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凌晨,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表示,自己在Boss直聘上看到深圳某财务管理公司在招聘文员,于是联系了对方,结果对方直接回复“不行,太丑了”,相关帖子引发关注。16日,记者联系上当事人陈女士(化名)。据她介绍,没想到该公司这么回复,“气得说不出话来。”涉事公司负责人韩女士则表示,“下面人回的,不用管。”
以“太丑了”为由直接拒绝求职者,这不仅是一起赤裸裸的就业歧视事件,更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的淡薄、职场伦理的缺失以及对劳动者尊严的漠视。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尽管该法未直接列举“外貌”作为禁止歧视的范畴,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人格尊严。企业以“太丑”为由拒绝求职者,本质上是对求职者人格尊严的贬损,构成对《民法典》的违反。
此外,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强调要“依法制裁就业歧视行为”,明确释放出司法层面对隐性歧视的打击信号。即便用人单位未在招聘公告中明示“颜值要求”,但通过私下沟通实施外貌歧视,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从法律后果看,涉事企业已涉嫌违反《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及《民法典》,求职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涉事招聘人员若代表企业行使职务行为,其个人言论的法律责任亦应由企业承担。
事件中更值得警惕的,是企业负责人“下面人回的,不用管”的轻慢态度。这种回应暴露了双重失责:一是企业对员工言行缺乏基本约束与培训,放任招聘人员在代表企业形象时肆意侮辱求职者,反映出内部管理机制的严重漏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企业有义务建立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若员工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企业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将侮辱性回复归咎于“下面人”,试图切割责任,实则暴露企业文化的溃败。从“太丑了”的恶意评价到“不用管它”的冷漠回应,本质上是将求职者物化为可随意践踏的“商品”,彻底背离了“以人为本”的现代企业管理伦理。
目前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较弱。《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具体赔偿标准模糊,难以形成惩戒效果。因此,要推动《就业促进法》修订,将“外貌、体型”等隐性歧视明确纳入禁止范畴。建立“招聘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屡次违规者全网禁入人力资源行业,将“反就业歧视”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对违规企业实施市场信用降级。
当企业以轻佻之语践踏劳动者尊严时,挑战的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文明社会的价值根基。唯有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违法者、以技术手段筑牢防护网、以文化重建唤醒职业良知,才能让每一个求职者免于羞辱,让“平等就业”从纸面权利落地为真切可感的尊严与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