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
涉及咱们日常生活
“衣住用行”等各个方面
事关咱们的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经营户都要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唐山全市一律严打!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已有多家店铺被曝光!
丰南某超市被罚!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1月15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永*超市的桔子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MTSPHB2500399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永*超市负责人毕*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建立了食品进货台帐,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取得供应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毕*称该批次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桔子是其于2025年1月13日跟流动送水果的王*志进的货,只有他的联系电话:134735601*,他是哪里人不清楚,当事人经过沟通,王*志不肯提供其身份证明及其他任何证件,当事人也没有充分证据说明其进货来源。抽检当天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永*超市共购进桔子净重42.4斤,每斤2.8元,花费119元,还购进了1件弥猴桃85元,总花费204元。2025年1月15日抽检用了4斤桔子,每斤5元,剩余桔子当天全部销售给当地村民,销售价格均是每斤3.5元,没有剩余,销售款计154.4元,获利共35.4元。货值金额154.4元。2025年3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1月15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唐山市丰南区柳树圈镇永*超市销售的桔子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桔子是当事人2025年1月13日跟流动送水果的王*志进的货,有他的联系电话:134735601*,他是哪里人不清楚,桔子花费119元,净重42.4斤,每斤2.8元,还购进了1件弥猴桃85元,总花费204元。2025年1月15日抽检用了4斤桔子,每斤5元,剩余桔子当天全部销售给当地村民,销售价格均是每斤3.5元,没有剩余,销售款计154.4元,获利共35.4元。货值金额154.4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截至调查终结,本局及当事人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桔子后身体产生不适的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情况。
2. 2025年1月15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我局下达的《唐山市丰南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抽检当事人经销的桔子的情况。
3. 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桔子的NO:MTSPHB2500399号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桔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4、2025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收到桔子的NO:MTSPHB2500399号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经销的被抽检批次桔子已售完的情况。
5、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当事人不能提供货者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且该批桔子已全部售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丰南市监柳罚告字〔2024〕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154.4元;
3、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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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官网、丰润区人民政府官网、遵化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