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据湖南高院消息:2023年5月,小李(化名)来到某理发店,要求老板康某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康某看了看这个女孩,询问道:“成年了吗?给我看看身份证。”小李随口应答,称自己已满18岁,身份证忘记带了。康某见小李穿着打扮较为成熟,便没多想,与其签署《文身协议》后,开始了文身服务。小李先后三次在康某的店里进行文身,共支付文身费用649元。
2024年初,小李在入学面试时被发现身上的文身图案。愤怒的父母找到康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康某称小李文身系自愿行为。双方争执无果,小李及其监护人将康某经营的理发店起诉至法院。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虽自愿文身,但第一次文身时未满14周岁,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理发店应退还649元文身费用。理发店在未准确核实身份、年龄情况下,仅根据《文身合约》及口头陈述认定小李满18周岁,应当承担侵权主要责任,故理发店承担60%赔偿责任,小李自身承担4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给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影响未成年人身体权、健康权,亦会影响未成年人以后求学、参军、从警、从教等,结合案情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理发店返还小李文身费649元;支付小李清洗及修复文身费35880元;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九派新闻)
编辑:刘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