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旅行中,一名男子报名参加了一个 6 人小团。行程当晚,一位独自参团的女性团友突然敲响他的房门。对方进门后态度热络,直言被他的气质吸引,称从未有过与异性同床共枕的体验,觉得这种奇妙的感觉十分特别,甚至主动询问他是否已婚。接下来,不可思议的一幕发生了。网友:好险,逃过一劫。
5 月 16 日,一名男子经历了一场桃花劫,却被吓得够呛。
事情是这样的,男子趁着年假,打算去向往已久的大美新疆游玩几天。
他报了一个 6 人的小旅行团,虽然费用不低,但人少能有更好的体验。
团友里,有 4 人是一家人,他和另一位女子都是独自出行。
这样的组合下,独行的女团友拍照时难免会麻烦男子,他也总是有求必应,大家相互帮忙。
然而在相处过程中,男子发现女团友事儿特别多。女孩子本就爱拍照,可给他拍照时,她总是百般挑剔,这让男子心里渐渐产生了反感。
自己一个人出来玩,就是想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可女子老是麻烦他拍照,还总是不满意,耽误了他游玩的时间,让他烦不胜烦。
但男子又不好意思直接拒绝,于是就故意躲着女子。
晚上,行程结束后,一行 6 人入住了酒店。这时,女子突然来敲门,男子立刻警觉起来,赶紧偷偷打开手机开始录音录像。
万万没想到,女子进门后直接一屁股坐在床上不走了,还开门见山地说自己被男子吸引了。
男子心里一阵厌恶,虽然没有声色俱厉,但语气坚定地让女子回自己房间。
可女子厚着脸皮,根本没有要走的意思,还自顾自地对男子说:“我觉得这很有趣,因为我从来没有过这样的体验……”
男子打断女子的话,问她是不是指和男人睡觉的体验?
女子面不改色,没有直接回答,反而说:“就是这种很奇怪的……”
男子不想再和女子纠缠,下了逐客令,说那就到此为止吧。
可女子还是没有离开的打算,反而问男子是否结婚了。
男子 “嗯” 了一声,女子惊讶地说:“真的吗?” 男子没有接她的话,反而问:“你打算一直待在这儿?”
直到这时,女子也不再遮遮掩掩,对男子说:“没错,我们都是好人,如果你是坏人,我就不会有太出格的举动。”
你看,这个女子主动投怀送抱,还把自己说得很自重,一点都不随便。
男子告诉女子,这样一点都不好玩,言外之意是表达了拒绝,让她好自为之、洁身自爱。
但女子却责怪男子,说他这样说很过分,伤到了自己的自尊心。
男子坚持让女子回自己房间,还说这样还能做朋友。
女子却表示,那就不做朋友了,依然坚持留在男子房间。
男子一看没办法了,坚定地告诉女子,那他就再去开一个房间。
女子见男子软硬不吃,对自己毫无意思,尴尬地哈哈干笑了几声,只能扫兴地离开。
有人说,女生去敲门,最多也就是被拒绝;要是男人去敲门,那就是骚扰了。记住,在几千公里之外,别想着会有什么好事等着你。
还有人说,如果是自己,也不可能接受。原因有二:
一是可能有套路;二是如果不是套路,这么随便的女人,你觉得她只会对你随便吗?就不怕她身上有什么病毒吗?
还有人认为:一是这个女的长得不好看;二是男子很聪明,知道录音,男人在外面也要保护好自己。
根据《民法典》第 1010 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女团友在未经男子同意的情况下,深夜敲门并主动提出 “同床共枕” 的要求,属于违背男子意愿的行为,构成骚扰。
尽管女团友以 “被吸引”“好奇体验” 等理由解释,但在男子明确拒绝后,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社交的范畴,符合骚扰的构成要件。
男子有权要求女团友停止侵害行为,并可依法请求她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
如果女团友的行为对男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男子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旅行社或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但在本案中,男子通过录音录像取证并明确拒绝,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防范义务,主要责任在女团友个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4 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女团友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 “强制猥亵” 的刑事犯罪程度,但如果她持续纠缠、言语挑逗或有肢体接触,比如拒绝离开房间,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 “猥亵他人”。
如果男子报警并提供录音录像证据,警方可以对女团友处以拘留或罚款。但在本案中,女团友最终自行离开,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可能只需批评教育。
男子通过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并明确拒绝,体现了较强的法律意识。如果女团友后续有更严重的行为,如强行闯入房间,男子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提醒公众,无论男女,在旅行中都要警惕异常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并明确拒绝。如果遭遇强制侵犯,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人调侃说,应该是女子太丑了,如果是自己,不会留在这个酒店,会回去重新开房,检查她的手机是否有窃听设备,然后偷偷架好自己的摄像头,以防被女子敲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