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胶州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的家长吴迪(化名)向半岛记者反映,孩子拿了五块钱到胶州市书香街“你好·同学”文具店花了两块钱,剩下的三块钱存在了该文具店,家长得知情况后让孩子去要回,被告知存在店里的钱只能在本店花完。


“学校要求不让学生带钱,我们这方面非常注意,前几天孩子的表妹偷摸给了她五块钱,我们家长也是后来才知道。”吴迪告诉半岛记者,据孩子回家说,她们拿着五块钱来到胶州市书香街“你好·同学”文具店花了两块钱买了一些糖,但学校不让学生带钱,孩子们又担心让家长知道有私房钱,就把剩下的三块钱存在了该文具店里。“我们问过孩子,为什么知道那里可以存钱,她说是听同学说的。”

据吴迪介绍,事情发生后,她对孩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让孩子把剩余的三块钱要回来,保证此类事情不再发生。“接下来发生的事情着实让人大跌眼镜,第二天孩子回家和我说,‘妈妈,我去要了她不给我,说存在她那的钱只能在那里花完。’”吴迪说,就为了三块钱,去难为一个一年级的孩子,商家真是利欲熏心。“虽然钱不多,但事不是这么个事!”


5月10日上午,半岛记者来到“你好·同学”文具店,工作人员拿出了一本记账本,上面记录着一些学生在本店的存钱和消费,在半岛记者的询问下,工作人员在记账本上找到了吴迪孩子的存钱记录,承认确有此事。“学生是自己要求把钱存在这的。”该工作人员说,有的孩子带着钱去学校,老师会不让。“我们是这样,孩子存在这的钱必须在这花,不可以再拿回去,我们是和孩子说好的,而且每个孩子的零花钱我们都会问他们的妈妈同意不同意,孩子说是同意的,我们才允许。”“有很多孩子在我们这存了钱或者破了钱他再拿别人家去花,我们肯定不可能费这个事给他们无条件的存,我们很忙的。”“家长不同意孩子花这个钱,家长过来要,我们肯定是给的,孩子在我们这存了要拿去别的地方花,肯定是不可能给他拿出来的。”该工作人员称。

山东鲁罡律师事务所郝东金律师表示,就本起案例来看,部分商家可能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放任甚至要求未成年进行预存式消费,使其在未充分考虑的情况下进行预存,这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冲动消费,或给家长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因此未成年预存钱款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商家应全额退款给孩子的家长。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这意味着,对于大额或不适宜的消费,未成年人需要得到家长的同意或追认。

“因为小学生年龄尚小,还不能辨别是非,针对这种现象,商家在面对未成年人消费时,应该有所警觉,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于贵重商品或者大额消费,商家应该严格核实未成年人消费的相关要求,而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消费观教育,并对孩子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针对未成年预存式消费的现象,郝东金律师建议,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向未成年人过度诱导消费,在办理预存式消费业务时,应核实消费者是否为未成年人,若为未成年人,需征得家长的同意。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商店预存式消费业务的监管力度,特别是针对面向未成年人的预存式消费行为,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措施,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伟豪

来源:半岛都市报胶州新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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