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本报从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由于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八里台站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现场混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行为,日前,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委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马XX被处罚。

本报注意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W1002025001)显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5年1月2日对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八里台站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嫌在施工现场混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天津地铁11号线八里台站进行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混乱,在站厅层内随意混放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较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行政检查记录表及照片,证实发现施工现场有混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证据二: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11号线八里台站装修站内建筑材料混放等情况的说明》,证实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认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意识淡薄,现场管理混乱,有混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地铁11号线八里台站进行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同时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证据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回复单、复查意见书,证实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完毕。

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对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人民币6000元)。


另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W1002025002)显示,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八里台站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嫌存在在施工现场混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马XX作为该公司委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天津市住建委于2025年1月2日对马XX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天津地铁11号线八里台站进行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混乱,在站厅层内随意混放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较多,马XX对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以上事实有多列证据证实。

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马XX对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对马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人民币6000元)。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天津万隆兴轻体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11-22,法定代表人为郑士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780340996K,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311室。(文|中国基建报 郝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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