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快速提升自身知名度与竞争力,动起了 “歪脑筋”,其中擅自使用高校简称作为企业名称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这类蹭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山西某大学 VS 山西某大教育中心
原告山西某大学是山西省知名高校,简称“山西某大”。原告发现成立于2021年,从事教育咨询服务的某机构以“山西某大教育中心”作为企业名称并举办培训研讨会,于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西某大学具有悠久办学历史和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教育培训行业从业者,理应知晓其知名度,但其仍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高校名称(简称),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山西某大教育中心”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案件意义】
高校简称作为学校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价值。为实现资产高效配置、合理使用,校办企业常以高校简称冠名。高校简称可直接指向学校,二者已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这一特殊标识的使用权益应当归学校所有。市场主体应当避免在相同行业或地域内使用高校简称作为企业名称。
哈尔滨工业大学 VS 新余某哈工大投资中心
哈尔滨工业大学始建于1920年,自1938年起便一直沿用现校名,还陆续注册了包含“哈工大”文字在内多个图文组合商标。新余某哈工大投资中心成立于2016年,成立时的经营范围包含:企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哈尔滨工业大学认为某哈工大投资中心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哈工大”字样,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包含“哈工大”等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哈工大投资中心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包含“哈工大”文字的企业名称且在前部突出标示,可能借此获取竞争优势和争夺交易机会,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开展的业务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授权,引起混淆,从而损害到原告或原告关联企业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决某哈工大投资中心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字样或相似文字。
【案件意义】
经营者未经许可,在企业字号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或混淆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名称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考虑行为人不正当的行为特性,其次是行为人攀附影响力(声誉)的主观意图,最后是造成混淆和竞争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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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擅自使用高校简称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多方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通过以上案例,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引以为戒,依法合规经营。另外,高校也应做好知识产权全面布局,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监测机制,发现有侵权情况时,及时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有任何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联系高沃,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来源 | 太原市香花岭区人民法院、黑龙江法院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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