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本报从天津市住建委获悉,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天津地铁5号线调整工程(李七庄南站(不含)至京华东道站)项目装修动力照明工程于2024年6月15日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住建委对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据有关规定,天津市住建委决定对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李XX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本报注意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A1002024022)显示,天津市住建委于2024年12月23日对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天津地铁5号线调整工程(李七庄南站(不含)至京华东道站)项目装修动力照明工程于2024年6月15日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住建委对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西青李七庄天津地铁5号线调整工程“6•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证实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天津地铁5号线调整工程(李七庄南站(不含)至京华东道站)项目装修动力照明工程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天津市住建委对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表》显示的复核结果,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为“不合格”。
证据三:2024年12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根据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发生一般事故情形予以裁量。根据有关规定,天津市住建委决定对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另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A1002024023)显示,经查明,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天津地铁5号线调整工程(李七庄南站(不含)至京华东道站)项目装修动力照明工程于2024年6月15日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西青李七庄天津地铁5号线调整工程“6•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李XX作为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作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XX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有关规定,天津市住建委决定对李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光缘(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6-04,法定代表人为李志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026877438625,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河东区西台大街38号棉三创意街区2-26,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文|中国基建报 郝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