勇于挑战自我的问题。这当然没错。但更深层地看,这是一个制度激励(和反激励)的问题,这是与社会结构相联系的制度问题,甚至是一个个人与社会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

在一个传统的和比较传统的社会中,对新知识的要求相对有限,因为“天不变,道亦不变”;因此,有意无意,社会中会产生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拒绝人们对新问题的思考和对新知识的利用。其中一个重要的机制就是知识体制,表现为各种形式的话语禁忌或政治正确。通过这种知识体制,某些形式的知识得以固化、神圣化,被称为真理,甚至一些语词或概念(关键词、大词)也被设定为永远正确,而另一些语词则注定邪恶或糟糕,有些话语是不能说的,有些问题被认为已经终结,不容讨论。在这种知识体制中,思考某些问题、说有些话会得到奖励——包括物质的和非货币的奖励,例如出名;想另外一些问题、说另外一些话则必须付出代价,轻则讨人嫌弃,重则被视为异端,招致各种标签以及标签背后的各种形式的放逐,例如主流/边缘、进步/反动、开放/保守等。

在现代社会中,不仅对新知识的要求更多,而且知识的折旧率也呈现加速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传统社会的知识相对封闭与保守的格局,更多强调创新,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种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但是,如果人的本性中就有一种求真意志,那么我们就不大可能彻底抛弃这种知识霸权的基本态势。我在前面说到的,研究者的名分和资格问题,以及今天看重的“学位”等,在某些方面都具有这样的——尽管不仅仅是这种——功能。


必须指出,由于制度是人的博弈的产物,同时也是人们博弈的场域,因此这个机制的实际运作甚至更为复杂,远超过我们的自觉。人们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利用现有的知识制度来排斥、拒绝和压制新的探索。这种压制可能借助于主流的权力话语,但也可能借助非主流的权力话语;可以借助精英话语,也可以借助非精英话语;它可能赤裸裸地以压迫者的形象出现,也可能以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受压迫者的形象出现;它可能以真理维护者的形象出现,也可能以挑战者的形象出现。因此,在这场博弈中,不存在一个先天正确的立场,每一种立场都可能流变、停滞下来。从知识增长的角度来看,防止知识僵化、思想停滞的唯一出路是思想和知识市场的竞争。

这个问题甚至会更令人尴尬。因为,尽管如我这样的学人出于偏好和职业习惯很容易强调(或是嘴上强调)知识的优先,但对于社会来说,知识增长并不总是它的唯一和直接的追求。事实上,知识从来不是绝大多数普通人追求的目标。即使追求,也往往是工具性的(“书中自有黄金屋/颜如玉”之类的)。因此,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在众多的具体语境中,知识增长与社会利益不总是兼容,特定情况下甚至会有激烈的冲突。社会生活是世俗的,从现实的层面看,普通人常常没有能力而且往往不愿意站在知识的前沿,因为前沿往往危险。因此,社会要求的知识基础往往是社会的最小公分母,即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或库恩的“常规科学”。这种共识或常规科学是社会作为社会得以存在,人们可能有效交流信息之基础或必须。在这种意义上,即使后来证明是正确的、为社会所必要的知识挑战也往往与社会的认同和接受之间有一个滞差。这也许就是中国古人为什么有将著述“藏之名山,传于后世”的想法和说法的社会根据之一。因此,在社会领域,作为法律学人,我不认为一定要意识形态地、教条地坚持知识创新的优先,而是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但是,在知识领域,作为法律学人,我则认为,必须坚持知识创新的优先。据此,我们一定要清醒区分社会领域与知识领域、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知识创新首先更多属于私人领域),尽管不可能完全分开,尽管区分了也不可能完全消灭两者之间的冲突。

05

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空前的社会转型。市场经济,以及与市场经济相伴的社会流动、城市化、妇女就业、经济繁荣、家务劳动减少减轻、婚姻推迟、性知识和信息的传播、避孕与节育措施的便利等,这一切都正在促成当代中国的性道德、性习俗、性法律以及与性相关的诸多社会问题发生急剧的变化。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及此前围绕着“包二奶”的论争,在我看来,只不过刚刚展开了性领域内这一社会变化的冰山一角。许多禁忌已经被打破了,许多规矩正在重新塑造和形成之中。有关性的道德在世界,在今天中国这个转型社会中,不论你喜欢与否,正在发生一个空前的变化。

面对这样一个变化,面对这种变化中的“性”,我们应当如何?我们又可能如何?

一种态度是固守传统的规矩,把先前社会中规制“性”的种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法律、习惯、风俗),把先前的一些地方的、有时间限定(即便很长时间)的做法当作普适的“自然法”,当作永恒的道德规则,不遗余力地加以坚持。因此,一旦社会的性习俗、实践发生了变化,就哀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自觉不自觉地,许多法学家和普通人一样,希望通过法律来挽留甚至强化这种失去的世界。历史在这里成了证明今天和明天都应当如此的根据。其中也包括我自己。例如,在翻译这本书之前,我就一直笼统地认为婚前性行为是可鄙的。直到我意识到在当今中国社会,人们特别是城市人的婚姻事实上大大推迟之后,我才感到,我们不能不直面大量未婚大龄男女青年的性爱问题。这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现实的问题。我们的性法律和性道德习俗必然会(实然而不是应然)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论我们个人的喜好如何。

另一种态度则是拒绝、排斥任何性的规制。既然 “一切的一切都四散了,再也保不住中心”。以往的性禁忌、规制、道德、习俗已不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了,并且现代社会旨在鼓励个人自由和幸福,那么就不应当对性有任何规制;性仅仅是个人的好恶,就像“挠痒”(波斯纳语)一样,与他人无关,只要个人需要,只要两情相悦,那么不应当有任何限制;任何规制都是压迫,都是对自由的剥夺。从这种观点看来,性欲的强烈本身就证明了性欲的正当性,越强烈,就越有正当性。这种论证逻辑其实是社会的概念,只有在社会中才有意义。是的,性欲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天性,但“自然”并不具有道德的意味,否则,因性欲过分强烈而对异性施暴也就可能甚至应当成为道德正当性的一个考量了。我们必须看到,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空前变革时期的确或几乎是在“重估一切价值”,改变一切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将是一个没有规矩,或者说在性的问题上不要规矩的社会。不可能。规则都在形成中,都在试错的过程中。


尽管非常对立,这两种态度骨子里却非常相近。它们分享了一些基本的假定,做出了共同的努力。首先,这两种立场都试图把与特定时间地点相联系的特定形式的法律规制神圣化和永恒化。前者把先前的经验当作今天的标杆,试图以昨天规定今天和明天;而后者则把今天对昨天经验的证伪当作未来的前景,在以今天否认昨天的同时,不知不觉地又试图用今天规定着明天。两者是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教条主义、普世主义,同样试图追求在“性”以及与性相关的问题上的最终的、永恒不变的真理。

其次,这两种立场实际上都拒绝理性地,特别是具体地考察研究性和性的社会后果。前者把法律只看成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力量,不考察性本身对社会规范具有的重大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形成力量,一厢情愿地“依法治国”,把法律看成是与人性无关的东西,看成是一种可以不顾社会条件任意塑造的东西。后者则完全不管性的社会意义和后果,试图把性的正当化建立在性欲本能的自然和强度上,把自然当作规范和正当性的来源。在这个意义上,两者坚持的都是蒙昧主义:拒绝理性地考察性的规范,尽管看起来两者似乎都坚持了一种理性的、启蒙的立场。

要突破这种状况,要使我们的法律规制真正地理性起来,首先我们自己必须理性起来,必须现实地、经验地、冷静地考察性,必须超越善恶的人性观和概念范畴。尤其是我们这些法律人,尤其是知识界的法律人,由于知识类型的局限,由于我们的专业化,由于我们相对优越的社会地位,由于法律的修辞学特征,以及我们习惯的语言库藏,都很容易奢谈正义,忘记了我们人类一直拖着的那个沉重的肉身,忘记性的各种形式的社会规制涉及的都不仅仅是我们这些知识分子;我们太容易,即便是下意识地、笼统地按照与自己的各种利益(政治的、学术的以及性的)兼容的各种流行政治和人文话语来表示我们的态度,推进自己的利益。尽管我们这样说话时,还常常习惯以代表全人类的口吻。

希望本书的翻译出版能够给我们的与性有关的法学研究带进更多一些理性,少一点蒙昧的“信仰”,多一点经验研究,少一点形而上学。也许,不知不觉中,我们也会重新理解了什么是学术。

目 录

引论

第一编性态历史

第一章 理论性学

研究的发展

社会建构论(简论性错乱)

多学科研究的其他流派

第二章 时代不同,风俗各异

西方性习俗历史

非西方社会的性习俗

第三章 性与法律

第二编性态理论

第四章 性生物学

“正常”性行为的生物学基础和特点

“异常”性行为的生物学

结论和批评

第五章 性与选择理性

性的收益

性的成本

性行为的互补

第六章 经济学视角中的性态史

古希腊的爱与男色制度化

修道、清教习俗和基督教性伦理

瑞典的性随意(permissiveness)

性伦理革命的三阶段

第七章 性的最优规制

道德无涉的性模式

性的外在性

乱伦和厌恶

性规制的功效

惩罚性犯罪的最优方案

性规制的政治经济学

第八章 性的种种道德理论

道德理论可否证伪?

基督教和自由主义的性理论

性激进分子

第三编性之规制

第九章 婚姻与性的引导

结婚限制

离婚问题

多妻制问题

规制婚外性行为

第十章 怀孕管控

避孕

堕胎

第十一章 同性恋:政策问题

同性恋现象再思考

双方同意的成人关系:反肛交法和同性婚姻

同性恋歧视,尤其是服军役

第十二章 法院内的性革命

从格里斯沃德诉康州案到若伊诉韦德案

鲍尔斯诉哈德威克案及其他

第十三章 情色艺术、色情品和裸体

情色再现的经济学原理

色情品的社会后果

如果惩罚,该惩罚什么?

第十四章 强迫的性行为

性虐成人

儿童性虐

第十五章 生育与性分离

收养

人工授精和代孕

优生学和人口

结语

致谢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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