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网友张岩反映称,其2020年10月28日与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西瓮各庄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未到期,并对地上物强行拆除,给承包租赁人张岩造成经济损失,至今没有给与任何说法。
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是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36年9月20日止,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大兴区榆垡镇管控办刘西龙的强拆行为破坏了合同的履行,违背了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承租方对土地的租赁权和经营权。
据承租方张岩介绍,其签订合同后,在原有地上物维修翻建,北房5间、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原有水泵房和库房基础上改建)等设施,是其合法财产。大兴区榆垡镇管控办刘西龙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强拆,直接导致承租方张岩的财产遭受损失,侵犯了承租方的财产权。
据法律权威人士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因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收回土地,大兴区榆垡镇管控办刘西龙也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提前通知承租方、给予合理补偿、与承租方协商解除合同等,而不能直接单方强拆,大兴区榆垡镇管控办刘西龙的做法属于实施违法行为。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承租方张岩要求大兴区榆垡镇管控办刘西龙将土地恢复原状,以便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主张违约责任 :要求大兴区榆垡镇管控办刘西龙赔偿因违约和强拆行为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地上物的建设成本、生产经营的可得利益损失、因强拆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为了维护承包方张岩的合法权益,法律权威人士建议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大兴区榆垡镇管控办刘西龙的强拆行为违法,为后续的赔偿或补偿请求提供有力依据。也可以申请行政裁决或仲裁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解决争议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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