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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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遵循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仅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审理和裁判。

那么,如果法院以当事人未主张的违约理由判担违约金,违反法律程序吗?

最高院在《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山西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院以当事人未主张的违约理由裁判另一方当事人违约并承担违约金,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认为,

超出诉讼请求是指判决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判决的判项内容加以认定。

本案中,恒诚公司以延迟供暖为由请求贝莱特公司支付罚金330万元,而原审判决以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约定的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判令贝莱特公司承担1687500元违约金。

虽然其与延迟供暖罚金同属违约责任的范畴,但恒诚公司并未以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作为诉讼理由,亦未提出违约金的诉请,原审判决径行判决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并进而承担1687500元违约金,超出了恒诚公司的诉请。

进一步而言,高培华作为恒诚公司案涉项目的工程师,其在采用单U设计的《新源住宅小区外网水平主管道图》注明“先照此图施工,随后出蓝图,加盖设计院章”并签字,且贝莱特公司之后亦按约在《新源住宅小区外网水平主管道图》上加盖了德州市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于双U变单U已经达成一致,恒诚公司对施工方案变更予以了认可。

此外,山东建筑大学地源热泵研究所所长刁乃文在询问笔录中,也确认从技术角度而言,案涉工程采取单U或双U方案均是可行的。此节事实进一步说明由双U变单U的设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约定的目的难以实现”。

故原审判决以“擅自改变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约定的目的难以实现”为由判令贝莱特公司支付15%的违约金即1687500元,不仅超出了恒诚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违约责任的诉讼理由,并且对于认定贝莱特公司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事实亦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在一般的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避免以当事人未主张的违约理由判担违约金,否则属于违法法律程序,可以上诉或再审救济。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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