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火了,不过这次可能有点冤!

青岛中院判定的一起案件,行人走路突然转身后被撞倒,后边路人判赔7万元,想必大家知道了,而且很气愤。



今天,作为一个旁观者,就理性的来聊聊这个事:

走路撞人案,大家只看到了老人向后面路人索要18万元医疗护理费,只看到了法院对路人判赔7万元,将矛盾点集中在法官提出的“行人安全距离”上,却忽略了本案的一个关键点,“调解”一词。



韩法官在普法宣传时,就提到了经过与双方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路人接受赔偿老人7万元的处罚,本案在双方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和“法庭依法审理判决”还是有所区别的,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主要充当和事佬,和稀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双方解开矛盾即可。

律师解释道,这种调解结果和法律无关,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法律上没有规定行人之间需保持安全距离说法。



青岛韩法官自以为聪明以法官身份不负责任的提出“行人安全距离”一词,达到了案子圆满调解的目的,双方都无异议,旁人又能说什么呢?

然而青岛中院错就错在,不觉得此案有何不妥,反而还将此案作为典型放在普法栏目栏做宣传,广而告之,引发全社会争议。



就算问韩法官,行人之间安全距离的标准是多少,他肯定也没有确切的答案。



作为法官,法律词条早已烂熟于心,可就连一个普通人都不会这么判案,而熟知法律的他却毫无法律依据的去为老百姓做调解,安全距离背后的问题才是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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