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重要罪名,由于《刑法》第 225 条采用了兜底条款的立法方式,使得非法经营罪具有口袋罪的特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违反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并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而使得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大为扩张。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作为专注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法学教授与实务专家张万军教授结合二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从实务角度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的核心策略。
一、精准定位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边界:特许经营管理秩序
典型案例:
1.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2017)内08刑再1号)中,法院认为无证收购玉米虽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但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故不构成犯罪。
2.叶某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2020)川09刑终17号)中,超范围经营烟草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而非犯罪。
法理依据:
非法经营罪的保护法益并非笼统的市场秩序,而是特许经营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225条的立法原意,只有违反国家特许经营制度、扰乱特定领域市场准入秩序的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辩护策略:
1.区分普通许可与特许。许可仅涉及市场准入的形式审查,如营业执照,而特许涉及国计民生、公共资源等特殊领域,如烟草、金融业务。若涉案行为仅违反普通许可,如无证销售普通商品,应主张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法益侵害实质性审查。即便行为违反行政规定,若未实质侵害特许经营秩序,如未造成垄断破坏、资源滥用等,应否定刑事违法性。
二、严格审查“违反国家规定”的合法性
经典案例:
1.在虞文国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粤1971刑初2759号)中,法院认为非法经营宽带的行为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故不构成犯罪。
2.史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5刑初539号)中,法院认定农药经营许可未纳入刑法“限制买卖物品”范畴,故不构罪。
3.于润龙非法经营案((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中,国务院取消黄金收购许可后,原审判决被改判无罪。
法理依据:
“违反国家规定”是非法经营罪的前提,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规范层级限制。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得作为入罪依据。
2.内容关联特许经营。涉案规定必须明确指向特许经营领域。若仅为一般行政管理规范,如备案、登记,则不属于“国家规定”。
辩护要点:
1.若涉案许可依据为部门规章,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应主张其不属于“国家规定”。
2.审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若许可设定违反《行政许可法》,如增设许可、超越权限,应否定其刑事效力。
三、否定“情节严重”的泛化认定
经典案例:
1.柴某春、常某晶非法经营案((2019)辽10刑终257号)中,被告人非法经营药品数额未达立案标准,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2.海南东盛弘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2019)琼刑终17号)中,非法经营数额因司法解释调整后未达标准,二审改判无罪。
法理依据:“情节严重”需结合法益侵害程度综合判断,不能简单以数额或违法所得为标准。
辩护要点:
1.结果危害性分析。若行为促进市场流通、未造成实际损害,应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例如,王力军案中,无证收购玉米解决了农民卖粮难问题,法院认定其社会危害性不足。
2.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多次行政处罚不等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7号,仅有行政违法记录但未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应升格为犯罪。
四、运用行政法原则限缩犯罪构成
经典案例:
1.徐秀梅、王兴国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新2201刑初256号)中,个人放贷行为因无明文规定,法院判决无罪。
2.冯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新0106刑初24号)中,法院以“一事不再罚”为由否定重复追诉。
法理依据: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若行为类型未被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若同一行为已被行政处罚,不得再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1.审查涉案许可是否被合法撤销或变更。若许可嗣后被废止,如粮食收购许可取消,应主张溯及既往出罪。
2.质疑行政许可的实质合法性。如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第12条,如非涉公共资源、非必要特许,应否定其作为入罪依据。
五、部分典型案例的无罪辩护路径
1.超范围、跨地域经营:持有部分许可但超范围经营,应定性为行政违法。例如,尹太生、刘清山非法经营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鄂06刑终359号)中,超范围批发烟草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处罚范畴。
2.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区分:若单位成立后仅从事单一非法业务,可能不构成单位犯罪。例如,侯马鑫盛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2019)晋1081刑初182号)中,法院以“单位成立目的单一”为由否定单位犯罪。
3.违法性认识错误:若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如政府批文、行业惯例实施行为,可主张缺乏犯罪故意。例如,钟瑛非法经营再审刑事判决书((2016)川刑再2号)中,被告人因信赖政府文件未识别传销模式,法院认定其无主观故意。
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护需紧扣“法益侵害实质”“违反国家规定层级”“情节严重标准”三大核心,结合行政法原则限缩刑法适用。律师应善用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从行政许可合法性、行为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等多维度构建辩护逻辑,避免口袋罪的滥用对市场主体造成不当冲击。
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