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户外活动应当前往正规景点,安全设施完备,活动规则也需明确。
▲网友爆料称,五一期间有驴友在“一线天”溺亡。图/网络视频截图
文| 柯锦雄
驴友溺亡,同伴被索赔,冤不冤?
据上游新闻报道,近日,多名网友称,今年五一期间,一刘姓驴友组织22人结伴进入广东清远英德市网红打卡地“一线天”溪谷溯溪,其间一人溺亡。
事发后,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队友提出总额86万元的补偿诉求,其中含死亡赔偿金70万元、丧葬费用16万元。目前,相关事宜当地正在处理中。
遇难者家属86万元的补偿诉求,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同伴为此承担责任冤不冤,恐怕是每一个户外爱好者关心的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一线天”等区域属于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未对社会公众开放。但近年来,因为驴友在社交平台的分享,“一线天”成了网红打卡野景区。因其不开放,包括安全设施在内的基础设施并不健全,户外活动风险也必然相对较大。
这一自然存在的固有风险,也是讨论此次事故中相关人员责任的背景信息。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队友提出补偿诉求,但活动的组织者和活动的参加者在法律上责任不同。
据介绍,该活动是在一位刘姓驴友的组织下开展的。如果这一事实能得到法律确认,则刘姓驴友作为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应按照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刘姓驴友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还需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由此确定责任比例。
从新闻报道看,目前并不知道刘姓驴友组织的活动内容当中是否包含潜水,该遇难者潜水是否为自己脱离其他人自主活动,不同的情况意味着不同的责任。如原定组织内容中不包含潜水,则可减轻组织者的侵权责任。
组织者需要按照一般侵权规则来确定责任,而其他参与者则不同。民法典首次创设的自甘风险条款,赋予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与者的免责抗辩事由。然而,该事由的适用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所谓的“自甘风险”条款。
比如,足球运动中滑铲导致对方受伤,篮球运动当中的正常碰撞导致的受伤,就在“自甘风险”条款范围内。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没有影响,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对于非对抗性的文体活动,“自甘风险”条款的适用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非对抗性的文体活动,比如攀岩、潜水、滑雪等,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但由于不存在对抗,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极易被认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而适用一般侵权规则,采用过错责任。
此次事件的情况,则更为复杂。如果此次户外活动事先确定的内容比较庞杂,包含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较多,而遇难者自己一人进行潜水活动,其他户外参加者并未一起,是否可以认定为“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可能就有争议。
还需强调的是,“自甘风险”条款规定的文体活动,要求的是合法的文体活动。由于此次潜水溺水事故区域属于未开发区域,驴友们是违规进入的,其他参加者是否适用“自甘风险”抗辩,也需存疑。
当然,即便不适用“自甘风险”抗辩,其他参加者也可以提出因果关系抗辩,否认存在侵权行为;或者以受害人过错抗辩,减轻侵权责任。结果当然还是由法院来裁决判定。
这些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而对于扩大的损害结果,其他参加者如果存在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致使遇难者死亡的,依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组织者而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现安全事故自然是第一责任人。所以,组织户外活动应当前往正规景点,安全设施完备,活动规则也需明确,要通过书面协议告知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而对其他参加者来说,虽然责任没有组织者那么大,但也应当对活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活动中间也要互帮互助。最重要的,还是要参加合法合规的户外活动,对组织者的能力、资质要提前了解,也不能盲目信任,时刻保持对风险的关注。
撰稿 / 柯锦雄(律师)
编辑 / 柯锐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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