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某网络技术公司用户经理石某某通过引入供应商合作虚拟货币业务,收受贿赂并侵占虚拟货币套现。法院审理查明,石某某的贪腐行为涵盖互联网公司虚拟货币开发、运营、变现“全流程”,为自己牟利近千万元。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石某某最终获刑12年。此案成为北京市海淀区近五年来判处刑期最长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案件。

5月1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发布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此类案件中,大型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占比超7成;相比职能部门,业务部门贪腐问题更为突出,占比超8成;犯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案件占比高。

白皮书介绍,2020年至2024年,海淀法院共审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案件350件。其中,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127件,占36.28%,案件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

海淀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介绍,127件案件中,大型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数共93件,占比73%,犯罪金额超1.8亿元,占比60%,个案平均犯罪金额达197万余元。大型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集中,与企业整体业务规模、行业影响力和员工体量存在关联,也和企业自身开展反贪腐自查工作成效相关。

徐进说,127件案件涵盖公司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其中,涉业务部门贪腐案件共104件,占比82%。在企业整体运行链条中,业务部门贪腐问题更为突出。从人员身份看,被告人呈现中青年化、职级中层化特点。年龄在18岁至45岁的被告人共185人,占比超90%。大部分案件被告人所任职务为部门经理、总监、主管、负责人等具有一定管理职权的职位,被告人为中层及以上职级案件共79件,占比超62%。

此外,“小官巨贪”现象不容忽视,重点部门风险突出。基层岗位腐败“爆雷”在大型互联网企业中尤其频繁,个别案件中,被告人虽是基层员工或外包人员,不具有管理职权,却仍可通过在业务对接中给予他人便利,向他人提供内部信息,或给予对方竞争优势等方式获取贿赂款,或者钻企业制度漏洞,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127件案件中,基层普通职员贪腐犯罪金额5567万余元,个案平均犯罪金额126万余元。由此可见,贪腐行为并不受职级的限制,大型互联网企业因其行业地位、竞争优势,不少基层岗位权力大,低职级人员一旦掌握了一定的权力或资源,同样有可能滋生更大的贪腐行为。

白皮书还提出,在“互联网+行业”新业态模式下,贪腐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案件中,被告人既有在招投标、合同签署、项目合作、资金结算等过程中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合作方好处和回扣的传统受贿方式,也有为他人在平台入驻、内容评级、热搜提报、加V、解封和封禁账号、流量倾斜等事项中提供便利,为他人获取隐性准入和竞争优势,收受他人钱款的新型“平台权力寻租”受贿方式。

据了解,127件案件中,大量案件超过3年才案发,超过5年案发的共25件,超过10年案发的共3件。此外,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案发时处于在职状态,案发后愿意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对于已经离职的员工,犯罪行为较难查获。

对此,法院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涉企业贪腐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定罪量刑,统一裁判尺度,完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有关部门应转变办案思路,合理界定立案标准,切实做到公、私权益平等保护,并加强线索核查、取证固证技术手段,靶向解决“互联网+”时代下新型贪腐犯罪在案件侦办中的难点问题。

法院建议,企业除设置专门的反腐败部门外,还要强化“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反腐败主体责任,强化对新兴领域、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创新监督机制,实现精准化、常态化监督。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企业反腐同盟、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创建行业黑名单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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