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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农民养老问题时,时常会出现一种观点,即认为农民过去缴纳的公粮应当能够抵扣养老金,或者缴纳公粮的年限应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公粮,本质上是农业税,这是理解整个问题的关键。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农业税的地位 。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农民以缴纳粮食的实物形式来履行这一纳税义务,这便是人们常说的“公粮”。
公粮征收是新中国农业税的特殊形态,本质是国家税收制度的一部分。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基本特征,公粮作为农业税也不例外。
1950年至2006年间,农民累计缴纳公粮7000亿公斤,但税收从来都不是个人社会保障的直接来源。
就像今天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会转化为个人医保账户,计划经济时代的公粮也不具备转化为养老金的制度基础。
养老遵循 缴费-受益原则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遵循着明确的“缴费 - 受益”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劳动保险条例》。
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如今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模式 。
而农民长期以来主要依赖土地和家庭养老,直至2009年新农保(后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才为农民提供了制度化的养老保障途径 。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中,农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保费用,缴费标准从低到高分为多个档次,农民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达到退休年龄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
这个缴费,可以是你自己交、可以是你子女交、可以是你父母亲戚交、甚至可以是村委交,但必须要交!
公粮作为农业税,从未被纳入社保缴费体系之中,其缴纳行为与养老金权益的获取没有直接关联,所以从养老金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缴纳公粮无法直接转换为养老金权益。
从经济数据对比的角度,也能清晰地看出缴纳公粮与缴纳社保的巨大差异。
以1978年为例,农民人均缴纳农业税3.55元,而同期城市工商业人均缴纳工商税272元 。
假设允许公粮抵扣养老金,那么如何平衡不同行业纳税群体在养老金权益上的巨大差距?
这将是一个极为复杂且几乎无法实现的难题。
历史贡献已通过其他形式补偿
农民群体当年的付出确实值得尊重,但这种贡献已通过多种渠道得到补偿:
土地权益保障: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构成新型财产权利。陕西杨凌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年增收超万元,浙江安吉民宿经营者年收入可达20万元。
农业税取消补偿: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国家每年通过种粮补贴等转移支付超2000亿元。
基础设施改善:乡村振兴战略下,行政村通硬化路率达99.9%,光纤网络覆盖率达98%。
这些补偿方式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