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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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造价是否包含税金以及开票税费的承担问题,常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当合同明确约定 “工程造价不含税金” 时,开票产生的税费究竟该由哪一方承担?
最高院在《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罗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案涉工程经属地审计机关审定的造价结论未涵盖税金项目,故发包方实际支付及承包方收取的工程款均未包含税金款项。基于此,若承包方依发包方要求开具税务发票,其因履行开票义务产生的纳税支出构成额外经济负担,该负担应由发包方最终承担。
最高院认为,
关于昌南公司因开具工程款发票产生的相应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案涉工程总造价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所出具的结论中,税金部分并未计入工程总价款,因此罗家村委会所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税金,昌南公司所收取的工程款中不含税金收益。
在此情况下,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昌南公司如应罗家村委会的请求向其开具税务发票,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的税金,属于昌南公司增加的额外负担,该负担应由罗家村委会承担。
另外,因昌南公司对该开具发票产生税金部分的上诉请求于已过上诉期限后的二审中提出,在罗家村委会不予认可该上诉请求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昌南公司可在案涉工程款税金实际发生后,另行与罗家村委会协商解决。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造价不含税金时,开票税费的承担主体首先依据合同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司法实践倾向于由发包人承担。因工程款组成中包括税金,应当在工程款计取中一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缴纳,事实上是由发包人支付的。若税金部分并未计入工程总价款,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的税金,属于承包人增加的额外负担,该负担应由发包人承担。为避免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清晰约定税费承担方式、计算标准及发票类型,必要时咨询专业财税律师,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降低税务风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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