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邵阳市有一个现实版的“农夫和蛇”的真实故事。弟弟、弟媳通过银行多次转账借给哥嫂381万元,哥嫂因生意亏损及感情方面的因素要离婚,于是,弟媳两人依据银行流水和哥哥出具借条向法院起诉哥和嫂,嫂子便举报丈夫与弟合谋虚假诉讼。2020年8月3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立案,次日,对兄弟两及弟媳三人取保候审,由于弟媳向法院起诉的49笔银行流水与借条足以证明哥嫂借用弟弟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填补亏损、家庭支出、购买房产等,起诉根本不存在虚假诉讼。该案已经过去了五年,目前法院仍然未作出判决。2025年5月8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没有院长批准的逮捕决定书,让公安把三名被告人执行逮捕起来,逼迫三人认罪认罚,并让被告人的律师做工作,“认罪认罚判缓刑,不认罪认罚判实刑。”

(一)

弟弟借钱帮哥哥,没想到后来竟然变成了“犯罪”

湖南邵阳李某涛、李某溢是两兄弟,哥哥李某涛的老婆叫某瑛,弟弟李某溢的老婆叫张某芳。自2002年开始,李某涛与某瑛夫妇开始在缅甸做汽配店生意。2011年开始,因李某涛开始在缅甸投资开矿,自此开始对外借贷。李某涛为了偿还对外的借款,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李某涛、某瑛夫妇向弟弟李某溢、张某芳夫妇借款381万余元(均为银行转账)。因兄弟两家感情很好,在借款时并没有打借条。

(1) 嫂子要离婚,弟弟、弟媳起诉要求还款

直至2019年3月,某瑛起诉李某涛要求离婚。2019年7月,李某溢为了自己的债权准备起诉,李某涛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向张某芳出具了一张381万元的借条。李某涛因2019年6月18日与某瑛因家庭矛盾冲突导致某瑛在家中受伤,李某涛于2019年7月29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到看守所。李某溢准备起诉时发现此前李某涛出具的381万借条因张某芳不慎保管毁坏了原件,李某溢便聘请律师去看守所找李某涛补打了这张381万的借条。2019年11月20日,李某溢凭借律师补打的381万借条及银行转账流水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法院以年底考核为由要求李某溢撤回了起诉。因某瑛一直坚持要与李某涛离婚,两家多次到派出所调解。调解过程中,某瑛否认借钱,坚持要离婚。李某溢于2020年5月再次向法院就381万的借款提起诉讼。之后,因家人多次做工作,李某溢又于2020年7月再次撤回起诉。因三年的诉讼时效快到期,2023年4月第三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因原两次起诉的公安立案,2022年6月公安移送审查起诉,以及2023年7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民事起诉法院以刑事案件也正在审理中驳回了起诉,三次民事起诉均没有开庭审理。

(二)嫂子要离婚不想还钱,将“原告”打成“被告”!

因某瑛离婚时不想还钱,就控告李某涛、李某溢、张某芳涉嫌虚假诉讼罪。2020年8月3日,公安局对李某涛、李某溢、张某芳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立案,并于次日取保候审。

经过三年时间,案件在2023年7月19日才进入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开庭审理完毕,至今仍未作出一审判决。从刑事立案侦查至今已经5年之久,侦查、审查起诉、起诉审限每个阶段都已经严重超期。

(三)刑案5年无结果,法院超期审案骑虎难下,三人取保期间突然被关押

一审期间,法院给李某涛、李某溢、张某芳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拖着迟迟不下判决。法院和政法委多次提出是家庭纠纷引起,所以组织双方“调解”结案,而所谓“调解”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让李某涛、李某溢、张某芳三人认罪认罚。因三人坚持自己无罪,不同意认罪认罚。

法院开庭后11个月,一审判决还没作出。2025年5月8日的上午10点,本是一个普通的早晨,李某涛、李某溢、张某芳三人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被关押到看守所。抓走张某芳时,张某芳因5月7日刚做完乳腺肿瘤切除手术,还卧病在床,腰上还缠着未拆线的手术绷带。家里还有2个儿子都是未成年,小的还在上幼儿园(6岁),大的今年进高三(17岁),张某芳还没来得及交代家中孩子吃住如何安排,就被公安抓去了看守所。

2025年5月9日,张某芳辩护人要求法院提供对三被告人羁押的法律文书。承办法官肖某(法院副院长)仅回复,目前没有出判决,快要下判决,如果三被告人同意认罪认罚,可以判缓刑,如果不认罪认罚,会判处有期徒刑,建议辩护人尽早作通工作,否则判决结果将会不利。

李某涛、李某溢的姐姐李某艳找到公安局抓人的警察,警察说是法院作出了逮捕决定,他们不知道案情是什么,只是按照上面的意思执行抓人。在交谈中,警察才知道原来这个案子还没出判决,问起这是个什么流程,警察说他们也不知道,只是给了李某艳三张文书,说他们就是依据这个执行逮捕的。李某艳说起张某芳的病情和家中小孩无人照顾,警察听后也表示很同情,但他们也无能为力,安慰家属请个好点的律师,说不定会有办法。



(二)

银行转账记录,“虚假诉讼”判决难以迈过的“死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构成有三个要件。要件一: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仍然提起民事诉讼;要件二: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捏造或编造虚假的事实,作为诉求和证据,提起民事虚假诉讼;要件三:立案标准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银行转账流水记录是本案虚假诉讼判决难以迈过的“死坎”。

首先,张某芳通过银行向某瑛转账381万元的流水记录,充分证明李某溢和张某芳借钱给哥嫂李某涛和某瑛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构成虚假诉讼要件一规定的“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仍然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381万元的借据是兄弟两家通过结算,哥哥出具借条,该借条因小孩打翻水杯弄坏,后来哥哥按原来的内容补写的,该借据对应的是银行转账记录,并非无中生有虚构的,这也符合追认借据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银行转账记录是本案借款最为有力的硬证据,充分证明李某溢和张某芳发起的民事诉讼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回自己的借款,不存在虚假诉讼构成要件二规定的“使用捏造或编造虚假的事实,作为诉求和证据,提起民事虚假诉讼”的情形。

第三,李某溢起诉哥嫂李某涛、某瑛还钱,因各种原因,几次起诉还未开庭就撤诉了,法院没有进行实质审理,不存在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条件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图说:案涉借款银行转账记录

(三)

“四不像”的逮捕文书,疑点重重,真假难辨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这是法律对逮捕在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关于执行逮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公安机关收到并核实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令》。

本案公安提供逮捕文书有点“四不像”,疑点重重。



疑点一:法院逮捕决定为何没有书面文书?

公安提供的这个文书上写的是:“经法院决定,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李某涛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落款处盖的是邵阳市公局大祥区分局的公章。

公安给被告人家属的是《逮捕通知书》,这份文书上写的是经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执行逮捕,法院决定的文书在哪?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关押的三被告人,询问公安是否向其出示《逮捕令》或在《逮捕令》上签字?法院是否向其送达逮捕决定书?得到的回答是:“没有!”

疑点二:基层法院的决定能剥夺公民的救济权吗?

法理上来说,法律保障公民的救济权。法院作出决定,不服就有复议权,法院作出裁定,不服就有上诉权。而公安出具的逮捕通知书居然没有复议权也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基层法院的决定难道不需要出书面文书,而且可以剥夺公民的救济权吗?

疑点三:对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在治疗的病人突然关押的原因是什么?

张某芳因患乳腺肿瘤于2025年5月7日刚做完手术,第二天就被关进看守所,目前还在医疗期。李某溢因本案久拖不决,积郁成疾导致2022年患上心脏病,并做了心脏搭桥手术,每日都在吃药。李某涛自2019年患上精神障碍疾病、冠心病等,每日都在吃药。

在一审开完庭后的11个月,法院判决还没作出,突然将三人“逮捕”。尤其选在张某芳身体最虚弱、最需要休养的时候抓到看守所。法院的此做法是否人道?



图说:被逮捕的三被告都身患重病

疑点四:夫妻两同时被关押,家中2个未成年孩子和73岁老人怎么办?

一般司法实践中,即便是两夫妻构成犯罪,如家中有未成年人或老人,一般不会同时将两夫妻关押。而张某芳、李某溢两夫妻同时被关到看守所,家中2个未成年小孩(17岁、6岁)和73岁老母亲无人照料。如因无人监护导致发生意外,或是老年人有突发情况,家中无人照料,将后果不堪设想!

夫妻俩被抓走的第二天,家里6岁的小儿子突发高烧39度,身上突然长出红疹,因家中大人被抓走,无人带着去大医院看病,小孩姑姑李某艳只能尽自己所能带去家附近的小诊所打针治疗。



图说:张某芳、李某溢两夫妻同时被关到看守所,家中6岁未成年小孩生病无人照顾

疑点五:没有判决,取保期间突然被逮捕,依据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针对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自2020年8月刑事立案以来,对三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均是取保候审,说明三人均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只有当取保候审的人有可能出现逃跑、毁灭证据、危及社会时法院才可立即执行逮捕,而本案三人均没有可能出现以上情形,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把他们逮捕了,三人从“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突然变成了“具备社会危害性”,原因是什么?

疑点六:法院逮捕用意是否与认罪认罚有关?

刑事立案5年来三被告人从未被关押过。2025年4月27日,大祥法院副院长肖某打电话给张某芳,询问是否认罪认罚,否则判处有期徒刑。张某芳回答:“我没有罪,我认什么罪?”到了 2025年5月8日,三人在无任何预判和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就被抓走。关押之后,法院的回复也是要辩护人劝三人尽早认罪认罚。不认罪认罚就要判有期徒刑,只要三人认罪认罚就可获得“缓刑自由”。本案中,是否意味着逮捕与认罪认罚有关?

公权力机关有权必有责,要敢于自我批评,输得起,才能赢得百姓发自内心的尊敬。司法公正是最后的防线,千万别因为法外因素而让无辜的人蒙受冤屈。望办案机关秉承“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精神,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审慎处理,切勿办成错案冤案。

本案后续如何发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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