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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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频发,和用人单位“闹掰了”之后,部分员工会选择一走了之。那此时员工是否可以不配合用人单位交接工作?倘若给用人单位造成,员工是否要赔偿呢?本文结合最高法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以双向提示。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大聪明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大聪明承担研发工作,合同期限3年;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造成损失应当据实赔偿等内容。2022年2月15日,大聪明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聪明赔偿损失等。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某科技公司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大聪明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人民法院判决:一、大聪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二、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大聪明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聪明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九十条有关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综合考量大聪明参与研发的时间、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大聪明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50000元。
三、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负有不得损害用人单位权益的附随义务。这种义务要求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大聪明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义务。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笔者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明确约定劳动者未履行交接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工作交接制度,规定交接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时间,确保工作交接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在发现劳动者未履行交接义务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的扩大,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离职时,应当积极履行工作交接义务,配合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交接,确保用人单位的工作不受影响。即便因为劳动争议产生严重分歧,也应当依据法律办事,切勿给用人单位抓住把柄。在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时,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或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