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连发三则行政处罚信息,对合肥市高新区逸路安科技总部中心项目“2024.11.28”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法安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安徽普拉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杨某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法安建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8P1Y889C

法定代表人:冯先柱

法定代表人身份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426************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建罚字[2025]第14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在合肥市高新区逸路安科技总部中心项目“2024.11.28”生产安全事故案件中,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行为。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内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23]007811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16

处罚有效期:2025-05-19

公示截止期:2028-05-16

数据更新时间:2025-05-16

处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普拉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8P84DF4B

法定代表人:凌琴

法定代表人身份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25************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建罚字[2025]第16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在合肥市高新区逸路安科技总部中心项目“2024.11.28”生产安全事故案件中,作为劳务分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内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23]009765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16

处罚有效期:2025-05-19

公示截止期:2028-05-16

数据更新时间:2025-05-16

处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相对人名称:杨鑫

行政相对人类别:自然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424************1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建罚字[ 2025]第15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在合肥市高新区逸路安科技总部中心项目“2024.11.28”生产安全事故案件中,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内容: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180天的行政处罚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皖建安B(2012)0181271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16

处罚有效期:2025-05-19

公示截止期:2028-05-16

数据更新时间:2025-05-16

处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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