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天涯法律评论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两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引发争议。尤其是认定被告“未保持安全距离”为过错,并将之作为次责的依据,引发围观群众“都不敢走路了”的集体焦虑。



而据央视《法治在线》最新报道,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昨日公开回应,关于“安全距离”表述“使用不恰当”。法院还提供了事发现场公共场所视频,详细还原了案发情节。“对于法院此次普法过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广大网民造成误导的问题”,法院相关负责人也公开“诚恳地道歉”。


一场行人相撞的调解案件,因法官在普法宣传中“张冠李戴”的表述,演变成公众对司法公信的集体叩问。从原告“突然转身”到“缓慢转身站定”,从被告为“男性追尾者”到“女性未注意观察者”,当事法院对同一案件的两套叙事,折射出的不仅是事实认定的偏差,更暴露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与价值判断的深层矛盾。


依《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认定应以过错为核心要件。本案中,被告作为后方行人,在公共场所“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对前方动态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撞击事故发生,其过错程度显然高于原告的“缓慢转身站定”。

从视频展示的现场情况看,应该说,无论是依法理还是凭常识,无论是依专业理性还是依自然理性,都不难得出同样的结论。那就是:过错更大的撞人者(被告)当承担主责,过错较小的转身站立者(原告)应负次责。然而法院在回应之后,仍没有给迷惑的吃瓜群众澄清:在调解中将主要责任归于原告,理据何在?


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衡量,应以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为标准。原告接电话后转身缓慢站定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人的动态调整,而被告在视线未受阻且距离原告尚有数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既未观察,亦未减速,其过失具有直接性和可避免性。若以该案“转身即担主责”的逻辑推演,公共空间中的驻足、避让等日常行为都将成为法律责任风险源,这与《民法典》确立的“风险自甘”原则形成尖锐对立。


尽管该案以调解方式息讼止争,但法官在普法宣传中的失实表述,仍构成对司法公信的伤害。法官作为法律解释者,其职责不仅在于化解个案矛盾,更在于通过裁判文书和普法活动持续传递法治精神。将原告“缓慢转身站定”替换为“突然转身”,将被告“未注意观察”简化为“未保持安全距离”,这种选择性叙事削弱了司法活动的教育、指引功能,更可能助长“谁受伤谁有理”“两边和稀泥”等错误认知。


根据之前法官的普法视频,舆论普遍指责法官将“伤者为大”的朴素情感凌驾于法律理性之上,构成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背离。在事实反转之后,这样的警惕乃至批评,仍然有其价值。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将调解便利性置于法律准确性之上的倾向。“两高”在指导性案例中反复强调的“依法全面审查”“证据链完整性”原则,恰是对这种倾向的纠偏。


司法纠偏又不能止于调解中的某些“潜规则”。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法官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更要求其善用法律解释弥合法理与常识的鸿沟。法院回应事实并公布了现场视频之后,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仍被有意回避。这场舆情危机的化解,不该以此为终点。

对于行人相撞类案件,应回归《民法典》过错责任的本源: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违反合理注意义务,而非创造性地移植其他法律概念。


司法不是和稀泥的艺术,而是守护社会公平的精密仪器。过与错、主与次以及超出此案之外的罪与罚,都不应成为司法的稀泥,而只能也必须成为个案公正的基石。当一份调解书、一则普法案例偏离事实与法理时,撕裂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期待此案的善后能够继续推进,在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上,还公众一个明白。毕竟,司法的权威,正建立在这毫厘之间的严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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