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整治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一期)
各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与社会稳定及行业发展紧密相连,是各建筑业企业立足行业的根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各自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近期,我局接到群众反映同安小区及融创云湖府小区的质量问题,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今明两年持续深化整治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25〕30号)及《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整改棚改居民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重点项目等“10+N”推进方案》的工作要求,提高各相关参建单位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深刻汲取教训,对已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银川市西夏区同安小区
(一)基本情况
同安小区二期10号住宅楼建设于2010年,建设单位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夏谐和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原银川夯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月29日,现同安小区外墙保温改造施工单位在拆除10号楼北侧2单元西户厨房外墙面原建筑保温层后,发现该部位砖砌体有质量缺陷。我局于4月30日组织多单位现场勘查,确认10号楼2单元西户厨房外墙面厨房窗下墙存在工序缺陷。
(二)处理决定
一是施工单位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宁夏谐和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和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之规定,决定将施工单位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宁夏谐和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移交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由该局依法以上限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
二是建设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建筑业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的规定,将原建设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移送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依法以上限进行处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是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D1-3-01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D1-3-02条“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D2-3-01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未按标准要求执行的,弄虚作假”的认定标准,对施工单位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记录不良行为,扣除诚信分500分。
四是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E1-3-01条“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E1-3-02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E1-3-08条“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认定标准,对监理单位宁夏谐和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记录不良行为,扣除诚信分400分。
五是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第五条第三款“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第五条第六款“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认定标准,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李学红个人共记12分。
六是依据《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未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未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未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暂停工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未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监理规范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实施的”认定标准,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杨建功个人共记8分。
二、银川市兴庆区融创云湖府
(一)基本情况
融创云湖府2-5#住宅楼项目,建设单位为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5月6日我局通过自媒体及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获悉该楼西侧9至17层外墙保温板发生脱落。经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勘查,脱落原因为外墙保温层锚固螺栓与主体墙面固定不可靠。
(二)处理决定
一是施工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和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之规定,决定将施工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由该局依法以上限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
二是建设单位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建筑业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的规定,将建设单位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由该局依法以上限进行处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是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D1-3-01条“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D1-3-02条“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D2-3-01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未按标准要求执行的,弄虚作假”的认定标准,对施工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记录不良行为,扣除诚信分500分。
四是依据《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E1-3-02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E1-3-08条“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认定标准,对监理单位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记录不良行为,扣除诚信分400分。
五是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第五条第三款“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第五条第六款“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认定标准,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刘旺成个人共记12分。
六是依据《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未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未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未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暂停工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未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六条第一款“未按照监理规范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实施的”认定标准,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王旭个人共记8分。
三、工作要求
此次事件暴露出部分建筑企业质量意识淡薄、管理混乱等问题。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要求;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把关工程质量。我局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履责,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坚决按“上限”进行查处和通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4日
(信息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