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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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的确定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关键环节,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能否直接认定为实际工程量呢?
我们来看最高院两则案例:
案例一《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委托的独立第三方,其职责是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确认。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推定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监理单位的确认存在错误,否则应认可其确认的工程量。
最高院认为,
华夏公司上诉主张签证编号为018、035、036、037、038、047号的6张签证单未经其签章确认,根据华夏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第五款“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视为无效资料,不予结算”的约定,以上签证属于无效签证,应不予结算。
但,监理单位作为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单位施工进行监督的第三方,经过其确认的工程量可推定为实际发生。在上述签证已有监理方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华夏公司对其未签字确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建七局未进行施工,因此对华夏公司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工程量即使无发包人完整签字,但经监理公司签字确认的,也可认定案涉工程量。
最高院认为,
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系争签证单已经全部由监理公司签字确认,虽缺少东方伟业公司相关人员的完整签字,但至少有两名东方伟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签证单载明工程量予以签字确认。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东方伟业公司内部报签手续不应由一冶集团公司履行,东方伟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26份签证单上的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为双方按约定对案涉工程量的确认。故系争签证单所涉259953元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原审判决对此节事实未作认定,确有不当,应予更正。
周军律师提醒,监理单位作为受发包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机构,其在授权范围内对工程量的确认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若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进行如实记录和确认,且该确认行为未超出其权限范围,同时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那么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通常可以作为认定实际工程量的重要依据。若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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