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山西省检察院发布一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共5件,涉及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妨害公共交通驾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犯罪,以法治之力助推全社会共筑安全防线。

目 录

案例一 郑某某、徐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案例二 张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案例三 王某某放火案

案例四 孙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例五 詹某某失火案

案例一

郑某某、徐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郑某某与徐某某商议在太原市某村建设除草剂生产工厂,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并储存硫酸二甲酯等物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除草剂。2024年1月31日,相邻养殖场仓库因电器线路故障起火,引发该除草剂厂发生火灾爆炸,过火面积500平米,造成土壤损害价值量化数额2.4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64万余元。经鉴定,在该除草剂厂房中查扣的反应釜、储罐内液态物质均为危化品。

2024年2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1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2月12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人对危险物品处置费用和土壤污染损害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郑某某、徐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准确认定案件因果关系。本案中除草剂厂发生火灾爆炸系多因一果。检察官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查看养殖场与除草剂厂的距离、现场环境、危化品的存放位置等,结合消防部门专业咨询意见,确定养殖场电路故障起火是诱因,除草剂厂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储易燃易爆物质是导致火灾爆炸的决定因素,郑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管制规定购买并随意堆放危化品,应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还在事故现场发现遗留的伪劣除草剂包装袋和危化品储存罐,遂将安全隐患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二)科学把握“毒害性”物质判断标准。涉案物质主要成分为硫酸二甲酯,需要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检察官通过查阅危险化学品目录、阅研相关案例、咨询行业专家,认定硫酸二甲酯属于受国家管控的危化品,具有刺激性和腐蚀性,接触人体后可导致皮肤灼伤、眼睛刺痛和呼吸困难,与浓氨水、碱、酸和强氧化剂可产生剧烈反应,有起火爆炸危险,足以危害公众人身安全、污染自然生态环境,符合“毒害性”物质的判断标准。

(三)推动修复社会损害。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向郑某某、徐某某阐明了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依据、司法政策,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徐某某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积极赔偿损失。检察机关两次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辩护律师进行会谈,徐某某缴纳了40万元应急处置金用于危险处置和土壤修复。

(四)全面消除安全隐患。针对现场遗留的伪劣除草剂包装袋和危化品储存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推动有关部门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及“安全生产”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形成打击非法“小化工”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非法买卖、储存危化品行为安全隐患大、危害范围广。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根据案件情况深入现场调查,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修复社会损害;强化一体履职,凝聚工作合力,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为区域公共安全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二

张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5日,张某在公交车站等候时,认为公交车驾驶员进站故意未将车停在其面前,便用脚踹车门,上车后用言语辱骂公交车驾驶员。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张某突然起身伸手越过驾驶室挡板,用随身携带的防爆自卫喷射器(俗称“辣椒水”)对着驾驶员面部进行喷射,驾驶员紧急将车辆停在路边。根据公交车实时监控显示,案发时该车辆行驶速度为每小时约43公里,车辆实际载客9人。

2024年8月16日,大同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31日,大同市平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1月26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积极开展补充侦查,准确把握“危及公共安全”。在公安机关侦查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公交车后台数据、案发路段实时监控,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了道路人流量,询问了乘客当日车内情况,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案发时公交车速度较快、案发地段附近人流量大,张某向驾驶员面部喷“辣椒水”的行为导致驾驶员丧失驾驶能力、车辆左右剧烈摆动,对乘客、行人、车辆及其他财产安全构成现实紧迫危险,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二)及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案发后,张某辩称自己是精神病人并提供相关病例。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在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综合鉴定意见以及张某接受讯问时的状态、在案证人证言等进行全面审查后,依法对张某批准逮捕。

(三)各方联动强化治理,共同守护公共安全。根据该案办理情况,检察机关联合交通部门、公交公司、乘客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确定进一步强化安全驾驶的防范措施。随后公交公司加宽了驾驶位挡板、增设了车内安全驾驶警示教育视频,并开展了乘客群防群护安全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共同筑牢安全屏障。

【典型意义】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属于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案发时车流、人流、路况、交通工具的时速、载客量,以及干扰驾驶操作的方式、持续时间、车辆失控状态及其他风险,综合判断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注重司法办案与源头预防相结合,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实公共安全治理。

案例三

王某某放火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为发泄情绪,分别于2024年5月29日凌晨、6月5日凌晨、6月14日凌晨,使用打火机、破衣服、纸箱等,点燃他人苗圃自建房、驾校训练场木板房、村委街巷绿化带,致使房屋、树木、绿化带、配电箱等被烧毁,损毁财物总计4.5万余元。

2024年7月11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2日,长治市潞州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发后,检察机关应邀第一时间介入侦查,通过分析研判,认为三处着火点存在相似车辆和人影,建议公安机关并案侦查,一方面及时固定行为人行动轨迹等客观证据,另一方面全面收集固定燃烧物材质、周围环境、损毁情况等证据,为案件后续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依法推动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对其中一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检察官查看公安机关侦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后,确认不存在非法取证;向王某某展示其行车轨迹、证人辨认笔录等证据,阐明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三)结合办案促推乡村治理。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开展了实地走访,全面了解王某某家庭情况、作案起因,与当地村委会就王某某等有前科、无工作、无收入人员的就业帮扶问题进行深入沟通。本案发案原因系王某某对村委会某项决定不满,继而实施放火行为,检察官建议村委会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强化沟通说理,提升治理效能。

【典型意义】

放火行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后续办理夯实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要充分开展释法说理,促推其真诚认罪悔罪。要深入了解发案原因,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并协助做好矛盾预防化解工作,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四

孙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孙某某在某市场经营小菜、咸菜生意。2024年2月25日,因与同市场的另一商家存在竞争关系,孙某某趁该商家摊位无人,将某危险物质投放于该商家制作小菜所用的辣椒油中。有17名顾客购买了该商家小菜,其中多名人员食用后出现嘴唇起泡,舌头、嗓子不同程度烧灼感,肠胃不适等症状,该商家随后报案。

2024年2月27日,朔州市应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21日,朔州市应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同年6月26日,朔州市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孙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前介入侦查,阻断风险蔓延。案发后,检察机关迅速启动提前介入程序,引导公安机关查封涉案食品摊位并扣押含危险物质的小菜及原料,同步追踪召回已售问题食品并建立消费者健康登记台账,协调医疗机构对消费者开展健康监测及干预,通过全链条风险管控,有效阻断了危害蔓延。

(二)构建证据闭环,促进认罪认罚。在提前介入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投放危险物质案件特点强化取证指引,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了现场监控、微信购买记录、医院诊疗记录等客观性证据,询问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完善了涉案“辣椒油”成分鉴定,通过时空轨迹、物质流向、损害结果等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全方位印证孙某某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证据分析、危害结果展示,王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三)推动行业治理,消除安全隐患。针对办案发现的食品摊点违规使用某危险物质作为洗涤剂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对食品摊点违规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洗涤剂的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专项整治,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对食品摊主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发放禁用物质清单,强化源头防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在食品中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以“风险防控端口前移”为导向,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阻断危害扩散;在依法准确惩治犯罪的同时,要针对案件反映出的行业风险隐患,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履职,形成协同共治体系。

案例五

詹某某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詹某某在自家花椒地干活时,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草丛,引起山坡大面积着火。后经詹某某妻子电话联系,村民及村干部将火扑灭。经鉴定,林地过火面积244余亩,全部为人工造林未成林;詹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23年3月30日,运城市芮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4年1月2日,运城市芮城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月31日,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詹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日常排查,发现公安机关对该案未及时立案,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发现詹某某无辩护人,遂委托法律援助中心为詹某某指派辩护人,并督促有关机关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二)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詹某某对其丢弃烟头引起火灾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考虑到詹某某为老年人,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委托开展社区矫正评估后,检察机关对其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予以采纳。

(三)携手多方共筑防火屏障。本案系农村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反映出一些群众防火意识不强,监督管理存在漏洞。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林地、耕地周边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检察机关还结合同类案件对詹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法治教育,詹某某家属自愿加入防火宣传员队伍,协助当地政府到周边乡村开展“以案说法”宣传活动。

【典型意义】

农村生产作业过程中乱丢烟头等行为易发多发,防控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立案监督与程序纠错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规范有效运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责任能力、社会危害性等要素,精准提出量刑建议;针对案件反映的安全隐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构建防火安全长效机制。

供稿:山西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来源:山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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