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当地学校发生了一起疑似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造成多名人员伤亡,警方通报,1名嫌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被害人暂无生命危险!网友纷纷呼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南宁通报学校刑案:2人受伤 嫌犯死亡#
根据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5月15日6时许,接到群众报警称,某学校发生一起伤害案件。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将3名伤者送医救治。
对于事件的起因和来龙去脉,评论区中有ip号显示广西的网友留言:貌似是高中生嫌犯用刀刺伤两名同学后跳楼自杀。南宁36中江南校区,毁了几个家庭!
以前都说每周法院安排人上一节法制课有必要的,我们九几年读书打架也就拳头,古惑仔电影以后都是拿刀,内地为什么给古惑仔上映,害了多少人。
警方同时通报,1名伤者为嫌疑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被害人暂无生命危险,现场无其他人员伤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这个通报啥意思?最后那句。是校园霸凌的复仇么?为啥不说出学校的名字,嫌疑人的名字?
也有不少网友表示:现在的孩子受网络影响太大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看来学校管理是个问题,该加强加强了,这样才能保护好学生安全。
更有不少网友强调:加强孩子们的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三观,让他们能分清是非。建议初中以上的学校校门口设立安检扫描卡口,禁止一切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一、发生这起校园惨案,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不容推卸!
首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学校必须制定校园欺凌应急预案,明确教职工职责,建立24小时救助热线。
也就是说,这次事件中,如果查实学校存在以下情况,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未及时发现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如网友建议的安检设备缺失)
欺凌苗头出现后未及时干预处置
未按规定开展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
二、嫌疑人作案行凶之后已经选择自杀,被害人可以获得民事赔偿!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施暴者来说,既然涉嫌故意行踪,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已满16周岁需承担刑责,14-16周岁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同样追责!
需要注意的是,按《刑事诉讼法》16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同时,根据《民法典》继承篇1160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施暴者虽然已经死亡了,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了!但是毕竟导致两名被害人受到伤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监护人而言:需承担民事赔偿,如本案中伤亡人员治疗费、丧葬费等!
三,该如何避免此类惨剧的发生?预防体系的"三防"建设!
本案中,就让很多网友分析的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之后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对失职教工:可能被处记过、撤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一步,人防:每月开展防暴演练,班主任需有3年以上带班经验
第二步,技防:校门安装金属探测仪,借鉴地铁安检模式
第三步,心防:每周开设法治课,建立"检察官+心理教师"双导师制
(本文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对此,您怎么看?
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