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
“老李,去年我借给你的十万元钱,什么时候能还我?”
“老张,我什么时候找你借过钱了?那十万块可是你答应跟我一起做生意的钱!”
老李
两名多年老友,
为一笔往来资金的性质对簿公堂。
仅凭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法院将如何认定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近日,南漳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双方的疑问进行了一一解答。
老张与老李是多年的好友,双方平日里称兄道弟,资金往来也较为频繁。老张认为其中一笔款项是借给老李的,多次要求老李归还,但老李却不这么认为。沟通无果后,老张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李偿还欠款。
庭审过程中,老张仅提供了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账凭证,而老李出示了二人多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不乏“利息平分”“这个月收了XX元利息”等内容,主张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
法官审查双方聊天记录后发现,二人近年来不仅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更从未有过关于老李向老张借钱的意思表示。老张不能证明与老李存在借贷合意,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官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款项,二是该款项基于双方借贷的合意而支付。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资金流转的记录,更需要双方明确表达有借款的合意。因此,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出借他人款项的情形,需要通过签订借条、保留转账记录等方式留存好相应的证据,如果资金用于投资或共同经营,也需要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法律关系,避免产生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一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来源:南漳法院
审核: 王洪
终审:吕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