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燕公子
这两天,青岛一桩离奇案件又创造了个全民热议的新词,叫做 “行人安全距离”。
与此同时,青岛的专业碰瓷人员们也高兴坏了,以后干业务,不用再到马路中间玩儿命了,直接瞅个看起来有钱的,往他身上一撞,然后躺下,就能获赔7万!
事情的起因,在于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近日放出的一个案例——
一日,青岛某人行道上,60岁的刘大妈正一边打电话一边优哉游哉的溜达,溜达着溜达着,刘大妈不知想到了啥,猛然转身往回急行。
而在刘大妈身后,男子王某还在正常向前行走,刘大妈转身转的毫无征兆,王某避让不及,两人相撞。
大妈摔倒在地,痛苦呻吟,王某一看,慌了,赶紧送大妈去了医院,经诊断,刘大妈右股骨颈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大妈骨折了,大妈家属怒了,他们一纸诉状,把他们眼里的“罪魁祸首”王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8.8万元。
王某当然不觉得自己应该负这么大的责任,就在二者争执不下之时,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粉墨登场了。
正所谓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韩法官当即调取监控,仔仔细细研究了事情经过,又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王某赔偿刘大妈7万元。
“完美”了结一桩棘手案件,估计韩法官挺骄傲的,于是西装革履登上电视,向公众介绍此案,也解释了自己这么判的理由。
他认为,刘某在前方无突发情况时突然转身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也要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判赔7万元。
韩法官没猜错,这案子确实挺典型也挺吸睛的,节目一播出,网友们都沸腾了,但大都是吐槽扔鸡蛋的,没有赞美送鲜花的。
质疑一,“安全距离”究竟是法律书上的现有规定,还是法官临时发明的“新法条”?
有网友讽刺:“第一次听说行人安全距离这个词。法律没写,法官硬造?”有人调侃:“以后走路得带卷尺,保持3米还是5米?”。
更有人担忧公共场所的可行性:“地铁早高峰人贴人,怎么保持距离?”
质疑二,究竟该“转弯让直行”,还是“直行让转弯”?
在案件引发公众关注后,有律师就此案进行分析,认为法院应该是参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规定,认为行人在公共道路行走时,同样要尽到保持安全距离的合理注意义务。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要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按照该法,男子是直行,大妈是掉头转弯,转弯让直行,应该大妈负全责才对呀?
质疑三,赔偿金额依据是什么,有合理性吗?会不会诱发碰瓷新招的诞生?
7万块钱呐,按一年为周期,折合每个月近6000元,这还是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是主要责任,那得赔多少?
更让人无语的是,若按此判例,后方行人可能因“距离过近”被迫担责,未来街头出现‘职业转身人’,专找年轻人撞,那也不是没有可能。
综上,此案实质上暴露出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
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以“安全距离”和“合理注意义务”为由划分责任,本质上是用个人主观判断填补法律空白。
这种“造法式审判”虽能快速化解纠纷,却可能动摇法治根基——法律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更值得警惕的是,调解结案掩盖了法律论证的不足。
若法官确信责任划分合法合理,为何不直接判决?反复调解背后,或许正是法官对法律依据的心虚。
调解书签字即生效,哪怕结果不公也难以推翻,这种“以调代判”的操作,看似高效,实则回避了司法应有的说理责任。
此案留给社会的,不仅是对“如何走路”的困惑,更是对“如何司法”的拷问。毕竟,法治不是“和稀泥”,而是“钉钉子”,钉得准、钉得稳,才能让公众信服。
否则,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会去到一个全民碰瓷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