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曦
厦门大学
社会与人类学院
教授
隐私权的社会建构:网络相亲中的空间博弈与规范协商
来源 | 《社会学研究》2025年第2期
作者 | 刘子曦
责任编辑 |杨可
数字技术改变了社会连接的方式,隐私确权成为难题。本文通过考察网络相亲中的隐私规范及其生成逻辑,探讨隐私权所依托的社群关系及其关系伦理。研究发现,在隐私确权的过程中,平台和用户塑造出两种彼此冲突的隐私观,分别是侧重集体安全、强调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侧重个人自由、强调信息支配的“自主”。平台通过空间叠加和道德舆论来强化信息识别,用户则通过空间划界和法律动员来弱化信息传播。个人信息通过社群关系形成了“隐”与“显”、“私”与“公”的区分标准,让信息流通的场景性规范成为可能,但社群的自组织属性也造成了隐私权救济的脆弱。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技术开启了万物互联的新时代。在平台串联交织起的社会系统中,个人与平台日益耦合为一个交互性的信息控制系统,隐私安全也面临极大挑战,有学者甚至以“隐私已死”来形容数智时代人们面临的隐私保护危机(Froomkin,2000)。但“隐私已死”并不意味着隐私的消散,而是指传统的隐私权面临挑战。正如理查德(Neil M. Richards)所言,“如果把隐私看作我们可以完全保密或不被知晓的信息范围,那么这种隐私肯定在减少。我们正经历着一场信息革命,收集、使用和分析各种个人数据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我们把隐私看作应该用什么规则来管理个人信息的使用,那么隐私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活跃过”(Richards,2014)。数字技术使“隐私确权”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议题,人们需要重新思考隐私的权利属性与边界,以建立回应现实的隐私保护框架。
隐私确权的学理争议主要有三点。其一是如何界定隐私。隐私通常被理解为一种与众隔离的私密状态和不被人知晓的私密信息,由此,隐私权是一种“独处权”,其核心特征是“不被打扰”(Waldman,2018)。但在数字时代,以“空间排斥”为标准来界定隐私存在逻辑困难,原因在于信息载体发生了根本变化,生成式媒介模糊了空间的虚实界限,信息的公共性与私人性处于持续转换中(Vitak,2012;Saval,2014)。还有一些学者希望通过划分信息类型而不是信息场所来厘定隐私的特征(Gambetta,2009;Gibson,2014)。隐私被理解为带有秘密色彩的私人物品,用“私人属性”将隐私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尽管这样的隐私标准呼应了日常直观,例如某些主题的信息可能属于私人,但它过于狭隘的标准限制了隐私的范围,忽视了非公开信息滥用导致的隐私侵权。从信息特征上划定隐私终归是徒劳,尼森鲍姆(Helen Nissenbaum)甚至将这种概念分析称为“定义隐私的不归路”(尼森鲍姆,2022)。
其二是如何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从保护客体来看,二者存在大量交叉重叠,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敏感数据信息既是个人信息的载体,又是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一些诸如个人健康信息的非敏感数据发生泄露,也可能导致严重的隐私侵权后果。数字社会中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无法在经验范畴上区隔开来(谷兆阳,2021),但从权利性质上看,两者又有本质上的差异。隐私权是一项传统的人格权,最重要的性质是非公开性。而个人信息具有可传播性和共享性,与隐私权相比,不仅具有人身属性还有财产属性;个人信息权超出了传统人格权体系的解释范畴,其积极权利的性质无法在隐私权的法律框架下得到有效救济(王利明,201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合并置于“人格权编”的第六章,确立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交叉关系,并在第1034条区分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范围,以“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来划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界限,将信息的“私密与否”作为判断适用标准的规范依据。但这种逻辑上的区分则把权利竞合的难题留给了司法实践。法官必须逐一对个人信息进行“私密性检验”,以确定权利的适用标准、范围与程度(张建文,2021)。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竞合关系和优先适用标准未得到充分界定。可以说法律还是把隐私的定义问题交给了实践,即根据具体的“社会语境”来判断个人信息的性质及其使用方式的合理性(戴昕,2024)。
其三是如何理解隐私的社会语境。有学者基于隐私的“语境化”特征提出了场景公正理论(contextual integrity theory),主张将个人信息置于具体的信息场景中去理解,根据场景中各方的角色与期待来确定隐私规范(戴昕,2019;倪蕴帷,2019;尼森鲍姆,2022)。因为隐私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个体在共同体中更好地交流信息,而非使其脱离共同体成为信息孤岛,所以在确定隐私及其权利边界时,需要考虑不同共同体的特点和具体场景中人们的普遍预期(Post,1989)。个人信息的使用原则是否合理,还需参考社群与成员在“何谓隐私”上的判断。
上述学理争论以及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张力折射出数字时代隐私确权的一个核心难题,即“设置隐私的权利格式易”而“确定信息的隐私价值难”,后者需要理顺“数字化的信息沟通方式在何种意义上改变了隐私的生成方式”(张建文,2021)。理论界对隐私权的场景化理解与共同体视角显示,隐私权不仅是一项法律文本中的个人权利,而且有其得以运行的社会基础。信息流通中人们对于“什么是隐私”与“什么是合理的隐私披露方式”的界定是理解上述难点的关键,其中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学意涵,厘清这一过程的条件与机制是应对数字时代隐私危机、优化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前提。本文将隐私权视作行动者基于共享观念、通过自发互动形成的权利秩序(Berger & Luckmann,1966;申卫星,2023),隐私权的社会建构逻辑体现在行动者建立隐私规范、形成有关个人信息流通的社群约定上,也体现在隐私权纠纷中,还见于行动者主张隐私价值、寻求权利救济的社群博弈中。本文关心的问题是:在数字化的信息流通过程中,多方信息主体如何界定哪些个人信息属于隐私?隐私披露与隐私保护的方案如何生成?这些隐私实践反映了怎样的观念?为回答这一问题,本文将以网络相亲作为典型案例,考察在敏感数据高度密集的相亲社群中,“平台”与“用户”作为主要信息主体如何区分个人信息与隐私,又如何构建合理的个人信息使用方案,分配隐私保护的责任。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策略
隐私权被认为是个体对自身信息和个人生活的控制权,是在社会交往中维护自我边界的重要权益。在西方学界,隐私权的理论与“信息自由”(Mason,1986)、“个人自主”(Westin,1968)等概念存在深刻的内在关联,而国内对隐私权的社会学讨论较少,主要集中在法学有关“数字化转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王利明,2013;丁晓东,2018)以及传播学有关“生成式媒介中个人信息的传播实践”(van Dijck,2013;Lupton,2016)两个脉络下。在探讨隐私权的界定过程时,学界形成了平台的隐私管理结构、用户的隐私管理实践两种讨论,前者从平台经济的角度关注隐私的权益分配,后者则从信息实践的角度考察了用户对隐私的认知与管理策略。
(一)平台的隐私管理结构
在平台经济的研究视角下,用户数据是平台天然的生产资料,平台对用户隐私的管理本身就带有“攫取变现”的商业目的。这类观点认为,用户隐私嵌入在“免费商业模式”(free business model)的平台逻辑中(Cheney-Lippold,2017;徐偲骕、李欢,2021)。平台通过提供免费服务换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访问权,并基于行为数据的跟踪与分析向用户推送个性化商品,用户与平台之间存在着“隐私的交换协议”(van Dijck,2013;Lupton,2016)。平台管理的不仅是用户提供的显在个人信息,还包括潜在的行为数据与未经用户同意的数据使用方式(van Dijck et al., 2018;戴昕,2019)。平台的隐私管理主要由“套取数据”与“销售隐私”两个环节构成。首先,平台通过免费而有限的服务吸引用户流量;然后,平台开通各类增值服务,以收费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差异化的功能权限,将“数据石油”开发为订制化的隐私商品。隐私交易的具体形式依平台的商业模式而定,有关监视资本主义的研究发现,广告商是社交平台隐私的主要购买者,平台收集并分析用户的社交数据,再将用户数据作为商品售卖给广告商,广告商则通过用户画像再次将广告精准投喂给用户(Bauman & Lyon,2013)。
这类观点对于解释平台中的隐私侵权相当有力,从平台资本的营利动机出发,也比较容易解释隐私政策的“形式化”。然而,这种解释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其一,从动机出发来解释平台的隐私管理不能参透管理实践的所有制度逻辑。“隐而不宣”的隐私侵占的确是一部分平台挖掘和制造隐私商品的重要方式,但不能解释大量非商业平台中的隐私流通模式。当运营方式与隐私付费解绑后,平台作为个人信息的集散枢纽仍会管理大量隐私,这类非资本化的管理实践更为基础和日常,覆盖了更为广泛的流通场景,但既有研究涉及较少。其二,不管平台进行隐私管理的目的是资本增值还是系统运营,“目的说”的研究普遍关注的是某项技术设置的隐私监视功能,更多聚焦于用户的技术实践与隐私感知,相对忽视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互动,特别是平台运营方的行动逻辑。隐私的场景化生成和其中的权责分配问题,比如因信息流通不当所导致的隐私侵权并不能简单地用平台的初始动机来解释,还需要深入到平台与用户的协商互动中去考察。
(二)用户的隐私管理实践
传统的隐私观强调与众隔离的状态和物品的排他性,隐私往往发生在“隐秘、私下、非公开”的物理空间中(Reiman,1976),所以私人关系与亲密互动往往和隐私的概念之间有高度重合的光谱(Waldman,2018)。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平台逐渐成为新的社交中介,传统上附着于人身、带有亲密意涵、受到特定时空限制的隐私经由平台的中介逐渐变得公开和外化,甚至这种外化常常以公开的“自我袒露”呈现出来。隐私披露场所的公共化从三方面形塑着用户的隐私管理实践。首先,用户会对网络观众积极披露隐私,以调控自我形象。隐私管理分别在“线上”与“线下”两端展开,并围绕自我的同一性产生复杂的纠缠(董晨宇、丁依然,2018)。其次,用户会策略性地针对平台生成式媒体的技术属性设置隐私边界,以控制隐私的分享对象与流通范围(姚敬琦,2022)。最后,用户会关注平台中的隐私风险,但未必会将隐私关注转化为隐私保护行为,“隐私悖论”现象普遍存在(Barnes,2006;Norberg et al.,2007)。
这类研究展现了平台语境下个人在界定隐私意涵与披露隐私行为上的复杂张力。相对于某种给定的利益冲突框架而言,这种解释更加深入,考虑了平台中介下交流空间、受众对象、关系网络等结构性要素对隐私规范的影响,但也存在两点不足之处。其一,该解释忽略了信息互动场景的媒介物质性,预设了平台是媒介技术的所有者和设置者,用户仅能在平台设定的技术架构中被动地应对隐私风险,如放弃隐私、平台断联或平台转换(黄莹,2018;曾润喜等,2024)。事实上,无所不在的程序接口为用户提供了调控隐私的技术可供性,在平台提供的传播路径和用户的传播实践之间存在着缝隙,而这条缝隙恰恰是信息场景得以建立的基础(刘子曦、马璐,2024)。隐私规范不是平台单方面的场景设定,更包括用户对场景边界的确认与协商。其二,研究对用户隐私权利实践的讨论多局限于线上,将隐私实践化约为用户在“真实自我”与“理想自我”之间建立的信息防火墙(孙萍等,2023)。但隐私不只关涉在线信息的可见性,更关乎个人信息“在物理和虚拟空间中以不同形式被他人获取、在不同程度上被他人获取、使用的状态和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后果”(戴昕,2024:1)。只有纳入对线下实践的考察,才能统合隐私管理分析的诸多碎片,看到个体行动嵌入的完整的场景结构。
(三)讨论与本文的研究进路
既有研究围绕平台传播场域中隐私边界的开放和隐私管理的动机,提供了理解成员隐私界定、隐私权益分配、隐私风险形态的一些基本逻辑。“平台的隐私管理结构”的解释将隐私权放置到数据生产与流通的社会系统中,指出隐私权益和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益的不同之处在于附着在个人信息上的各种权益通常并不是归属于某一主体,而是分别归属于作为信息来源者的“用户”和作为信息处理者的“平台”。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双层权益结构恰恰是数字社会信息流通的必要条件(王利明,2023)。在生成式媒介中,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之所以存在并呈多样化趋势,其前提在于平台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收集和处理,并通过技术和劳动在碎片信息与价值数据之间搭建了桥梁。因此,平台并不天然站在用户隐私权的对立面,而是通过平衡个人信息的人格价值和资源价值来处理隐私。同理,用户的隐私权也并不绝对,而是用户在信息接收者、信息处理者与自身的动态关系中,对信息的私密程度以及私密信息的支配权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把隐私权理解为主体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所有权,则相当于默认一切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这反而消解了讨论的前提(周汉华,2020)。这表明从个人信息到隐私权的跨越包含了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复杂互动和利益计算,隐私权的社会建构逻辑并不是简单的流量资本侵权或媒介身份管理。尽管诸如隐私悖论、隐私风险、媒介、可见性等概念为分析隐私确权的动力机制提供了线索,但如何刻画隐私的语境化特征,分析群体性的隐私规范在何种平台与用户的互动关系中被建立、认可,以及在具体场景下如何维系和转化为个体的权利主张,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用户的隐私管理实践”将隐私权放置到个人信息主体的认知模型中,将隐私确权改写成一个隐私效用的计算与交换问题。这一研究脉络指出,隐私权可以视作个人信息主体通过比较隐私效用与隐私风险形成的收益预期。用户感知的隐私风险越高,对隐私保护的态度就会越积极,会减少信息共享甚至停止使用平台(Mousavi et al.,2020;宣长春、陈素白,2023)。但这些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作为心理过程的隐私保护意愿,与本研究的内容并不相同。此外,这些研究针对的平台大部分是匿名社交的泛娱乐信息环境,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集中的平台类型,而对后者而言,信息的私密性与隐私的权益计算都大相径庭,这也是本文选择婚恋平台作为研究案例的原因。因为婚恋交往需要用户提供大量真实个人信息,信息分享的范围广泛,隐私披露具有合理性;但同时,虚拟媒介又存在大量的安全风险,信息接收的对象复杂,隐私遮蔽具有必要性;最后,平台组织建立在社群团结基础上,信息处理的制度较为民主,隐私管理具有约定性。隐私披露、隐私遮蔽和隐私管理之间的张力使得婚恋平台成为考察隐私权之社会建构过程的理想案例。隐私权的界定是一个对信息性质、场景、效用的博弈过程,包含了不同行动者在维护自身权利上的行动策略与共享观念在型构权利格局上的非正式约束。尽管各类数字媒介中信息处理的方式乃至隐私实践的形式多种多样,但贯穿其中的权利逻辑与确权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我们把握隐私权益分配的共性特征。网络相亲社群的隐私管理这一具有权利冲突意味的事务以及其中各方衡量隐私价值的理由是本文考察隐私权的切入点。
三、研究个案与田野说明
2020年7月至今,笔者针对S市的良缘相亲平台进行了长时段的田野调查。良缘相亲是S市知名的婚恋平台,登记用户达到一万四千余人。用户主要以S市居民为主,也包括Z、Q两个周边县市的部分居民。从性别分布来看,男性用户占68%,女性用户占32%。用户学历以专科和本科为主,占比分别为41%和36%。从年龄分布来看,用户以“80后”为主,出生于1980年以前的占4%,1980—1989年的占62%,1990年及以后的占34%。
平台的隐私政策包括“资料审核”“举报监督”“跨界传播”三部分。首先,平台设置了严格的个人资料审核制度。用户需要登录良缘相亲官网,注册账号并在线提交个人信息登记表(又称“备案”)。必填项目包括:用户个人的真实姓名、微信号、手机号、QQ号、出生年份、性别、籍贯、身高、婚姻状况、学历、职业、工作地、个人照片,以及对配偶的年龄、婚姻状况、身高、学历要求等。在线提交备案表后,平台会审核备案内容,管理员在“验证”备案真实性后,根据备案中的联系方式添加用户微信并将其拉入平台微信群,同时在网站上架个人资料。网站明文警示“不实登记者将会被封号、拉黑、公开曝光”。用户如被管理员发现提交虚假信息或备案不完整,则无法通过审核和获得平台使用权限。
其次,平台设置了举报—监控体系,鼓励用户向管理员反馈相亲体验并举报不良相亲者,一旦确认情况属实,就会删号拉黑、群内通报批评甚至公告至网站黑名单。平台强调“虽然良缘相亲对会员有严格登记审核、监控,但人品审核不到。如发现不良人品或不良行为,请立即举报联系管理员”,并在网站、公众号、微信群中给出四类“不良相亲”的定义:(1)在婚或有对象的非单身相亲;(2)不严肃相亲,包括性约会、言行低俗等;(3)提供虚假信息,虚构籍贯、年龄、学历、工作、婚史等;(4)言行出格并被大部分人视为“奇葩”。
最后,平台主张“线上聊三年不如线下见一面”,鼓励用户参加相亲会、情感诊疗会、农家乐烧烤会、饭店联谊聚餐等现场活动,以便面对面交换信息。同时,组织者会在活动现场设置视频直播,将线下情况同步到平台视频号上,让非现场用户可以通过观看直播、发送弹幕和回放视频远程参与相亲活动。可以说,这种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组织方式使隐私的传播突破了传统的空间边界,不但解构了信息发送者对信息接收者的控制权,也使得原先难以留痕的社会关系活动得以借助链接、转发、直播、回放等技术功能编码为可储存、可传递和可处理的平台数据。经由平台的组织调度,私密的两性交往与公开的集体观看之间产生了交叉重叠。
笔者对良缘相亲平台的田野调查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采用平台漫游法进行网络民族志。笔者于2020年7月结识该平台发起人英哥,由他推荐加入平台管理团队,以平台内部成员的身份进入田野。由于良缘相亲是一个叠加多个社交媒体、交织虚拟现实空间的大型社群平台,我们也进入了网站、微信、抖音等平台架构下的每一种交往空间,展开了长时段、浸入式的体验,关注各空间中管理员发布的群公告、用户分享的个人备案、聊天记录、相亲个人案例,以及群成员对隐私规范展开的讨论。第二,笔者还访谈了多位平台成员,包括1名创始人,6名平台管理者,15名平台用户,受访人员信息见表1。访谈内容包括平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流程,平台中曾出现的隐私危机案例,用户对隐私的理解,自我呈现的技巧,以及管理隐私的策略。第三,笔者还参与了平台组织的各类线下同城活动,如在商场举办的大型相亲会、英哥家的情感诊疗会、在饭店进行的联谊聚餐、农家乐山庄中的相亲烧烤会,等等。这些活动为笔者观察不同场景中的隐私管理实践提供了机会,笔者也由此了解到多元信息主体如何交互性地构建信息场景和隐私规范。
四、隐与显:空间博弈下的隐私披露
网络相亲者面临一个难题,即如何在分享个人信息的同时保留对部分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实现隐私边界的有限开放。而平台管理者面临的难题则是如何在促进信息自由分享的同时保留对部分隐私的监管权,实现个人信息的合理披露。对隐私权的界定首先涉及信息主体对一般信息与私密信息的区分,相应的问题是哪些信息被视为一般信息而被公开和传播,哪些信息又被视为私密信息而被遮蔽和掩藏,多元主体对信息私密性的差异化处理构造了怎样的信息场景。在网络相亲的语境下,隐私边界直接反映在个人信息的空间分布上,边界厘定则体现为平台与用户针对隐私披露所进行的空间博弈。
(一)虚实交错的空间结构
从空间结构上看,良缘平台包含网站、微信、抖音、现场四部分,每部分又通过数字接口相互连接。用户可以从任一接口进入平台,再利用交互界面跳转至其他部分访问数据。这样的技术基底造就了虚实交错的空间结构。“交错”在此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平台用户所在的多重媒介空间彼此交织,用户可以通过媒介技术分别设置各部分的信息呈现与可视范围,建立多重数字身份,向不同对象分享不同的个人信息,这相当于私密信息的个性化生成。但平台也可以将碎片化的数字痕迹拼接整合,建立数字身份间的一致性,这相当于私密信息的系统化消解。“交错”的第二层含义是指相亲活动所存在的赛博空间(视频直播、视频回放、平台公众号、微信群等)与实体空间(社会场所、地理位置等)之间彼此延续又相互分离。由于平台与微信功能紧密结合,大量线下相亲活动会经由管理者的直播投放到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等赛博空间之中,用户即使不在现场,也可以透过手机屏幕观看现场情况,甚至在线参与现场互动。在手机、微信和交互界面的作用下,平台改变了相亲场景的空间分布,模糊了“信息主体”与“信息接收者”间的联系。
(二)真实公开:平台的隐私披露原则
在平台看来,相亲语境下的“个人信息”与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指涉两个不同的领域,即使前者包含联系方式、照片、学历、财产、职业、家庭背景、性格特点等可供识别特定个人的敏感信息,这些资料也与隐私权的关系不大,不适用以个体为中心的权益主张与保护原则。因为“相亲”跟普通的交友不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保证个人资料真实,以防“杀猪盘”、情感欺诈、财产纠纷等不良交往行为的出现。登记真实的个人资料并在平台内部交换是虚拟环境下安全相亲的基本条件,也是建立社群信任、提高相亲效率的保障,即平台所标榜的“真诚靠谱、安全相亲”。
创始人英哥回溯了平台在个人信息收集上的变化,他解释说最初也不想采取信息登记制,但由于骗局太多,必须要信息审核。“我们当时(2015年)是用Excel去制图,然后截图,放在群相册。最古老就这样子。就是说单身就好,我们也没有登记。后面就有问题,然后就慢慢变成男的要登记,女的不用,再后面发现说女的也会骗,后面就开始男女都一样,都要登记……如果是骗子,他看到说我们要登记,他就不敢登记”(20200706YG)。
平台还为收集个人信息赋予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将信息公开与公平良善的价值取向,以及真诚质朴的交往伦理联系在一起,并从现实风险的角度推测信息控制与隐藏背后的阴暗动机。在平台看来,为赚取会员费,商业婚介会刻意放宽对个人信息的审核,甚至姑息信息造假,而过度的信息隐藏与“欺骗”无异,已经脱离了隐私的范畴。但平台也表示,相亲属于私人事务,不能强制个人公开信息。“即使出现了骗财骗色,公安局也不管这事,只能说是社会上价值观的缺失”(20200717YG)。但良缘相亲不为营利,不会像其他婚介一样吹捧客户和骗人,“理直气壮地平等对待每一位用户,资料不实、态度不诚,概不服务”(20220612YG)。
(三)空间叠加:平台的隐私披露技术
尽管虚实交错的空间结构增加了隐私收集与监管的难度,但也为平台获取媒介技术遮蔽下的隐私信息提供了便利。笔者将这套隐私披露技术称作“空间叠加”,即平台通过叠加不同的时空范畴与场所活动,穿透用户建构的数字形象,建立虚拟身份图谱与现实社会角色之间的校验关系,从而读取出有关用户个人生活品质与品性倾向的隐含信息。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隐含信息与法律界定的“隐私”有一定的重合之处,都指向私人生活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体验。这些隐而不宣的信息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事关个人信息的支配,而且在于它关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声望,因为这些信息一旦暴露和传播到线下,可能招致现实中的负面评价与名誉受损。
平台深谙网络相亲中“隐私”的存在形态,发展出“数字痕迹整合”与“互动场景串联”两种空间叠加策略,借由灵活的数字接口将线上与线下、私人与公共等多元空间叠加在一起,在互动过程中设置交叉检验的锚点,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空间互证关系披露隐私。平台嫁接在QQ、微信等大型连接基础设施上,其中的任一数字接口都与用户个人的社交媒体账户直接或间接相连,而用户的多个账户之间又往往存在通路,可以透过这些通路窥见个人身份图谱的全貌。管理员阿生表示:“择偶者一般加了我微信、QQ的话,我都会随手点开他们的朋友圈、QQ空间看一下,有个大致印象”(20220618S)。管理员阿宏则以真实案例展示了空间叠加策略的有效性:“这个人在QQ空间里发了他结婚的照片,估计是QQ太久不用,他也不记得了,他还在微信上装单身汉骗人”。他还介绍了如何利用社交媒体的已有功能核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现在微信的功能是,因为你微信实名制,如果转钱给他,我们就看他两个字或者是什么样子,就知道他是不是真名字了。然后对比身份证也可以看得出来”(20220423H)。
不过数字空间中的隐私含量十分有限,这种隐私的有限性不等同于个人信息的公开性。因为人在相亲市场中不是一个预先就绪的商品,而是可塑可变的互动存在,即使备案登记获取了大量标准化的个人资料,那些非标准化但更为重要的背景信息,如品味、家世、修养等仍然需要在互动中才能读取出来。可以说,仅依靠公开的备案信息难以了解用户个人情况,个人情况所涉及的隐私范围远远大于个人信息。因此,想要全面地了解结婚对象的社会身份、生活品质与品性倾向,就需要创造互动场景,打破用户对自身信息操纵式的给予(或控制),捕捉互动中人们无意间的“隐私流露”。创始人英哥以“收入信息”为例,向笔者解释为什么“线下互动”十分重要,因为可以通过“言行举止”了解对方真实的社会角色与市场价值:“因为我们这个(平台)不是说什么社保机构,就算是社保机构,他也没办法说知道说你这个人究竟赚多少钱。有一些他做生意的,收入是100万,收入是你一年的经营总额还是净利润?还是毛利润?所以,这个东西我就讲‘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算是像婚介里面,他可能说他的房产证,那个是真的。但他的房子他有没有抵押给别人?所以填的信息就是一个参考值。但言行举止这个东西,基本上很多人是过不了我这关的。这是靠经验去判断”(20210315YG)。
平台营造的互动场景包括“群聊”和“相亲会”两类。当发现群聊中有人言辞粗鲁或态度极端时,管理员会留心观察该用户是否一贯如此,在确定其为“奇葩”后便将其剔除出平台。为了净化相亲环境,平台也会主动开启群聊话题,在群发言中解读用户的价值倾向,从言辞方式与思路逻辑上判断该用户的心理特征与道德水平。英哥太太提到:“有时候我们会去带话题,让大家出来聊聊天,说实话就是给他们挖几个坑,看谁来主动跳进去。否则,哪怕是线下活动,也不可能说一万多号人全部都见完。我们要做一个初步筛查,只能筛选,从群聊看看这个人的三观”(20220426YGT)。与群聊相比,相亲会则是更为立体的隐私读取方式。如果将相亲中的人际互动行为视作一种展演,那么作为“演员”的用户则需要根据平台场景和平台受众的要求进行灵活的角色呈现,并维持相对一致和稳定的表演风格。而“微信—活动现场—直播间—视频号—网站”这一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传播机制让观众的构成变得格外复杂,用户需要同时应对植根于不同规范、需要不同社会反应的混杂社会环境,这最能暴露角色脚本间的不一致,也就最能揭示个人的真实情况。
(四)空间划界:用户的隐私控制技术
虽然大部分用户都尊重平台的信息收集规则,也认为现有的组织架构能够促进有效相亲,但这不意味着他们完全认同平台的隐私披露方式。他们对于空间叠加带来的隐私泄露风险同样心存疑虑。一些用户明确表示,他们担心自己会被熟人看到,也不知道平台中的信息会被谁看到,又会被转发到哪里。而良缘相亲又是个本地平台,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多有重合,相亲过程中的隐私很可能会被不相干的人知晓,从而给现实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部分用户尝试在空间叠加的信息场景中制造间隙,打破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传播机制,以限制自身信息的披露方式与流通范围,笔者将这套个人信息的控制策略称为“空间划界”,包括“技术切割”与“场景分离”两种方式。
“技术切割”是指用户将虚实交错、流动互通的空间结构进行拆分,为不同的空间构筑基于媒介技术的“防火墙”,并在其中建立信息分享者的筛选机制。例如,有用户只使用网站进行资料浏览和在线留言,拒绝生成网站游客之外的其他平台身份,也就关闭了平台信息收集与挖掘的诸多数字接口。阿侠就是这类策略的实施者。40岁的他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使用过ZA、BH等商业相亲APP,在熟谙其中的商业套路后,认为“良缘平台实名相亲,骗子较少”,选择在其中登记备案。但他并没有联系平台管理员获取潜在对象的联系方式,也未参加平台中的任何微信群,而是在网站上浏览备案并在线留言。
访谈者:你在网站上发消息有人回吗?
阿侠:有人回,也有人没回。但那个网站上的话,可能88年以后的会比较多吧,就相对我这个年纪来讲的话,可能88年的就觉得我已经有点大了。
访谈者:但是那个备案的话,你应该是没有办法看到女生的联系方式的吧?
阿侠:对,它那个主要难度就是说它的架构是基于传统互联网的,就是它的手机端是比较弱的,所以就没有办法直接联系,你在网站上面给她发消息,看她回不回你。那有很多人是不用电脑的,说实在话,所以其实很多消息是发出去没有人看的,所以这个是不够完善的。(20220627BX)
在解释自己为何采用这种低效的信息沟通方式时,他强调想跟谁联系是自己的事情,不希望这个过程被过度干预,尤其不喜欢英哥对他人的主观点评。另外,平台的信息互动方式也令他不适,一些与众不同的择偶者会被平台视为“奇葩”,个人的相亲经历会被平台当作案例讨论,群内的聊天记录有可能被选择性地转发到他处,既不尊重恋爱自由,也有侵犯隐私之嫌:“如果你的想法跟他(英哥)不一样,他可能在群里就骂你。不要找他,自己有兴趣自己去聊一下,这样会好一点,因为可能每个人的想法不一样。他有时候会看到有一些人,比如他觉得年纪大的男的看到那个九零后的女生想跟他要资料,就会被他骂,他说你也不看看你自己。类似这样子。那我觉得那也是人家的权利嘛,那不合适就算了,也不要删……他会发到朋友圈去,聊天记录什么之类,这种就相对来讲没有那么好嘛”(20220627BX)。
“场景分离”是指用户虽不拒绝平台的技术架构与空间结构,但会在平台成员之中划定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基于人际沟通的“场景壁垒”,边界之外的成员被统一视为观众,双方不会在群体性的互动场景中变得熟悉,而是保持相互意义上的陌生人状态。换句话说,观众并不是日常生活中缺乏社会关系连结、没有共享经验的“他者”,而恰恰是通过场景分离消除了身份可识性的“陌生人”。场景分离的目的就在于将平台公开、公共、流动的信息传播网络与“用户我”隔离开来。
例如,用户在网站登记个人信息后,可以选择备案资料不公开上网,只供联系管理员审核;他们委托管理员扮演传统的媒人角色,以私人渠道进行推荐。阿莉解释了自己这样做的原因:“因为可能我们是在公办的学校,就比较……怎么讲……就也害怕别人看到自己”(20220619LL)。类似的分离策略还包括在线下活动中“隐身”以回避线上观众,以及在群聊中以“潜水”来逃避群友的关注和隐私追踪。因为任何一位群友都相当于平台的一个传播节点,不仅会将平台内外的信息进行联通,而且会形成一个边界模糊但动态延展的分布式传播网络,造成无明确传播主体的隐私泄露。相亲者阿卉讲述了她的一段亲身经历来佐证群友互动与隐私泄露间的联系。
怎么会有人把自己的很多隐私都抛到上面去,然后那些人他也不是完全都认识的,然后他这样不觉得不合适吗?而且转来转去的你都不知道这些东西最后会转到哪里去。而且我告诉你,圈子就那么小,最后有可能就是出现在你抱怨的那些人身上去了,人家就可以发回给他看。像群里面有一个妹子整天说她老公怎么样,但是其中一个妹子跟我说,她是跟这个人的老公相过亲的,而且还有微信的。(20220424LH)
阿卉提到的“隐私泄露”和“隐私披露”不同,后者是行动者为有效择偶主动进行的信息分享,行动前提在于信息共享者的有限性和可选择性。一旦传播场域的范围无法预期,就会产生很多隐身观众,他们的突然发声可能随时打破行动者既定的角色脚本,导致角色期待之间以及社会角色与虚拟角色之间的冲突,影响个人的社会形象与社会关系。为提高择偶效率,一部分用户选择在隐私安全与信息分享之间进行平衡,只和特定的平台管理者交流,以私人关系限定信息的传播与获取方式。在他们看来,管理员属于公益志愿者,出于维护平台口碑的角度也会帮忙保护个人隐私。例如,他们会参加英哥在家中组织的情感诊疗会,在类似医患关系的“面诊”场景下,为隐私披露赋予职业伦理色彩。
五、公与私:规范博弈下的隐私保护
与一般性社交媒体相比,作为私人敏感信息的流通系统,相亲平台面临着更多的隐私保护困境。一方面,深度的信息分享与隐私披露几乎是有效相亲的前提,不能脱离这一语境来理解隐私保护;另一方面,《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的隐私保护框架主要规制对象多为自然人及法人实体,而对于相亲平台这类具有特殊性质的虚拟社群组织却未能提供明确的权利保障。这使得社群的隐私规范缺乏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困境集中体现在隐私权纠纷中。
(一)公私兼顾的管理制度
平台的隐私管理建立在“举报”“通告”“黑名单”三个制度之上,并以《关于投诉举报处理细则(试行)》《良缘公益相亲活动登记注册使用说明》《良缘平台简介》《安全事项》以及群公告等社群规则的形式公开发布在网站、公众号、微信群等处,提醒所有社群成员关注遵守。“举报”制度是指用户如发现“不良人品或不良行为”可以向平台管理员投诉,举报事项既包括公共空间内的群体互动,如发布不良信息、资料造假、言语攻击,也包括私人交往中的肢体骚扰、金钱纠纷、情感欺诈、用情不专、道德低下等。
“通告”制度是指如举报内容属实,平台会根据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私下警告”和“群内分享”两种隐私曝光方式。“私下警告”是指管理员直接联系被举报者,告诫对方已经被人投诉,必须停止不良行为,否则后果自负。至于平台是否采取私下警告的方式,部分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如果当事人不是恶意欺骗,平台可以顾及情面,单方面警告并勒令改正:“曾经有个妹子管群里好几个男的要礼物,几百几千的……后来有人投诉到我这里。我联系她说,快点把礼物还回去,就不在群里说这个事,你一个女生给你留个面子”(20220915YG)。“群内分享”也被平台称为“内部通报”或“内部案例”。一旦私下警告无效,管理员就会启动隐私曝光机制,在微信和QQ群内公布部分聊天记录、社交媒体账号等,提醒群成员此用户已被平台拉黑清除,如有联系请谨慎交往。在这一阶段,平台会从七十多个微信群中挑选出最相关的受众群体,并标注上“严禁截图外传”“仅限群内分享”“违者同样被清”等字样,隐私以特定的微信群为边界,传播范围较小。
“黑名单”是平台设置的最大力度的隐私曝光制度,以群相册的形式公布在网站、QQ群以及英哥的朋友圈上。注册或登录网站即可在醒目位置看到诸如“先浏览黑名单确保交友安全”等提示信息。这类相册内包括个人备案、聊天记录截图以及照片,并以红线或批注形式提示此人的“不良之处”。值得注意的是,聊天记录不限于管理员与用户,也包括举报者向管理员提供的“证据”。整个相册如同不良相亲者的真实案例集,以近乎“立体监控”的方式彰显出平台严肃相亲的风格,与商业平台营造的温情服务、个性浪漫的风格截然不同。然而,这种“严格监控”的风格恰恰是不少用户选择良缘的原因,即公益平台免费相亲,不会牺牲平台口碑来换取会员费,更不会为做大市场而营造骗局,即使自己相亲不成,也不会因此遭受什么损失:“以前有交友软件我有用过,但是我也没有去约人家出来,因为我觉得很虚假。有一次是我朋友他在用这个的时候,他竟然用我的照片,你知道吗?……我有一个同事他有这些ZA网,他说相亲很多年都没有成,然后去交完费之后也没效果,网站帮你也是帮你约女孩子见面,但是见完面就没下文。有些还会套路你,只要你有注册有交钱,它就不管你,很少会去审核。有些真的是结婚之后他还写了未婚那种,然后有些还有很多托儿,就是说反正你交钱,我让你见一面,那成不成是你的事情……所以说我很不信任这种软件。开始去良缘我也是抱着说因为它免费,反正我觉得我没损失什么,我觉得我不会被骗什么,我就去一下”(20220423H)。
(二)集体安全:平台的隐私保护原则
相亲者的个人信息是否损害集体安全,是平台区分群体资讯与个人隐私的重要考量。平台认为,一些用户的个人偏好与个人经历尽管极具私密性,但隐藏这些信息会导致有人因不知情而受骗受伤,也会毁坏群体的相亲环境,违背平台真实真诚相亲的理念。因此,平台会将“私”与“隐”解绑,认为私密信息未必需要保密,个人事务也未必无关公共评价,对于那些标志着当事人具有交往风险的隐含信息,越是私密越被认为应该披露,而这些私密信息与公开形象之间的冲突则被理解为刻意欺骗或人品低劣。为保护真诚相亲者的人身、财产与情感不受侵害,平台需要曝光不良相亲者的所作所为,维护社群内的相亲环境。《关于投诉举报处理细则(试行)》发出的公告写到:“为了大家安全高效相亲,希望大家真诚对待,且行且珍惜。不管男女,小问题会先警告,但资料严重不符,或人品及言行举止存在问题,一律删号清群拉黑”。
这里的集体安全原则包含三个特征。首先,集体安全中的“集体”其实具有明显的性别偏向,平台认为主要指女性用户。平台认为,在两性交往中,女性用户较为弱势,是情感经历相对较少、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的一方,容易轻信受骗,也面临更多身体与财产上的风险,因此应该加强保护,以免在交往中遭受伤害。大部分被曝光隐私的当事人都是男用户,这些隐私大多被转至“女生群”。群公告显示“良缘平台是女性的娘家人,女生群的设置是为了提高女生的警惕意识,防止女生被骗”,此类预警相当于女性用户能享受到的安全福利。管理员阿生说“平台很少曝光女生,英哥对女孩子还是会有优待的”(20220627S)。男女有别的曝光原则也引发了一些男用户的不满,有人在群聊中指责“规则不公”,似乎有意针对男性,只曝光男性的不良相亲行为,而对女生的“过错”视而不见:“公众号里的举报通报制度是说:‘有关投诉不分男女都处理,年龄写假一律视情况通报’。但英哥在微信群推的某女生,她备案年龄就跟身份证不同。同样的问题,某男生就上了‘通缉令’,女生就没有……张口闭口都是保护妹子,那汉子不需要保护?汉子不是人?骗子性别都是男性?投诉举报制度都是针对男性?”(20210803Y)还有用户指出平台的隐私管理存在“性别歧视”,曝光隐私的方式不但不够客观,还变相对男用户进行“人格侮辱”。平台中的一位男用户曾举报交往对象“骗取红包”,管理员不但没有曝光女方的信息,还在个人朋友圈发布了两人的聊天记录,附加标题“一年不到三百元,男生那么抠,嫁给他憋屈死”。该用户悲愤不已,在群聊中声讨管理员“是非不分”(20210125DY)。
其次,在集体安全中“安全”的范围远大于法律所针对的“人身与财产”,也意味着“严肃相亲、真诚交往”的道德安全不受威胁。在道德的荫蔽下,个人的情感偏好与经历,不经意间流露的观点,甚至男女双方的交往细节,都有可能被理解为“道德风险”而被批判和曝光。在平台看来,道德水平不是私人好恶而是公共事务,因为个人的道德不端会带来连锁反应,其他用户会受到诱骗和煽动,导致群体利益受损。一位医生的曝光案例表明了平台对“危害道德安全”的判断依据与处理方式。
英哥:这个医生好像骨科医院的,82年的,外地来的。他前妻是本地的。也就是说他毕业后就在女方家里面成长。他到这几年,去跟人家离婚了,两个孩子都没要。为什么?你告诉我为什么?
访谈者:想再找一个年轻的吗?
英哥:对。他找的是93、94的,未婚的,找我要。就是白富美那种。可以讲逆袭成功了,自己成长了,收入也有了,想换老婆,大概就这么个意思。对吧?我们正常人来理解,你要是说感情不和,你可能找个85、89的还好,你找的是90后,未婚,白富美,你不是找那种一般的。后来,他找的一个人举报了。(他)先找一个88、89的,那个人投诉(他)。好像是去珠宝店要给她买一个很贵重的东西,后面没买又动手动脚的……所以问题来了,我就怕这种人,肯定是有人会上当的。当时那个妹子是自己本身算是条件不错,所以没有上当。医生以前来讲是比较受尊敬的,但是现在很多道德水平不行,低下。(20221018YG)
最后,坚持“集体安全”的隐私观并不意味着平台会不加选择地曝光不良相亲者的所有隐私信息。后文的“阿乐诉英哥案”即将表明,面对用户对隐私泄露问题的质疑,平台对隐私曝光的方式愈加谨慎,会在通告时打码隐去身份信息,甚至另设“小号”来发布通告,以规避可能的侵权风险。2023年,平台创始人英哥怀疑有人举报他在朋友圈曝光隐私导致其个人微信号被冻结,故此减少了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的频率。
(三)法律动员:用户的隐私权利救济
针对平台的隐私管理实践,一些涉事用户表达出强烈不满,令他们气愤的不只是个人的私事被广而告之,更缘于平台为这些隐私添加的“道德污名”。在他们看来,一些亲密关系中的细节被公之于众,这已经令人感到尴尬;平台以道德权威的角度进行评价,更是在贬低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资格与价值。即使已被清除出群,不少用户仍会通过社交软件与管理员激烈辩驳。他们争论的重点不在于平台是否承担隐私保护责任或隐私曝光制度是否合法,而在于这些信息被当作“人品低劣”的公开证据,伤害了自己的社会声望和道德情感。反抗话语集中在“曝光不实”与“人格侮辱”上。一位被人举报骗色的男用户就曾因黑名单曝光找英哥理论:“说实话,你单方面听信人言,连落实都没落实,有失公正。评判一个人不可这么草率,但是群是你的,你踢我我走就是了,但是如果因此对我个人声誉造成影响,我将拿起法律的武器,绝不善罢甘休”(20190421良缘相亲网网页)。而英哥的回复则是“既然收到举报,我们如实公布举报内容,没问题。平台在登记资料时就明确说明不良相亲会被上黑名单公告,且经常公告提醒”(20190421良缘相亲官网网页)。也有被曝光的女用户以“造谣”来指责管理员曝光了她的聊天记录:“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追高富帅被拒然后酸别人?这么造谣的?你如果觉得你这样做没有问题,请你提供你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我们法院见”(20211216TLL)。
不过反抗大多止于口头理论,平台也以“自愿加入者的道德义务”为由,应对从容。直到2022年,一场法律诉讼才真正改变了平台的隐私管理制度。诉讼由一位黑名单用户阿乐发起。在平台相亲的五年时间里,他因持续骚扰平台女性用户被举报进入黑名单。阿乐认为英哥在良缘QQ群内恶意泄露自己个人信息,2021年在本地生活门户网站、视频网站上发帖,控诉英哥恶意泄露隐私和诽谤侮辱。在帖子中,他写道“不知道英哥的真实身份信息,警察、律师和法院无法处理,希望知情者透露”(网贴原文)。次年4月,阿乐将英哥告到法院,理由是平台管理者英哥在良缘平台将原告征婚启事列为黑名单内容,并在平台各个群转发。这些内容“辱骂原告‘奇葩’、诽谤列举原告各种恶行给原告生活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要求判英哥名誉权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诉讼书原文)。
尽管法院最终驳回了阿乐的请求,认为英哥发布的内容没有构成侮辱和诽谤,但经历了这次诉讼,英哥撤销了网站黑名单的规定,删除了黑名单相册内的全部内容。在应诉过程中,他表示自己非常委屈和愤怒,在多个群写道:“我做公益就要对奇葩黑名单无限度忍让?我对奇葩坑蒙拐骗就要五星级酒店式微笑服务?”(20220419YG)他的太太也书写了一篇长文疏解心结:“我这几天都在想一个事情,花这么多精力这样去服务大家,到头来还要被告被侮辱诽谤,到底值得与否?”(20220425YGT)不过在感到自己“有理有据”的同时,英哥也困惑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不确定法官会如何理解隐私曝光的合理性。在笔者询问他是否有信心赢得官司时,英哥表示“常理”和“法律”是两回事,阿乐在道德上的“低劣”可能并不影响法官承认的“权利”。在他看来,“侵权”与否的争议在于怎样认定“群”的性质,相亲群不同于普通群,以相亲为目的加入社群,自然要接受更为严格的管理,阿乐的相亲失德属于群内的公共事务,不能以隐私作为借口躲避制裁。
英哥:群也算公众场合。
访谈者:群是个人自愿加入的啊。
英哥:但怎么认定内部群,这就是法官的权限了。所以正常人(怎么)认为跟法律法规、法官判决是两个事。所以我们原来也有咨询过律师,我说的是(阿乐的行为)是事实,我说的是事实不是编造。
访谈者:群里都不能指责彼此吗?这不是平台内部的黑名单吗?
英哥:这就是法官要不要认定了。法律只是写QQ群微信群,没写相亲群,也算是法律漏洞。如果法官要只认定他提供的截图也没问题。正常人一看就知道怎么回事。我跟警察说他们骗人有证据。但警察说,删了。(20220612YG)
社群规范与法律规则看似同时存在,但当管理者以法律之精神来推测规范的合法性时,会发现用户作为“社群成员”的身份设定并不牢靠,尤其当面对数字社群时,主张群体利益似乎缺乏现实基础。然而在平台之外,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却异常清晰,每个人都能根据自由、平等、尊严等名目列举出一系列自我利益并向国家寻求权利救济。从上可知,在隐私维权中,法律扮演着隐私权的基底,可以消解平台构建的信息使用规范。用户将规范的效力限定在群体内部,认为违反规范的制裁方式限于剥夺成员资格,而不能殃及法定的个人权利。通过法律动员,部分用户将个人的隐私权从集体之中分离出来,从而对以“集体安全”为名的隐私权方案进行了“釜底抽薪”式的打击。隐私规范在道德与法律上的划界似乎又成了平台管理的新难题。
六、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网络相亲平台为案例,揭示了平台与用户双方在划定隐私流通空间与隐私披露道德上的博弈策略,从“平台—用户”的关系角度刻画出个人信息使用规范的生成机理。相亲虽然作为一个特殊语境出现,但选择该语境实则是为表现“隐”与“显”、“公”与“私”在社会生活中的复杂张力。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问题及表现形式在各平台中未必相同,但数字技术对传统隐私观及其权利框架的冲击却是一个普遍性问题。
通过刻画“空间”与“规范”两个维度上的博弈策略,本文指出,平台不是既定的技术产品,而是由社群交流形成的动态媒介。虽然平台的功能设置可能会加剧隐私泄露的风险,但用户也可以能动地开发个人信息的控制技术与合理方案,调整社群内部的隐私保护规范。一方面,平台通过叠加不同的时空范畴与场所活动来穿透用户建构的数字形象,建立虚拟身份图谱与现实社会角色之间的校验关系,从而评估用户真实的社会身份与社会价值;用户则通过空间划界来增加对信息披露的自主权,打破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传播机制,建立“现场”与“离场”的边界,以控制隐私的披露方式与分享对象的范围。另一方面,以数字平台为组织形式的虚拟社群模糊了公共事务与私人生活间的边界,构建了社群内的隐私规范。平台将“私”与“隐”解绑,弱化了自身在隐私保护中的义务,把基于信息流通产生的技术性关系转变为权威性关系,从而使相亲实践及两性关系成为社群道德生活的一部分,为隐私的监控与曝光提供了合法性;用户则通过动员平台外的合法性资源,解构隐私披露的道德义务与虚拟社群的主体地位,寻求正式制度对个人的权利救济。
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场景”或对场景的理解,还是“信任”或对信任的期待,都是多元行动者经历过一系列协商与博弈之后达至的均衡状态。目前的“场景公正理论”与“隐私信任理论”都忽视了场景共识与社群信任的产生条件与动力机制,将其处理为前置事实,从而削弱了理论的解释力与适用性。因此,要深入理解隐私权,意味着要重视隐私及其披露方式在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隐私权的内容取决于个人信息的传播媒介,更取决于信息共享者嵌入的关系网络与关系伦理。相亲平台之所以是我们洞悉隐私生成逻辑的棱镜,不仅在于它由数字技术构成,而且在于它交织在陌生人与熟人的关系网络中,同时遵循选择自由与交往契约的道德规范。
同时,本文强调,平台中的隐私保护之所以困难重重,其根本原因在于以“群”为传统存在形式的社会秩序正在经历数字化的全面重构。隐私权不仅是个体层面的信息安全危机,而且是结构层面的群体规范危机。分析隐私必须将其置于社群运作的信息流通网络之中。隐私权总是同特定社群相联系,它根植于社群成员对共同体的认同以及对成员资格的普遍预期。隐私的信息范畴、处理原则、保护边界与披露场景都嵌入在特定社群结构之中,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即社群关系的镜像反射,这些凝聚着社群理念的信息标签与管理制度即权利体系所依存的社会基础。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隐私规范不是社群理念的简单化约,社群成员不但在隐私分享上存在意愿与能力的差异,对隐私场景的理解与参与也具有异质性。隐私权不是个人对信息可见性的技术控制,也不是平台对信息的管理制度,而是信息主体定义社群信息场景的自主权与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